1、知识点四 其他生态建设法一、水土保持及其立法水土流失指在山丘区和风沙区,由于水力或者风力的作用,冲刷土壤,使水分和土壤流失的现象。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主要是土地利用使用不当, 坡面陡 峭、土质疏松、地面植被破坏、耕作不合理及滥发森林。水土流失的危害直接危害:土层变薄、肥力降低、含水量减少、土地生产能力下降。间接危害:加剧滑坡、泥石流、崩塌、洪涝等自然灾害。1991 年颁布了水土保持法1993年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二、水土保持法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二)水土保持的管理体制1、水土保持
2、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 ) 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措施的规定1、保护和改善植被2、限制坡地垦荒3、加强林业管理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四)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1、因地制宜,综合治理2、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水土流失3、明确治理责任(五)水土保持工作的监测、监督三、 防沙治沙法(一)防沙治沙及其立法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砂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2001 年 8 月 31
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防沙治沙法 。(二)防沙治沙的主要法律规定1、 防沙治沙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护和回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2、防沙治沙工作的管理体制防沙治沙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防沙治沙的规划第一,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第二,防沙治沙规划的编制4、土地沙化的预防措施对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气象进行检
4、测营造、保护防沙植被网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沙化土地的治理措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治沙组织工作。公益性治沙沙化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义务营利性治沙其他形式的治沙四、防洪法(一)洪水及其立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防洪法 ,是我国专门规范防治洪涝灾害工作的基本法律。(二)关于防洪的主要法律规定1、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第二,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 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三, 开发利用和保护
5、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2、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3、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 1)防洪规划的编制部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防洪规划,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 准。( 2)防洪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 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策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6、4 关于治理和预防洪水的规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的作用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兼顾航运和渔业要求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 保护堤岸等工程, 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道对居住在行洪河道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7、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建设河岸相关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五、城市规划建设法(一)城市规划建设规划法概述根据 城市规划法 的规定, 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镇。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 由于缺乏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忽视市政建设和环境建设,再加上滥用资源、人口膨胀等原因,造成我国城市发展存在众多问题,其中环境污染尤其严重。城市规划, 也成为城市建设规划, 是指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二)城市规划建设法的主要规定1、城市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城市规划符合
8、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原则: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协调性原则: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2、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3、城市规划的编制( 1)城市规划编制的负责机构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级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2)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3)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4)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5、关于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定城市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将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