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 一 条甲 方 委 托 乙方 为 其 提 供 房地 产 经 纪 服务 中 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
2、当事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见附件二)()1、身份证;国籍编号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2、具体要求:。3、其他要求:。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 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