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车辆违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安全管理,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杜绝违章,特制定公务车辆交通违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原则1、 公司公务车辆交通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费用自理、加倍处罚。2、 凡受到交管部门现场查处或电子记录的违章,均属管理范围。3、 凡发生的交通违章追究到责任人,未追究责任的,由部门经理承担处罚款。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驾驶公务车、商品车发生的交通违章。第二章 规范第四条 交通违章以交管局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由综合管理部通报, 违章责任由违章车辆所属部门划分。第五条 车辆外出办理业务须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 填写行车记录,
2、 返回后通报车辆使用情况,交回车辆钥匙。凡未经同意动用车辆的,发生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第六条 试乘试驾车辆专车专用, 并在规定的试乘试驾路线行驶, 试乘试驾车用于其它用途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七条车辆驶出本市或借给外单位使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第八条驾驶员将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造成的交通违章责任一律由该车驾驶员承担。第九条 发生交通违章的除缴纳交管部门罚款外, 公司对其加罚。 闯红灯、 超速、 酒后、 涉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走应急车道的, 按照交管部门处罚金的 2 倍处罚, 其它违章按照交管部门处罚金的 1 倍处罚。第十条车辆分工到部门使用的,落实人员管理,部门经理
3、负责驾驶员教育,杜绝违章及交通安生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办理业务途中办私事发生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第十二条销售人员代客户试乘、试驾前必须检查客户驾驶证件,办理试乘试驾手续, 督促安全驾驶。试驾中发生事故,陪同人员负有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十三条行车前应对车辆外观、油表、水表、里程表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 有问题未发现的由当事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车辆存在较大故障的不得行驶, 应及时修理。第十四条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制度,合理使用车辆, 车辆发生问题如实反映,隐瞒不报的要给与严肃处理,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严重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由个人负责;第十五条因违章超标,公司受到经济处罚的,由违章人员分摊经济损失。第十六条车辆在外停留或过夜的,由驾驶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发生丢失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员工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前,应先到综合管理部核对有无交通违章责任记录, 如果有违章记录的,该员工必须在十日内消除违章记录才能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第三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