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07 年( 下)报考简章 - 论文关键字:教育 管理 专业 课程 本科 报考 毕业 自学 考试 考生 一、开考专业: 1、专科、基础科段专业:金融、国际贸易、证券投资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餐饮管理、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监所管理、律师、法律、社会工作与管理、行政管理、公安管理、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英语(商务英语方向)、公共关系、新闻学、档案管理、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房屋建筑工程、化工工艺、烹任工艺、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方向) 、计算机信息管理、护理学、中药学、机车车辆、农村实验区(种植类农艺方向、
2、种植类园林方向、养殖类畜牧畜医方向、养殖类水产养殖方向、机电、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方向、管理类企业管理方向、管理类财务会计方向、秘书)、师范类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英合作 (金融管理、商务管理)。 2、本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餐饮管理、审计学、调查与分析、物流管理、金融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律师、监所管理、社会工作与管理、行政管理学、电子政务、公安管理、秘书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广告学、新闻学、公共关系、动画设计、艺术设计、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其应用、电子工程、计算机通信工程
3、、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科学教育、建筑工程、化学工程、工业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护理学、现代农业管理、中药学、药学、卫生事业管理、美术、环境工程、营养食品与健康、畜牧兽医、商务管理、师范类(学前教育、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体育教育、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历史教育、数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地理教育)。 二、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
4、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公安管理、医学类专业等 )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三、报名手续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所在地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上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前一年的 12 月 17 日;下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当年的 5 月 2531 日。委
5、托开考专业的报名工作,应于报名工作截止前完成。 2、考生办理报名手续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部队考生需持有军官证、士兵证。 3、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填涂报名卡。 4、考生首次报名时必须由当地考办组织统一摄像。 5、考生报名时须按课程交纳报考费。 6、新考生报名后即发给准考证,并用至毕业( 全省统一换证除外 )。准考证由考办统一打印,手写无效。每次考试另发考试通知书,考生须凭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书参加考试。 四、本科段(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1、报考要求: 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相近专业的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下同) 。报考非相近专业的本科段明确
6、的 8 个专业需加考基础科段或相同专业专科段的部分课程。凡需要加考课程的考生,应在相应专业的专科(基础科段) 报名并参加考试。各专业相应的加考课程详见专业考试计划。 2、审核手续 (1)办理时间 考生报考后,即可申请办理本科段报考资格的审核,最迟应在本科段全部课程理论考试合格之前半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报名期间,地点为所在地考办指定报名点。 (2)须交验的证件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原件) 及其复印件一份。 毕业证书主要为三个系列:(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二)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校毕业证书;( 三)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中军队系统自学考试毕业
7、证书持有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确实在军队期间参加考试。 非上述三个系列的毕业证书,考生还应出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 各地考办如对考生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n)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n)上查询认证。 非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交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 “学籍卡”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将其存档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红印 );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 “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 部门公章(红印) 。 “学
8、籍卡”应含有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 “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有原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否则无效。 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3)办理程序 考生须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在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时,考生须按要求填写毕业学校、专业等全称。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清楚者,不予办理。 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当地考办进行初审,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在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上应由审核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并盖公章。最后汇总送市考办复审,复审要求与初审相同。 经市考办审定后的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有关审批
9、材料交考生妥善保存。毕业登记时将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原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交所在地考办,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3、审核纪律 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五、考试 1、时间安排 (1)每年考试两次。上半年为 4 月的两个星期六、星期日共四天;下半年为 10 月的两个星期六、星期日共四天。省教育考试院提前一年公布开考课程计划,提前半年公布具体的考试日程。 (2)自学考试每门课程笔试的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上午为 8:3011:00 ,下午为 2:004: 30。中英合作开考专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为
10、165 分钟,上午为 8:3011 :15,下午为2: 004:45。 2、注意事项 (1)每次考试,考生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准考证、考试通知书。 (2)目前我省自学考试答题方式有 3 种:直接在试卷上答题、在答卷纸上答题、填涂答题卡。 (3)填涂要求 用 2B 铅笔填涂,将小方框涂满、涂黑、涂匀,但不要超出框外,如需修改,使用塑料橡皮,并擦除干净。 填写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 逐项填涂规定栏目,注意题号、选项正确。保持卡面整洁,不要折叠、损坏。 凡因考生未按规定要求答题、填涂、损坏等造成成绩差错,责任自负。 六、考籍及毕业 (一) 考籍管理 1、考生可于
