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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投资措施与贸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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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八讲投资措施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标志着原本属于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内容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这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一手导演的。虽然规范国际投资的法律仍然主要以国内法以及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是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OCED 的多边投资协议( MAI )流产了,但是建立多边投资协定的努力一直没有放弃。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中提出,要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框架,以保证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为扩大贸易的长期与跨国投资,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服务。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将会在第五次部长会议和启动。WTO正积极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合作来探讨

2、这一问题。第一节投资体系概述一、国际投资协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70 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年直接投资数额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投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克服矛盾与纠纷,为了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积极作用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为此,国际社会在近几十年间曾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起草或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协议。这些规则和协议有的实施了,有的并未付诸实施。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从 70年代开始,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

3、原跨国公司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始起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于 80 年代初提出草案。该守则草案的内容分为6 章,它们分别是:序言和目标;跨国公司的定义和守则的适用范围;跨国公司的活动及其对东道国的态度;跨国公司的待遇;各国政府为实施守则而合作;各国和国际上为实施守则所应采取的行动。守则草案提出后,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征收与国有化的赔偿标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议的解决以及外汇汇出的限制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致使有关谈判久拖未结。在1992年 4 月跨国公司委员会召开的最后一次年会上,该守则文本仍未能定案,以后经过非正式磋商得出结论:现阶段不可

4、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守则成为悬案,谈判彻底搁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为了协调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世界银行于1965 年制定了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并根据公约于1966 年在世界银行内设立了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该公约 的制定, 使国际投资争议除通过政府的外交途径解决之外,又开辟了一个新的调解和仲裁的途径。但该公约仅涉及投资争议的解

5、决问题,而对如何消除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国际投资方面的其他问题并未触及。在1992 年 9 月 21 日,世界银行又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在征询了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法协会)的意见后, 公布了 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准则( Guidelines on the Treatment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并要求 “世行 ”和 “基金 ”的各会员国把 准则 作为在其领土内对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进入和待遇的参照尺度。但这一准则是非强制性的,它完全是自愿执行的。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6 年 6 月 21 日在巴黎公布了关于国际

6、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 Declaration ofInvestment and MNE )。宣言共分 5 个部分:一是多国企业准则 ( Guidelines for MNE )。这是宣言的主要内容,载于其附则中;二是国民待遇;三是鼓励和抑制投资;四是政府间磋商程序;五是检查。第一部分多国企业准则较长,包括序言和7 章内容(总政策、信息、公开、竞争、融资、税收、就业与工业关系、科学与技术)。上述经合组织的宣言和准则均属“建议 ”性质的,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国际社会国际直接投资方面所进行的协调活动还包括: 1980 年 12 月 5 日联合国第 35 届大会通过的 关于管

7、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公平原则与规则的多边协议 (这项多边协议是自愿执行的) ;1970 年 12 月 31 日安第斯条约组织通过对外资、商标、专利、许可协议和提成的共同待遇的第 24 号决议(在 5 个成员国间实行,于 80 年代对之作了较大的改动); 1977 年 11 月 16 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 (只是一个建议,无约束力);国际商会分别于1972 年和 1977 年公布国际投资准则及对付勒索和贿赂行为守则(这两个文件未被世界各国和跨国企业广泛接受)。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1 / 13二、国际投资体系简述一般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指的是接受外国直接

8、投资的东道国政府,针对国际直接投资所采用的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效果的措施,它同时涉及到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两个方面,其目的在于使外国投资者,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遵循东道国国家的发展目标与产业政策。因此,从行为主体来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者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东道国,而非投资母国政府或跨国公司。其次,从实施对象来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针对的是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而非针对货物进口本身的海关措施。另外,从其实际作用来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可分为限制性和鼓励性的两大类,并且,有些对贸易发生直接的影响,如进出口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等;有些则是产生间接的影响,如当地股权要求、技术转让

