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城学院章程(核准稿)目 录序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 学校职能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六章 学生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第十章 附则运城学院的前身是由运城师范专科学校、运城地区教育学院与河东大学(筹)合并组建的运城高等专科学校。1978年5月,运城师范专科学校首先创立。1989年12月,三校合一。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运城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独立设置运城学院。目前,已发展成为涉及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历史学、法学、农学、经济学等10大学科门类,拥有2万余名师生的多科类地方本科院
2、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运城学院,英文名称为Yuncheng University。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复旦西街1155号,分住所地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333号。学校网址:http:/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四条 学校以地方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多科并举,立足运城,服务山西,服务基层,建设特色鲜明
3、的地方本科院校。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
4、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
5、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6、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
7、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第九条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第十条 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过硬的实践应用能力和较强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抓好本科教育,推进研究生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促进学科专业理论教育与应用实践
8、教育相融合。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规律,立足学校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遴选扶持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培育学校办学特色。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开展教师培训培养,强化实践教学能力,提升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全面支持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不断进步。选择支持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增强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有重点地支持学术理论前沿研究,追求理论和技术的新突破,提高学校学科专业的学术地位。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自有的人才和资源优势,有组织地开
9、展社会服务活动,体现学校的办学实力,优化学校的办学环境。第十八条 学校提高教师人文素养,培育文化专家和学者群体,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运城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
10、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11、,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12、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二)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
13、开,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校长要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且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
14、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请示。(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运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15、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
16、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17、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
18、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出必要补充,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四)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校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
19、报告。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学位评定、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
20、与办法;(六)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二十八条 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1、;(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根据面向社
22、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通过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方式促进学校发展。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
23、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务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服务教育教学和地方社会的需要,自主设立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
24、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实际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学院)和研究机构,并根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以教学院系为主体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学院系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按照需要提出设立教研、实验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第三十六条 教学院系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系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学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
25、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四)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八)就职务、职称、福利
26、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向学校、工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思想政治和教学科研水平,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六)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与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
27、定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考核,其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四十四条 学校立足教职员工发展,建立培养培训制度,支持教师参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教学科研活动。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员工申诉制度, 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各项权利。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六章 学生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28、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
29、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建立健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开辟各种渠道,对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
30、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合作,推动协同创新。第六
31、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运城学院及其前身(包括合并的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第六十二条 学校重视与校友的联系合作,设立校友工作机构。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自身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界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各教学院系根据需要,相应设立校友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第六十五条 学校
32、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相关费用。第六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经费包干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制度,并按不同的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逐级审批。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学校不
33、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第七十一条 校训:立德有为。第七十二条 校徽:说明:图案主体为“运”字变形,体现学校所处地域及其历史文化内涵,同时代表学校立足运势,强调运用的办学风格。图案的三个部件中,“走之形”喻意奋飞的凤凰。 “云”字变化为大写字母A,为26个英文字母之首,“走之形”上面的“点”具化为实心小球,像耀眼的红日,表达学校对于一流成果和卓越贡献的精神追求。字母A上半部与红日合成字母“Y”,下半部为“X”,是运、学、院的首字母,代表运城学院。 第七十三条 校庆日:10月19日 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34、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第七十五条 学校公开发布章程。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一)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 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 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四) 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的规范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