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范本 (一)贷款方 (以下称甲方 ):_借款方 (以下称乙方 ):_姓名: _工作单位: _姓名: _工作单位: _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 甲方已经审查批准, 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 ),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 _元,发放给乙方, 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第三条贷款期限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 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 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
2、即丙方负责还款。第四条 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 (专款专用 ),在收到贷款 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 ;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 _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第七条罚则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
3、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 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 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 (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 ),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 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一)
4、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_个工
5、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甲方 (盖章 ):_ 乙方 (盖章 ):_代理人 (签字 ):_ 代理人 (签字 ):_年 _月_日 _年_月_日丙方 (签字 ):_年 _月_日借款合同范本 (二)合同编号: _签订时间: _年_月_日借款人 (甲方 ):_贷款人 (乙方 ):_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借款第 一 条借 款 金 额 : _大(写 )_(小
6、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 _年 _月_日止。第四条在本合同期限内, 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第六条借款人用下列资金, 但不限于下列资金, 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2)。(3)第七条。本合同到期, 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第二章借款利率和计息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为月息千分之 _。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
7、期还清本息。第十条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 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第三章担保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由 _向贷款人提供 _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 _的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 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第四章双方承诺第十四条借款人承诺(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2)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 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
8、经营方式行为 (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 )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 ),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_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第十五条贷款人承诺:(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甲 方(签 字):_乙 方(签 字):_签 订 时 间 :_签 订 时 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