11、5 月下旬或 11 月底到当地考办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或登录江苏自考网(.n)查询。 2、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考试所在地考办登记,由省辖市考办集中进行查核并通知考生。 3、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课程合格的考生可向省辖市考办申请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存单科合格证书,毕业时须上交省教育考试院验核,换发毕业证书。 4、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1)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考生必须在原转出的省辖市考办打印单科合格证),考生凭身份证到转入地重新报考。两地的准考证均应妥善保存,毕业时须凭全部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办
12、理毕业登记。 (2)外省转入 考生需持转出省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直接到所在地考办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若原考专业我省尚未开考,可转入相近专业。 转入考生一律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参加考试,并一律使用我省的准考证和准考证号。 凡原转出省考办已将其档案材料寄至,其免考课程由我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凡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我省的课程可予免考)。实践考核必须在我省通过,外省转入的实践成绩我省不予承认。 自 2006 年 12 月 31 日起,凡转入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不论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合格几门,均需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 5 门、本科不少于 4 门的合格成绩后,才可登记。
13、每月 15 日前,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网上公布考生转籍信息。考生可通过上网查询本人考籍转入情况。网址:http:/。 考生考籍档案必须由省级自考办用机要递送,我省不接受考生自带档案材料。 (3)转往外省 考生向所在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转考登记表 1 式 2 份。 市考办对考生的转考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转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并为考生出具转考介绍信。 考生在办理转出省的转考手续时需交 2 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2 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及单科合格证书。 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在核对成绩后向转入省寄发成绩证明和转考登记表各 1 份。 5、考生因出国、就业或毕业证书、毕业登记表遗
14、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出具自学考试成绩证明或毕业成绩证明的,已毕业考生凭毕业证书(原件) 、毕业生登记表,未毕业考生凭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以及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周二、四全天。(其他时间不办) 考生在办理毕业证明之前,应先登报 (日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出国成绩证明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式样,省考委署印,主考学校副署校印,一式不超过三份,若考生要求三份以上,则由考生复印后加盖省考委成绩查用章。 (二) 毕业审批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毕业。手续如下: 1、考生按规定时间(5 月底、12 月初)持身份证、全部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实践
15、考核 (论文答辩)成绩通知单、免考证明、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 2 寸标准照片 2 张,到所在县(区)考办办理毕业登记手续。逾期延至下一次毕业。 如身份证、准考证、考籍库及毕业登记时的姓名不一致的,应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户口簿。 2、考生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楚、整洁,自我鉴定一栏,考生要实事求是地从政治思想、工作(生产)表现、自学态度等方面进行小结,并如实填写。 3、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鉴定应为不合格;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祖国;品质低劣
16、、道德败坏,屡教不改;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劳教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考生,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七、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1、专业考试计划 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是进行国家考试的法规性文件,是考生自学和实施考试的主要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内容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学历层次和规格、专业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及学分、专业主要课程说明、学习书目等。专业考试计划从不同角度保证和控制专业知识结构的科学性及总体考试质量。因此,每个考生必须了解考试计划的内容及要求,在专业考试计划指导下进行认真系统的自学。 2、课程自
17、学考试大纲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同专业考试计划一样,也是国家考试的法规性文件,是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编写教材及自学指导书和组织命题的依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由国家和省级考试机构组织制定,并由省考办负责向社会公布。大纲一经公布,未经省考办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考生要按照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自学,努力达到大纲规定的学习要求。凡大纲上要求而教材上没有的,应通过学习有关参考书加以补足;凡大纲上没有要求而教材上有的,则不作考试要求。 八、相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规定】 1984 年 11 月,省考委和省高等教育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
18、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一、各市、县,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的职工参加自学考试,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考试前要妥善安排、调度好应考职工的工作或生产,并视情况给予应考者一定的复习时间(控制在一周以内)。 二、应考职工大专生试前,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申请给假,交验注明考试日期的准考证 ,经单位审核,其所报考课程考试的当天和赴考路程的往返时间,作公假处理。考试日期与本单位休假日(包括星期天) 相重的,不再补假。 三、凡经单位批准的给假日,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应考职工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者,均作旷工处理。 四、理、工、农科专业的考生,要
19、完成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的实践性环节,其所需时间,由承担实践性环节的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公假。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1985 年 7 月,省考委和省高等教育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其中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历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过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均承认其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本市、县进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