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章程1( 四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行” )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规范本行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由某、 某投资集团公司以及某等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 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独立企
2、业法人。本行依法开展业务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本行中文全称 :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 : 某银行。英文全称 : * Bank Co.,Ltd.;英文简称 : * *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 : 某某市 ;邮政编码 : 010064。第五条 本行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行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1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壹亿元( ¥元 ) 人民币 , 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本行组
3、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其股东、董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前述人员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财务负责人。第九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 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一条本行在保持本行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 应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 环境保护、 公
4、益事业等问题, 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本行鼓励员工经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 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十三条 本行尊重同业、 存款人及其它债权人、 客户、 员工、 同业间组织及机构、 中介机构、 供应商、 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 , 共同推动本行持续、 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 ,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十四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5、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可在辖区内依据中国和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 , 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 业务政策、 基本规章制度等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 即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股份总额为壹亿股 ,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均为记名人民币普通股。第十六条本行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十七条本行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如下
6、:- 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入股占 总序号发起人金额股份(万比 例元 )( %)1某股份有限公司3500352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103某1000104某90095某80086某80087某80088某40049某400410某4004股本结构 : 自然人股为百分之五十五, 企业法人股为百分之四十五 ( 即某股为百分之三十五、 某投资集团公司股为百分之十 )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采用股权证书的形式。股权证书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和分红依据, 其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成立日期;( 二)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面值;(
7、三) 股东姓名或名称, 所持股份数量和认购股份日期;( 四) 股权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第十九条股权证书须经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 可采用印刷形- 4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式) , 并加盖本行印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 登记以下事项 :( 一 ) 各股东的姓名 ( 企业名称 ) 、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 三) 各股东编号及股权证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 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查封或冻结的时间、份额及相关情况 ;( 六) 股权变动等重要事项的记录。第二十一条本行应当将完整的股东名册备置于本行。股东名册系本行商业文件 , 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 ; 查阅本行股东名册的 , 应当进行记录 , 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 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 , 股权确定日终止时 , 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第二十四条 股东遗失股权证书 , 申请补发的 ,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