9、要求等等。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全球投资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各国国内的投资制度、双边、地域和多边投资协议。1、各国国内的投资制度,往往与各国的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联,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吸引国外投资流入本国的相应行业和地区,来达到鼓励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20 世纪 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世界各国对本国的投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以投资自由化来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 1999 年世界投资报告 , 1998 年, 60 个国家作出的有关145 项 FDI 政策变动中,有94的措施是为了便利 FDI ,有 6%的措施是为了加强对 FDI 的控制。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10、卺癩。除了国家层面的吸引外资政策变化以外,世界各国和地区也加强了双边、地区和多边投资协议的工作。2、双边协定二战以后, 为了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美国率先启动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随后的数十年中,其他国家相继在国内实施了类似的投资保险制度。在这些投资保险制度下,资本输出国对本国国民在海外的投资提供国有化、外汇汇兑限制等非商业风险提供保险。为了配合国内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纷纷同资本输入国签订投资保证协定。这种美国型投资保证协定的特点是规定了在投资者母国保险机构给予投资者赔偿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且规定资本输入国与投资者母国因此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

11、但是,这种投资保证协定仅仅涉及在投资者母国根据其投资保险制度给予投资者赔偿后,对投资者母国的救济,而并没有直接规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大多数早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在西欧国家与非洲国家间签订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在20 世纪 60 年代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非洲有26 个,在亚洲只有 10 个,而拉美国家对于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在这一时期只有两个拉美国家签订了对外投资保护协定。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奥地利、以色列、日本以及英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许多

12、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一时期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层面上积极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强调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集体力量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强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主权的宣言和决议。然而,这并没有妨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时接受它们在多边场合下所反对的某些原则,如国有化的最低赔偿原则。换句话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方面反对将某些原则和标准作为一般国际法而普遍适用,另一方面出于吸引外资的实务考虑,它他们也愿意在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将这些原则和标准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予以接

13、受。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直到 80 年代早期,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依靠国家贷款来发展经济。但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债务危机的爆发以及国际商业银行减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贷款,外国直接投资逐渐成为流入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各国利用外资的成功经验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认识到外资对于发展本国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了吸引外资,许多原来没有订立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始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最典型的是拉丁美洲国家。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80 年代以来,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态度的转变,带来了这一时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显著增加

14、。到80 年代末,各国签订的双边了投资保护协定总数从70 年代末的167 个增加到386 个。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90 年代,双边投资协定的网络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到1998年底,协定的总数已经达到了1,726个( 19972 / 13年为 1,556 个)。其中有434 个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缔结的。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内容上逐渐趋同化。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以下条款的规定都非常相近。( 1)投资的定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的投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公司中的股权、金钱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2)投资的准入。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模式是被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5、所采用的,既规定一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鼓励和允许来自许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上的投资。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模式是美国所签订的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所采用的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进入阶段以及进入后的投资。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3)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了“公平及公正待遇”的标准, 并将其具体化, 如规定禁止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东道国有义务遵守它对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作出的有关承诺等等。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给予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资格限制(考虑到国内与国外公司的不同特点)与例外(主要与特定的产业和经济活动,或与投资鼓励、税收措施有关)

16、。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4)国有化。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都承认东道国处于公共目的有权进行国有化,但国有化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并经过了合法的程序,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5)投资原本及利润汇出。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除非在东道国发生外汇收支危机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将其投资原本及利润汇出。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6)投资争议的解决。有关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投资争议条款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已经非常普遍。另外,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解决条款,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给投资者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多种选择。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17、届嬌。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内的自由化趋势在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只有根据东道国的国内法已设立的投资才能得到保护,这就是所谓的“准入田间 ”。因此,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投资尚未设立前并不给予投资者以任何保护。这意味着东道国可以对外资进行审查,可以自由地决定外资准入的条件,甚至可以将某些行业保留给本国投资者或某一国的投资者。这都不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换言之,传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没有赋予外国投资者“开业权 ”,而是保护被允许投资的领域内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服务业的发展,80 年代以来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8、这些协定有的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准入和开业阶段,有的要求东道国确保投资者能获取有关法律的信息,有的则禁止对投资者的履行要求(如当地成份、出口实绩)作为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3、区域投资方案国际上除了大量的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外,还存在相当多的区域性国际投资协定。据联合国统计,1996 年有 31 个区域一体化组织涉及投资问题,8 个订有与投资有关的条款。比较重要的有南锥体共同市场投资促进与相互保护议定书 、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 、亚太经合组织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中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规定等等。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19、在区域性国际直接投资制度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在茂物会议上制定了发达成员在2010 年、发展中成员在 2020 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宏伟目标,同时通过了非约束性投资原则框架。普遍强调了透明度、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投资鼓励、业绩要求、争端调解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与此同时,各成员也相继采取单边投资自由化措施,以推动区域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大阪行动议程中,规定了贸易投资自由化的 15 个领域, 投资自由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席。APEC 实现投资领域自由化目标的具体途径是成员单边行动计划和集体行动计划。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投资原则的特点是涉及范围较广,但是约束性不高,只规定了投资

