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开展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在国(境)外的学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出国 (境)学习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鼓励研究生利用出国(境)学习的机会潜心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提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创作水平,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创作高水平艺术作品。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两种。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公派留学项目及受我院资助的“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自费出国指个人自行联系自费到国
2、(境)外的高校、机构进行考察、交流和学习。第四条 本规定下的出国(境)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出国(境)学习期限在个月以上年以内的称为长期出国 (境)学习;个月以内的出国学习或考察称为短期出国(境)学习。自费出国(境)外学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指我院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除外)。第六条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思想品德优良,有学成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 较强的学习、科研、创作能力和交流能力, 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外语水平
3、突出。第二章公派出国(境)学习第一条 申请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项目的研究生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需符合我院与国外院校签订校际协议的具体要求, 重点支持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赴国 (境)外学习研究。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有一次公派出国(境)学习的机会。第二条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的原则,由研1 / 4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导师、机构的邀请函; ()国外学习、研究计划
4、;()国内导师推荐信;()出国(境)学习承诺书;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此外,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学习,还须委托或定向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书。 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选拔或组织专家 (包括导师) 评议后,统一报研究生院确定最终人选。第三条 鉴于我院具体情况, 申请长期出国 (境)学习者要在留学派出前开完题方可出国(境)学习。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研究生需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保证书 )。如果留学人员在派出前没有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登记表 ,则视为未经院方同意私自出(国)境学习,我院将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 留学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出国(境) ,并按计划
5、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许可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出国(境)学习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每月向本院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情况。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到院办理报到、复学手续,即视为自动放弃培养资格,院方以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 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 否则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研究生确因学习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返校,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由导师、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 经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学习期限。 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第七条 出国(境)学习期限在年以
6、上的 (包括年),培养办为其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课程学分替代及学籍管理等。 因参加留学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案环节的,如学分未修完, 需留学人员待留学结束返校后申请复学, 并随下届研究生补修所缺学分。留学时间超过半年的,视为已经修完我院规定的学术活动培养环节。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审核、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留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派出时,须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出国(境)学习复学申请表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第八条留学人员在国 (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地及所在院校、机构2 / 4的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研究生自己负责。第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结束后须在
7、一周内向培养办和所在系报到。留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需在返校后办理复学手续,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赴国(境)外留学复学申请表 ,并在返校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办提交出国(境)学习总结以及外方单位或导师开具的关于留学人员的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工作能力等书面评语。研究生院组织对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进行学习成果鉴定。第十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出国期间不享受我院组织的奖学金评选。第十一条 对于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项目,留学基金委通常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对部分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学费等资助。对于“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 ,我院资助部分经费。如果是基于互免学费的项目,
8、留学人员须按期缴纳本院学费; 如果不是基于互免学费的项目, 留学人员除交本院学费外,还需缴纳外方学校的学费;出国(境)学习期间占用床位的需按标准缴纳住宿费。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国(境)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用自理。我院不负担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第三章自费出国(境)学习第一条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申请者需符合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第二条 自费出国(境)学习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导师、机构的邀请函;()国外学习、研究计划; ()国内导师推荐信;()出国(境)学习承诺书
9、。此外,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学习,还须委托或定向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书。第三条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到院办理报到,即视为自动放弃培养资格, 院方以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因出国(境)学习无法完成校内教案环节的,如学分未修完,需留学人员待留学结束返校后申请复学,并随下届研究生补修所缺学分。错过考试3 / 4等重要教案环节的,需向系里申请安排补考等。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要妥善安排好时间,尽量不要在院里组织的重要教案环节期间出国(境)学习,如开题、博士资格考试、论文答辩等。留学时间满三个月的,视为已经修完我院规定的学术活动培养环节的一半任务量。第五条自费出国(境)学习者费用完全自理。 关于医疗保险参见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年月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