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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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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一、专题界定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 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的即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二、名词解释1. 就业和职业歧视 是指在获得就业、 职业培训、 特定职业时, 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 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

2、视为歧视。三、案例分析案例 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 】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 小型私营企业就业,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 提出“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内无薪水、 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评析】劳动法 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

3、无薪, 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 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案例 2 “本职位限X 性”【案例 】“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评析 】劳动法第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4、,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 并违反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 擅自以 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

5、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 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 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案例 3 “不准结婚”、“X 年禁止生育”【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

6、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为了求职、 保“饭碗” ,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 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 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7、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 27 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 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案例 】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 相貌、 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型或型。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 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

8、“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身高歧视:“身高X 米以上”2004 年 12 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 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 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厘米而被拒绝录用。2003 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 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樊四平1977 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 年 7 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 年 8 月 9 日的体检中

9、,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 米,离 1.60 米的标准差0.005 米。仅仅因为这0.005 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 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因相貌较丑,10 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 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 除去每月 400 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 万元债务无法还清。 2003 年 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2003 年 9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

10、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评析 】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咄咄怪事。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 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群体歧视。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案例 5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案

11、例 】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 年 5 月 1 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 第一个月“带薪调整”, 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 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 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 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 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 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 才制定了“减肥令”。 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 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 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 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 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

12、重的 %,就属于“过胖者”。【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案例 6 有无男友竟成女大学生新 求职壁垒 ?【案例 】重庆交通学院为该校约 4000 名毕业生举办了双选会。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有特意招聘无恋爱史的女生。 “我们得向学生讲清楚,条件合适并且没有男朋友,可以考虑接收。如果有了男朋友,选择单位还是选择男朋友,那得由学生自己决定。 ”一家用人单位现场负责人这样说。【评析 】真是怪事!有男朋友则求职无门,无男朋友才网开一面,设下这道门坎,局外人看着蹊跷, 企业则是另有算

13、计。原来这些企业来招聘会上设摊,主要的目的不是选才,而是为自家单位的人才挑选媳妇儿。 因为这些单位中一些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 为了不让其远走高飞, 于是单位就将招聘会当成了婚介所, 要选一批单身女性回去做拴住男性人才的桩头儿。企业称自己在职场上选媳妇儿乃是周瑜打黄盖,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颇有些理直气壮的样子。 企业此举是个馊主意。 且不讲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 有无其单身的道理?要是他们本身就不想谈婚论嫁, 那么你企业就是将他们埋在女人堆里, 也未必有什么用。 至于留住人才,靠的是海阔鱼跃、天高鸟飞的良好创业环境。倘若环境不行,那么纵然前后左右皆是丽人, 除了一见美眉就迈不动腿的登徒子,

14、谁也该走照样走。 企业怎么会想出这种馊主意, 我们不得而知, 然而我们不能不问的是, 现在一些企业到底把女大学生当成了什么?案例 7 残疾人歧视:曾利雄不妥协【案例】曾利雄是一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1997 年她通过考试被广州市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她“像健全人一样”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然而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的老板娘坚决不肯聘用她了。几经辗转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受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憾然离职。2002 年底,曾利雄黯然回到长沙。 经长沙市残联引荐, 曾利雄

15、进了一家电视机厂, 但在轻视与排挤之下,两个月后她悄然退出。【评析】“在遭拒的理由中,听到最多的是安排你就业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曾利雄说。“尽管我已经习惯被拒绝,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甚至让我喘不过气,但越是受挫,我越想与它较劲 !”曾利雄近几年屡屡遭遇就业歧视,却从未放弃。作为一个残疾人,曾利雄最大的渴望是能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机遇。“我不知道,求职路何时是尽头。”案例 8 “户籍、地域与方言歧视歧视”。【案例 】北京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1996 年 3 月 28 日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第2 号通告里,清楚地规定了1996 年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范围,在204 个工种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

16、员的行业只有12 个。户籍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而且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河南人勿进” ,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部分企业在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必须会讲当地的方言,如粤语、闽南语、宁波话、上海话等。【评析 】户籍歧视涉及我们国家现行的户口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地方行政规定, 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 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 限定外地人在当地就业的工种, 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 因此企业有

17、时也无可奈何。 户籍歧视的另一个原因企业认为外地员工不稳定, 容易流动。 这对于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是非常不利的,也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对于地域歧视,企业的的理由有四:一是本地人的民情风俗、言语习惯比较接近,利于开展工作, 不必探亲, 如果是外地人则每年要有一定的探亲假,以及报销探亲路费等问题;二是本地员工稳定性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三是地区信用的影响;四是如果不懂方言,怎么与只懂方言的客户或其他员工交流呢?企业的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现在的就业大军早就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是走是留取决于就业环境,发展前景。企业如此固守一隅,目光短视,只会害人害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案例 9 “经历歧视

18、” 。【案例】主要是刑释解教人员常因前科失去就业竞争机会。据上海市监狱局最近统计,豫园街道1998 至 2002 年间刑释解教人员有305 人。在 305 人中就业只有66 人,而占 78.4%的刑释解教人员处于无业和就业不稳定状态,不少还是隐性就业。网上调查:“如果你是刑释人员,你现在的状态是?”选择“失业”的占六成以上;在“如果无法就业,你会怎么生活”一项中,表示“或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占六成,而另有二至三成要“靠家人、朋友接济”。不少在网上参加调查的刑释人员表示,就业的最大困难是“受人歧视” ,约占 61%。企业认为招聘了刑释解教人员,他们再犯罪风险比较大。企业不是福利机构,没有义务对

