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_(以下简称咨询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xx-0212)制定的。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项目名称 (全称 ):_(二)建设地址 (全称 ):_(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A 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 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 )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 类)工程洽商、变
2、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 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一)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 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
3、据本合同第四条第 (一)款第 4 项、第五条第 (二)款第3 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
4、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一)咨询人的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
5、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一)咨询人的责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
6、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 )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 (预)算书、结 (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
7、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二)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
8、、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_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计收费字xx1177 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