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由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由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由的挽救 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 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 由要
2、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 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 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由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 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有前款第(三) 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 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
3、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 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免除发生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 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未提由异议 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申请的, 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 股东回
4、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由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 提交豁免申请,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并应在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日 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由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 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后,每12个月内可以增加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个月。三、本决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精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