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86044392 12333温馨提示:一、2013 年 1 月 1 日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参保对象,请您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三、请您保管好社会保障卡,它具有就医结算功能和相应银行银联卡的金融功能。在就诊时,请务必携带社会保障卡,以便定点医疗机构为您服务。四、请您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看病,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的有关内容执行。政策
2、解读:一、参保对象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与本县户籍结婚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在本县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已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外,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二、筹资标准2014 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 600 元上调到 700 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从 420 元增加到 490 元,个人缴费从 180 元增加到 210 元。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或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三、参保办理
3、城乡居民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非我县户籍在新昌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寺庙为单位到县民宗局办理参保手续。四、医保年度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居民医保费按年收缴,中途不退费。要求参加 2014 年居民医保的对象务必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 2014 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时间请主动与行政村(社区)干部联系。五、中途参保下列四类特殊情况,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中途参保,但个人缴费标准不同,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不同。(一)新生儿在出生 2 个月内,可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申请
4、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 210 元,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二)因婚嫁县外迁入人员、大中专毕业人员、依法服兵役因各种原因被退兵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天内,可申请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 210 元,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中断(或终止)后 30 天内,可申请中途参保,缴纳全年个人保费 210 元,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四)参保对象超过规定缴费期(包括上述(一)(二)(三)类中途参保对象)后要求参保的,可申请中途参保,个人缴纳全年全额筹资标准 700 元,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 3 个月后享受。六
5、、报销政策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一)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的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的一般诊疗费报销 70,中药饮片、针炙报销 40,其它医疗费用报销 30%;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普通门诊医疗费报 10。门诊医疗费只能在就医时实时刷卡报销,不能事后凭医疗发票报销,全年累计基金报销限额为 500 元。(二)住院医疗费用1、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一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 400 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 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
6、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2、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卫生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80%,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3、计划内孕产妇如不能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凭生殖健康服务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4、住院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5、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20 万元。6、住院和特殊门诊报销截止日为下年度第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7、居民医保基金对下列 20 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浮5%(特
7、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上浮):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8、其它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住院,但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县外住院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自理 10%后报销 75。参保人员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同意,也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经同意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以急诊证明为准)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长
8、期居住在市外(以居住证为准),在居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 15%后报销 7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办理转院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 30%后报销75。(三)特殊病种门诊1、特殊病种门诊种类特殊病种门诊种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心肺肝肾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性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儿童孤独症) 、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2、特殊病种门诊
9、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 400 元。3、特殊病种的审核和定点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重性精神病还须有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确定 1-2 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七、报销所需材料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需携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八、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南明街道卫生院及下属的东门、新民分院;澄潭镇卫生院及下属的东旺、棠村分院;镜岭镇卫生院及下属的西坑、兴云分院;回山镇卫生
10、院及下属的大宅里分院;儒岙镇卫生院及下属的石磁、横渡桥、前洋市、官元庙分院;大市聚镇卫生院及下属的西山、坑西、黄坛分院;小将镇卫生院及下属的茅洋、旧坞分院;沙溪镇卫生院;羽林街道卫生院及下属的大明市、渡皇山分院;新林乡卫生院及下属的龙皇堂分院;巧英乡卫生院及下属的雪头、中溪分院;城南乡卫生院及下属的大山庄、琅珂、眉岱分院;梅渚镇卫生院及下属的张家店分院;东茗乡卫生院及下属的后岱山分院;双彩乡卫生院及下属的上下宅分院。村卫生室定点待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1、县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新昌县人民医院、新昌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南明街道卫生院、澄潭镇卫生院、镜岭镇
11、卫生院、回山镇卫生院、儒岙镇卫生院、大市聚镇卫生院、小将镇卫生院、沙溪镇卫生院。2、绍兴市其它各县市区域内所在医保定点的住院医疗机构。3、绍兴市外住院特约医疗机构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解放军一一七医院、省武警医院、省妇产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省新华医院、浙江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中山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李惠利医院、金华艾克医院。本宣传资料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