20、自由化的一般原则,对国民待遇、业绩要求、利润汇回与外汇兑换等有关投资者待遇的核心问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有关争端调解的规定更是如此。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东盟成员在1998 年 10 月 7 日订立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目的是在东盟内部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更为自由和透明的投资区域,加大东盟内部和非东盟国家对东盟的投资流动。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的定义、一般义务、负面清单、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例外原则以及紧急安全措施。东盟提高本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的主要措施包括,加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除了由个别东盟成员提供3 / 13的新的鼓励以外,各东盟成员同意增加对制造业部门的

21、一揽子鼓励措施;为该地区的产业合作提供更大的空间;发动包括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供应方式的服务业谈判。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在投资条款上的规定是最完善的,取消了业绩要求,反对放松国内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来吸引外国投资。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最的待遇标准。制定了争端解决的例如和详细的程序上的规定。专门订立了处理环境问题的条款,要求各方在执行环境保护时,要避免环境标准的竞相逐低。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4、多边方案。关于建立国际直接投资的制度的多边努力,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后拟议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 )中,就列有专门部分来处理国际

22、直接投资问题。但此宪章因未能获得通过而最终没有问世。之后,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则不涉及国际直接投资,只是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商业政策的一些条款都被关贸总协定所吸收。1955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采纳了一项决议,其中特别要求缔约国达成双边协定来对外国投资提供保护与安全。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结束以后,美国、日本和欧盟就开始着手将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关于投资问题的最重要发展是美国与加拿大关于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评法的争端解决。 1982 年,美国将此项争端提交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小组并获得批准。许多国家认为关贸总协定 无权处理此类争端,但关贸总协

23、定 则称其不只是投资争端,而且涉及到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这一事件标志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被正式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内,从而开了关贸总协定管辖投资措施的先例。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准备阶段,美国于1986 年 6 月向谈判筹备委员会提出要求将削减和消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列入谈判议程, 并递交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清单。1986 年 9 月 15 日,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了缔约方部长级特别会议。会后发表的关于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宣言(即埃斯特角宣言 )中写道: “投资措施限制并扭曲了贸易流向,必须审查与这些投资措施相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并通过谈判

24、制定合理的规定,以消除此类消极影响。”根据此项授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被正式列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在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基本立场就是要建立一个取消发展中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保障跨国公司既得利益的国际投资体制;为此,美国提议有必要将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纪律约束,并建议谈判应包括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政策问题。美国还特别建议有必要考虑对外国直接投资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可行性。国民待遇使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在投资建厂和在当地经营上享有同样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可防止成员对不同来源的投资进行歧视。美国的

25、这一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支持,但发展中国家并不感兴趣,它们的基本立场则是主张从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来对待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发展中国家除了认为关贸总协定的授权不允许其对投资问题进行谈判外,还坚持认为,如果进行上述谈判,就不许包括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它做法而给贸易带来的困难等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使关贸总协定对投资问题的讨论最终成为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范围较窄的概念进行谈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由 9 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限制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商品)贸易有关的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

26、用的投资措施。为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其联合声明中指出,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对外国投资采取措施是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宗旨的。在谈判中,分歧主要表现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鉴别与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免责与例外优惠等一系列方面。在 1990 年 7 月,谈判组向 关贸总协定 提交了三套方案。 1991 年 12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草案。1993 年 3 月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正式获得通过。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第二节投资便利化的制度安排跨国公司控制着当代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和基本内容。90 年代以来, 与跨国公司投资相关的国际贸易占世

