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填报单位:下陆区农林水利局职权编码 68265075-5-XK-01600职权名称 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子项名称 无行使主体 下陆区农林水利局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方案:(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工程;(二)总装机容量在1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风力或者太阳能发电工程;(三)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供气或者发电
2、);(四)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集中供水供热工程。 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十七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一)单池容积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单机千瓦以上的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装置; (三)单机千瓦以上的微型水力发电站; (四)日供气量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五)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六)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供水工程。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单池容积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单机千瓦以上的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装置; (三)单机
3、千瓦以上的微型水力发电站; (四)日供气量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五)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六)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供水工程。 申请材料 (1)工程施工图纸;(2)施工方案。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复审制证发放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监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当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职责边界 承办辖区审批工作承办机构 下陆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咨询方式 0714-5331229 下陆大道 95 号监督投诉方式 0714-5317493 下陆大道 95 号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备注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