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 页合同登记编号: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项目名称:浙江康莱特新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扩建生产辅助用房及仓库一期工程 委托方: 浙江康莱特新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甲方)服务方: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浙江省 杭州市签定日期: 2013 年 9 月 27 日有效期限: 2013 年 9 月 27 日至 2014 年 9 月 26 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第 2 页 共 4 页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合 同 法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合 同 双 方 就 项 目 的 技 术 服 务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2、 订 本 合 同 。一 、 服 务 内 容 、 形 式 和 要 求 :桩 基 检 测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静 载 试 验 ;低 应 变 动 测 ;二 、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作 事 项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1、 甲 方 :( 1) 协 助 解 决 静 载 试 验 需 要 的 道 路 使 之 能 通 到 试 桩 位 置 , 提 供 打 桩 记 录 及 地 质 报 告 。( 2) 提 供 静 载 实 验 时 临 时 住 房 一 间 。( 3) 提 供 地 质 资 料 围 护 结 构 施 工 图 观 察 点 位 置 ;( 4) 甲 方 提 供 地 质 资 料2、 乙 方 : 1、 桩
3、 基 检 测 :静 载 试 验 :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全 套 试 验 设 备 , 负 责 安 装 , 负 责 现 场 测 试 和 数 据 整 理 、 分 析 ,提 交 成 果 报 告 。报 告 必 须 包 含 内 容 : 1、 2、 3、 ( 按 实 际 填 写 ) 低 应 变 动 测 : 乙 方 负 责 现 场 测 试 和 数 据 整 理 、 分 析 , 提 交 成 果 报 告 。报 告 必 须 包 含 内 容 : 1、 2、 3、 ( 按 实 际 填 写 )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供 纸 质 检 测 报 告 一 式 份 。 三 、 报 酬 及 其 支 付 方 式 :1、 桩
4、 基 检 测 费 用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静 载 试 验 : 单 价 2500 元 /根 , 共 7 根 , 合 计 17500 元 ;2、 低 应 变 动 测 : 单 价 15 元 /根 , 共 400 根 , 合 计 6000 元 ;以 上 测 试 费 用 总 计 金 额 为 大 写 贰 万 叁 仟 伍 佰 圆 , 小 写 ¥ 23500.0 元 。 价 格 含 税 。3、若实际发生相关数值与合同不一致,根据单价,按实际检测数量结算总工程款。4、费 用 支 付 办 法 :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预 付 检 测 费 用 0 ; 剩 余 工 程 款 在 静 载 试 验 结
5、束 提 交 报 告 时核 算 实 际 工 程 款 , 并 交 付 全 额 发 票 给 甲 方 。 根 据 实 际 检 测 数 量 甲 方 收 到 全 额 发 票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实 际 价 款 的 70%, 验 收 完 毕 后付 实 际 结 算 价 的 剩 余 的 30%。 如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进 行 抵 扣 。四 、 技 术 要 求第 3 页 共 4 页执 行 标 准 为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 JGJ106-2003) 五 、 检 测 周 期 或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的 时 间甲 方 提 前
6、 通 知 乙 方 进 场 检 测 , 乙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天 内 进 场 实 施 检 测 , 现 场 作 业 完 成后 天 内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检 测 报 告 。五 六 、 违 约 金 或 者 损 失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1、 技 术 服 务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违 约 方 应 当 按 技 术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八 条 、 第 九 十 九条 规 定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 因 乙 方 检 测 失 误 引 起 质 量 事 故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2
7、、 如 乙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提 交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检 测 报 告 , 每 拖 延 一 天 , 应 向 甲 方 支付 相 当 于 全 部 检 测 费 %的 违 约 金 , 超 过 天 的 , 甲 方 在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基 础 上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六 七 、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以 请 求 进 行 调 解 。 双 方 不 愿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双 方 商 定
8、 , 采 用 以 司 法程 序 解 决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七 八 、 其 它 : 如 有 其 他 委 托 , 另 行 协 商 。八 九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名 称 ( 或 姓 名 ) 浙 江 康 莱 特 新 森 医 药 原 料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委 托 方地 址名 称 ( 或 姓 名 ) 浙 江 求 是 工 程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服 务 方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章 )第 4 页 共 4 页项 目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开 户 银 行银 行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