27、界货物贸易的60%、服务贸易的70%和技术贸易的 80%。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数额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投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消除矛盾与纠纷,迫切需要4 / 13加强国际投资协调与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来加强投资保护和规范。目前,国际投资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三个国际组织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一、 WI0 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规定WTO 中便利投资的协议和措施主要体现在与贸易有

28、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中,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际贸易含义的日益宽泛化,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其范围限定在仅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不适用于其他方面,例如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等。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中,有 9 个条款和1 个附件。东道国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中的投资措施。通常,各国在引进外资的投资中,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l 、当地成分要求: 投资者在生产和采购中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当地来源,或在其全部生产的价值中保证一定绝对数额的当地来源。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2、

29、进口限制:投资者有义务限制其对进口零部件和产品的使用,或当有相似的当地产品时,有义务以当地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使用。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3、制造要求:投资者有义务生产特定的零部件和产品。4、贸易平衡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或法规,要求外贸出口额应达到进口额的一定比例,或将对零部件的进口与其他产品的出口联系起来,这种措施表现为与进口限制相联系的出口实绩要求。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5、国内销售要求:投资者有义务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向东道国市场销售一定比例或价值的产品,类似于进口替代的作用。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6、外汇管制:限制投资者兑换外汇,此规定削弱了公司出口的能力。7、出口实绩要求:

30、在投资初期,投资者必须承诺出口一定比例、数量或价值的产品。8、汇款限制:投资者将利润、资本或其他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能力受到有关法律或法规的限制,这种限制常常同投资者的出口实绩相关。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9、技术转让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生产中采用有关的技术与工艺,或者必须转让给东道国公司。此项措施涉及出口、当地成分、国内销售、制造以及研究与开发等各项要求。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10、产品授权协议:母公司必须授权子公司广泛的管理权限,包括研制开发、产品设计、定价、营销、生产和销售服务。但此项协议并不一定包括出口要求。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11、鼓励措施:此类措施涉及到直接支付、补贴、国

31、内税减免等会增加投资者收人或减少其投资风险的规定。若这些鼓励措施是以投资者进出口业绩为条件的,则将对贸易产生直接影响。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12、制造限制:投资者不得在东道国制造特定产品或某类产品。13、外汇平衡要求:规定进口所需外汇的一定比例可以由其出口收汇提供,其余部分则必须自行筹集。14、许可要求:规定投资者必须将类似于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使用的技术,甚至无关的技术许可东道国公司使用。15、当地股权要求:外资创办的公司中的一定比例股权应当由当地公司持有或控制。此项措施在于确保当地投资者有机会参与经营管理。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协议规定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为防止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内部实施

32、的某些管辖投资待遇的措施会对贸易造成限制或扭曲,世贸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实施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的任何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实施的投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协议明文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即要求公司在生产和采购中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当地来源,或在其全部生产的价值中保证一定绝对数额的当地来源;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贸易平衡要求:即依据公司出口的数量或价值对公司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价值加以规定,这种措施表现为进

33、口限制和出口实绩要求;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5 / 13进口用汇规定:即依据公司流入的外汇额对公司的进口量加以规定;国内销售要求:以具体品种、产品数量或价值、在当地生产的产量或产值的一定比例等方式,限制公司产品出口。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协议项下禁止的措施不仅包括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那些“采用后会带来利益”的措施。尽管协议未对“利益 ”二字加以解释,但可以看到其包含所有形式的“利益 ”且含义比 “补贴 ”二字更宽泛。但协议并未要求成员不得实施出口实绩,技术转让和外资比例等投资措施。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2)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 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其具体

34、情况适用于该协议。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允许他们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但必须只能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持国内幼稚产业而采取的修改或撤消其关税减让表中关税减让,以及数量限制等措施。另外,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可以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要求,扩展其过渡期,但申请方必须证明其在实施协议中的特殊困难。在过渡期内,成员方不得修改其向世贸组织提交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清单以增加与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不一致的程度。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在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成