19、他们进行再教育。没有人愿意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真实的生活境遇。【评析】能否正常回归社会,与监狱改造环境、帮教制度、大众接受心理有密切关系。现在很多人对监狱的了解,多是来自港片或美国电影,一说到坐过牢, 就很容易将他们跟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联系在一起。人们对刑释人员存有偏见,社会对他们很排斥。这就像“标签理论”,一旦进去后,就被贴上了标签。标签过多,导致总有一部分人游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加之他们中大多数人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自身也有心理障碍。一旦得不到亲人的关爱,得不到社会的接纳,找不到一个倾诉的地方,又找不到工作养活自己,很容易心理扭曲而导致重新犯罪。有一个统计表明,二进宫的人有5

20、0是在适应期间再犯罪的。对待刑释人员,社会不接纳,只会积累更多的危险因素。案例 10 恐慌性歧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案例 】 2003 年 6 月 30 日,芜湖市人事局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张先著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位第一名。按程序他被通知参加体检,被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医院结论“不合格”。在随后的解放军86 医院复检中,结论还是“不合格”。9 月 25 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10 月18 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 月28 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

21、定,理由: “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是芜湖市人事局做出的行政行为。”11 月 10 日,张先著向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接到了立案通知书。不在庭审中,张先著及其律师提出,张先著所谋求的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的职位,这个职位与乙肝没有联系。除了 1984 年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患者不能输血之外, 其余法律都没有对乙肝患者所从事的职业有限制。 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芜湖市依据安徽省人事厅 1999 年做出的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 试行 ) ,

22、将 7 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 违反了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评析 】我国约有 1.2 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 他们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 严格地说, 在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中, 人事局侵犯的不是乙肝患者的劳动就业权,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乙肝歧视案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这起“乙肝歧视案”展现了公民的维权观念渐趋理性化。 乙肝歧视案的诉求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 转成了“我是小三阳, 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 这样个人的权益, 就和全国 1.2 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 是安徽省国

23、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而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人群。 不是拒绝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歧视, 而是拒绝的理由和规则构成了歧视。“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一方面是公众懵懂且滞后的认识,谁都不想和它们沾上边,属于恐慌性歧视。“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上世纪80 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而上世纪 80 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另一方面,有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 198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 年 12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 早已将法律远远甩在了身后,而法律又使1.2 亿以上的乙肝

24、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现实的案例告诉人们, 在公民平等权问题上, 劳动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的对立。 旁观的人们即使是用朴素的正义观念都已可以看出就业困境现象中的不合理性,而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应当也必须做出某种程度的响应。 这才是我们应该引起足够警醒和关注的关键和核心问题。四、操作实务1. 劳动法与残疾人保障法对招聘歧视的明确限制对招聘歧视的明确限制有五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导致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以身高、户口所在地、年龄、婚姻状况等与工作无关的理由就业歧视劳动者,剥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竞争机会。2.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7 种歧视现象被禁,企业用人小心“触网”消除

25、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严格界定消除歧视的内容,公约规定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共7 种。3. “临时工”属于歧视概念“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 年的季节性用工。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渐淡化,“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或侵害其它正当权益。4. 歧视与合理甄选的实质区别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 就业歧视是企业以与工作无关的理由剥夺部

26、分应聘者的竞争机会,象姓氏、血型等。而合理甄选则是在应聘者享有平等竞争机会的前提下,考察应聘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五、相关法规1. 关于公民平等、反对和限制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条:公民具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实

27、行男女同工同酬,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 12 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000 年 12 月 8 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

28、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此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大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军队转业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就业。2. 对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 公平竞争、 择优录用。 ”劳动部私营企业劳动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

29、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 条件、方式、数量。”六、问与答1. 问:遭遇歧视,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答: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就业和职业歧视,主要还是要通过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和对违规者的相应处理。因为就业和职业歧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主要是处理已经就业、 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而就业和职业歧视一般是劳动合同以外的问题, 属于劳动监察的范畴。 公民个人遇到就业和职业歧视现象, 除通过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外,还可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2. 问:被归为“临时工”属于就业歧视

30、吗?答:“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现在, 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渐淡化, “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或侵害其它正当权益。3. 问:歧视与合

31、理甄选如何界定?答: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以跟工作无关的情况为理由不平等的对待部分劳动者。 招聘中的就业歧视是指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以跟工作无关的情况为理由,将部分应聘者排除在就业竞争机会之外,这是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招聘中的合理甄选是指企业通过考察应聘者对工作本身的胜任程度,如对受教育程度、相关工作经历、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个性特征等方面的考察,通过优胜劣汰选拔和录用员工,这是公平的、合理的、合法的。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就业歧视是企业以与工作无关的理由剥夺部分应聘者的竞争机会,而合理甄选则是在应聘者享有平等竞争机会的前提下, 考察应聘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除学历和经验外一般来说都属于违法的就业歧视, 而非合理甄选。 因为一个人姓甚名谁、是哪个地方的人、是否本地户口、是否会讲某些方言,长得是否倾城倾国,血型是型、 O 型或 AB 型等等,一般说来与能否干好工作没有任何关系。A冯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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