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发布时间: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访问字体:大(双击I口B 口2011-08-12局重: 中小 滚屏)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二、税目、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税额)(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五)财产租赁合同1%。(六)货物运输合同0.5%。(七)仓储、保管合同1%。(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十)技术合
2、同 0.3 %o(十一)产权转移书据0.5 %。(十二)营业帐簿1 .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 .其他帐簿每件5元(十三)权利、许可证照每件 5元(十四)股票交易 6-0.8 %。三、计税方法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 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 缴纳。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 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 额)x适用税率(2)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x适用税额标准四、主要免税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国家指定的收
3、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 组织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水利建设基金发布时间:2012-05-22上加力已由八 访问字体:大(双击来源:省局办公至目 KL、 量:中小慑屏)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一、征收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二、征收时间、地点、标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 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
4、%。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 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 务收入,转让、由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由租不动产收 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 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 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 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 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三、免缴范围: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
5、军工产品收入;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通知规定,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 200131号)已经废止,但是新的管理办法及细则都没有提到滞纳金征收率的问题,应该如何加收滞纳金?作者:发布时间:来源:省局纳税服访问(双击大中123662013-04-24 务处量:滚屏)1口口答:水利基金按照省政府的文件确实没有提到滞纳金征收的问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地税部门不加收滞纳金,只 负责征收。工会经费发布时间:2011-08-12来源:湖南省地方税
6、务局访问量:字体:大(双击中小 滚屏)工会经费是指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向工会拨缴的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专项资金。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一、代收范围: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二、计费标准: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地方税务机关按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单位按计算基数的30 %、15%、10% 或 5% 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上缴。应征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x缴费比例三、缴
7、费环节: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 机关月末与工会对帐后解缴工会经费专户。四、违章处理: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 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 5 %。扣收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布时间: 来源:湖南:地方税 访问 字体:大(j击1Hm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 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 基金。一、代征范
8、围: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 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二、代征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 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 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 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X 1.5 % 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
9、政部门公布的 数据为准。三、代征程序:(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 机构领取年审手册。(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地方 税务机关发布年审通知。(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劳 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 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 代征保障金的依据。(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到地方税务机 关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四、违章处理: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方税 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 核实
10、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 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 并缴纳。五、减免规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 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 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 2 0 0 51 3号)的规定,提由书面申请,填 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方税务机关 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审核提由意见后
11、,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 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由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 级文件执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企业所企业所得2014-11-01至节缴申寸 来 /日兑 兑 0.25月上期(期满后) 2014-12-15 2014-12-15通用申2014-11-01至 月上期(期满2营业税 其他服务业0.052014-12-15 2014-12-15报2014-11-30后)3通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0.07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4通用申报教育费附加营业税0.032014-11-01 至2014-
12、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5通用申报印花税资金帐簿0.0005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6通用申报印花税其它营业帐簿5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7通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015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8通用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0.02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
13、2014-12-159通用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经营收入0.0006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12-152014-12-1510通用申报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0.022014-11-01 至2014-11-30月上期(期满后)201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3 号颁布时间:2014-01-06 12:01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70
14、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6日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
15、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 购销合同: 工业, 按照购销金额100% 70%的比例核定;商品、 物资批发业, 按照购销金额100% 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 100% 30%的比例核
16、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 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 100% 40%的比例核定。(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 60%比例核定。(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 100%比例核定。(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比例核定。(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 100%比例核定。(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 100% 60%比例核定。(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 100% 比例核定。(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十)技术合
17、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第五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确定后,应报省局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
18、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第八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第九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
19、除。第十一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
20、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字号经核查,你单位在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发现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缴纳期限为一个月,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核定征收项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购销合同购销金额(营业收入)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金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和收入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技术合同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产权转移书据转让金额主管地税机关(签章)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