35、员方可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适用于已建公司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用于新建公司。第一,新建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已建公司相类似;第二,有必要避免在新建公司与已建公司间造成竞争扭曲。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协议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是5 年,最不发达国家是 7 年。( 3)通知和过渡期安排世贸组织成员应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生效后 90 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制取消,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 年,发展中国家成员

36、5 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 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 180 天内开始实施的与“协议 ”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在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成员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建企业的具体投资措施用于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裊樣祕廬廂

37、颤谚鍘羋蔺递灿。( 4)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向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何成员的请求,可随时开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并向成员提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有关任何问题的咨询服务,同时,还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情况,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5)透明度要求除必须遵守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 “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以及分别于 1979 年和 1994 年通过的 “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 ”和 “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

38、”以外, 每个成员方都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告可以找到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使用的相关出版物。但成员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及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6)磋商与争端解决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的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7)货物贸易理事会定期检查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 5 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瑣

39、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6 / 13锕。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促进国际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1968 年世界银行草拟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协议,但没有得到通过。经过多次修改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 年 10 月 11 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得到通过。公约共 11 章 67 条,自 1988 年 4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同时成立。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1)宗旨: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3)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

40、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 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 6)争端的解决。中国1988 年 4 月 28 日签署公约, 4 月 30 日向世界银行递交对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之一。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三、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965 年 3 月 18 日于华盛顿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主持制定,1966 年 10 月 14 日生效, 50 多个国家参加。主要内容有:( 1)建立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下称 “中心 ”)作为调解和仲裁的常设机构。“中心 ”的行政理事会由缔约国各派出代表一人组成,具有决定“中

41、心 ”主要问题的权利。 “世行 ”行长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 秘书长为 “世行 ”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员。根据争端双方当事人间的书面协议受理案件。( 2)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双方当事人从调解人小组中或从调解人小组外任命独任调解人,或由非偶数调解人组成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解。( 3)当事人要求仲裁的,亦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人小组中或从仲裁人小组外任命独任裁员一名,或由非偶数仲裁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生效后的裁决对双方皆有约束力,并应在各缔约国领土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92 年 7 月 1 日加入该公约。栉缏歐锄棗鈕种

42、鵑瑶锬奧伛。第三节TRIMs 协议的特点及其评价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特点鉴于 TRIMs是 “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因此,在该回合谈判结束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 TRIMs 议格外令人瞩目。该协议不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其性质、结构、内容以及具体的适用诸方面具有显著特点。 TRIMs 协议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1、 TRIMs 协议非属纯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具有双重性质。尽管 TRIMs 协议将特定范围的投资规范纳入新的多边贸易法律之中,并被视为当今最具广泛意义的国际投资法典,但严格地说,它并不是一部纯粹的投资协议,其

43、性质介于投资与贸易之间。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TRIMs 协议是在 GATT 机制下产生的。 它是为完善 GATT 而制订,目的是要让各成员方货物在某成员方境内不因采取某种投资措施而受到歧视,它最终关系的是不使货物贸易受到扭曲。如埃斯特角部长宣言就明确规定: TRIMs 谈判旨在 “详尽地制定避免给贸易带来消极影响所必需的规则”。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TRIMs 协议序言也规定, 该协议的宗旨是“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跨国投资”。 TRIMs 协议 所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相当一部分投资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并未涉及。TRIMs协议虽然直接援用国

44、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透明度等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管制 TRIMs ,这些原则和其在GATT 中一样,仍然只是货物贸易基本原则,而非完全是有关外资待遇的法律原则。此外, TRIMs 协议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直接适用GATT1994 第 22 条、第 23 条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有关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5 年内,有关 TRIMs 协议的运行情况也由世界贸易组织属下的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因此, TRIMs协议首先是一项货物贸易协议。这也是 TRIMs 协议与一般的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的重大区别所在。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TRIMs 协议具有投资协定的性质。因为, TRIMs 协议调整的贸易行为之范围非常有限。即它仅调整由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最终享受协议权利,承担协议义务的是作为货物进口或出口方的外国投资者,这种货物进出口活动本身是其投资权利的一部分。而且, TRIMs 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往往是东道国外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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