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对比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79 号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5200 号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是指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汇 算 清 缴 期 限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依照税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由 “纳税人在纳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税年度终了后4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月内 ”改为 “自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纳 税 年 度 终 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
3、补或者之日起 5 个月内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或 实 际 经 营 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止之日起 60日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
4、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主体由 “实行 查 账 征 收 和实 行 核 定 应 税所 得 率 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的 纳税人 ”修正为 “凡在 纳 税 年 度 内从事生产、经营(
5、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或在纳 税 年 度 中 间终 止 经 营 活 动的纳税人 ”1 / 8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 经营之日起 60日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对发生解散、破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税汇算清缴。产、撤销情形的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新增了 60 天的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期限要求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条 纳税人 1
6、2 月份或者第四季第五条纳税人 12 月份或者第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完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取消了 “主管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务 机 关 受 理 纳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税 人 年 度 纳 税申报时,应对企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业 年 度 纳 税 申结企
8、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报 表 的 逻 辑 性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和 有 关 资 料 的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完整性、准确性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进行审核 ”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2 / 8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有关资料: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及其附表;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
9、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二)财务报表;新 规 定 精 炼 了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表达方式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新增条款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
10、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 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 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新增条款(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
11、料。新增了 “按照有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关 规 定 保 存 有申报的, 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关资料 ”的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3 / 8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新增了 “经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人同意后 ”
12、的条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件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所得税。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
13、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 由集团母公司 (以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第八
14、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年度纳税申报表 ,统一办理汇缴企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汇算清缴。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关审核。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 / 8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
15、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
16、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 新增条款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新增条款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新增条款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
17、证、单、书。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 新增条款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新 增 了 审 核 重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点的具体范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5 / 8(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新增条款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新增条款损额。(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18、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新增条款定程序。(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新增条款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新增条款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新增条款否吻合。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
19、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新增条款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新增条款算清缴的协同管理。6 / 8(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新增条款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总机构和汇
20、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新增条款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结
21、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 月底局应在每年 7 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司)。总结报告的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情况;分布情况;(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原因;化及原因;(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四)企
22、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7 / 8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 号)、国家税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6 年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 号)和国家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号)同时废止。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 号)同时废止。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