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英国信托法受托人的信义义务_世界文学论文世界文学论文论文关键词:信托 受托人 信义义务 论文摘要:信托法下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信义义务,它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的。本文立足于信托法的起源国英国,通过一系列权威判例勾画出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及内容。信托因其特有的财产管理模式适合现代商业社会的财产状况与投资理财观念,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现代民商事活动中。作为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凸显。英、美、法等国具有悠久的信托法历史与发达的信托法体系。近年来,以日本、韩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步承认了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纷纷引进并根据各自国情和习惯进行了变
2、通。比较两个法系的信托法会发现,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差别(诸如信托的类别,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等 ),但是在受托人方面,尤其是受托人义务这一点上, 共性居多。受托人的工作简言之就是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信托财产展开的。从最初的承受,到实质性的管理、使用, 直至最终的处分、分配,信托的经营管理每时每刻都体现着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信义义务的承担。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守护者,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对信托财产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而受益人作为利益上的所有权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对受托人进行约束,就难免发生占有财产者滥用其地位的情形。
3、实践中的争议大都很复杂,因为判断受托人有没有尽到信义义务的标准很难把握,需要法官大量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决断。虽然英国于 1925 年制定了受托人法 、1961 年制定了受托人投资法等,但在判决中起重要决定作用的还是有约束力的判例,研究法条并不能形成一个严谨的逻辑体系。只有判例法才能够精确地说明什么情况下构成违反信托。1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权威判例勾画出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并总结出信义义务的内容。 一、注意义务 该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谨慎行事,不能因为是关系到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就草率决策。处理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事务时要警惕、精明、小心,做到适当的或合理程度的注意。如果受托人诚实地遵守了适用于他的注意
4、标准,满足了法律对他的要求,即使信托财产遭受了损失或者没有获得理应得到的利益,受托人都不必承担个人责任。可见注意义务的标准与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密切相关。相同情形下,标准定得高一些, 受托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标准定得低一些, 受托人就可能是无辜的。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如何把握这一尺度的呢?实践中的做法是,区别对待不同地位的受托人, 根据受托人知识智力层次的不同,法律有两个不同层次的衡量标准。 1.一般标准“普通的谨慎商人”标准 19 世纪末期的一系列判例制定了测验受托人经营管理能力的标准,即“普通的谨慎商人”标准。有必要说明,该标准只适用于无偿信托, 即受托人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非专业人员。下
5、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该标准是如何运用的。 SpeightvGaunt(1883)本案被告受托人雇佣了一名经纪商 ke,将 15,000 英镑的信托基金投资于股票。ke 是根据受益人的建议挑选的,曾是一家威望很高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ke 声称他需要这笔钱在第二天也就是下一个交易日购买公司股票,于是受托人就签发了以 ke 为收款人的支票并交付于他。之后,受托人多次询问 ke 是否已购买了那些股票 ,ke 均以最近没有时间等类似借口推托。事实上,他在获得该支票一两天后就用于了个人目的。一个月后,ke被宣告破产。本案信托的受益人诉称,在该项交易中, 被告违反了信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因
6、为他应该把支票开给要买股票公司的开户银行,而不是经纪商。被告辩称,除非能够证明他没有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否则他不承担责任。通常的商业过程是,投资者把支票开给经纪商, 支票在购买和转让期间都由经纪商来保管;自己已经遵守了通常的商业做法。上诉法院考察了通常的投资过程,认为本案被告的做法合乎通常的商业惯例,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上诉法院主审本案的 Jessel.R.指出:作为一般规则,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该像一个谨慎的普通商人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样行事,超过了这一点, 受托人就没有责任或义务了。让一位受托人比一般谨慎的商人还要小心谨慎,无疑是不合理的因为那样,就根本没有人愿
7、意担任受托人了。 2.更高标准专家标准 英国早期的信托都是个人信托,委托人基于与受托人的长期交往,对受托人的品行充分信任,受托人凭其信用经营管理信托事务,早期的规则是受托人无权要求收取报酬。因此,法律不能对这种不收费的受托人施加严厉的标准,而仅要求他们尽到普通商人的合理注意。到了 20世纪, 实际上有 3 种不同类型的受托人:(1)非专业人员, 不收费的“世交”型受托人;(2)收费的、往往具有专业人员资格的受托人,例如会计师与律师;(3) 法人受托人 ,例如银行信托部或保险公司, 他们自称为法人受托人。4这三类受托人由于具备不同的知识、背景和经济地位 ,不能统一适用同一标准。职业受托人所从事的
8、职业高度专业化,应该要求他们达到高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在 ReateransillTrusts 一案中,法官 HaranJ.说到:“我没有忘记的是领取报酬的受托人应该比未取酬的受托人适用更高的谨慎和知识标准。 ”近代的案例是 1980 年的BartlettvBarlaysBankTrust.Ltd(N.1)。5 该案具有现代商事信托的典型意义。 被告是一家银行,受托管理 BartlettsTrustLtd.(BLT)的股票,代表其股东的权利,通过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席位参与控制企业。在 1961 年 BLT 的年会上,讨论更改公司投资政策事宜中,被告没有进行反对,使得 BLT 董事会决定从事两
9、项风险性的开发项目。被告没有坚持要求BLT 定期寄送有关这些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结果是一项工程成功,另一项失败,BLT 因此遭受严重损失。判决认为被告违反了其义务。 法官 BrightanJ 对此案做了详细阐述 :对于类似信托公司的从事信托管理业务的专业企业应适用更高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通过广告宣传,表彰其地位高于普通人。信托公司拥有受过培训的经理和各专业人员,随时可得到金融信息和专家建议,每天都在处理和解决各种信托问题,因此在外界看来, 它能够提供专门知识和技术 ,期待普通谨慎的人做到这一点是不现实的,而且要求他们这样做是不公平的,因为普通人很可能没有得到任何报酬,有时是碍于家庭责任感勉强接
10、受了这一负担。这正如合同法下,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士如果疏于使用其拥有的技能和经验,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因此我认为, 专业的公司型受托人由于疏于运用其声称的特别的注意和技术导致信托财产受损,要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 二、忠实义务 诚实、信用、忠诚都是对该义务的描述,是指受托人决不能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谋取私利,受托人除了领取信托业务的正当报酬外,不许直接或间接地取得信托财产的利益。6 一般认为,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唯一需要考虑的利益关系是受益人的利益,这种单纯的忠诚被称为不能分享的忠诚。英国法院自从 1728 年 KeehvSandlrd 判决开始,严格执行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不能与他的受
11、托人地位发生冲突的规则。英国衡平法认为忠实的义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禁止为自己谋取私利 一直以来,法律不允许受托人利用其职务为自己捞取任何利益。因为不管该种行为本身多么无辜,结果都是有害的。如果允许受托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利,他将无视自己的义务,很快将管理他人事务调整为主要地或纯粹地为个人谋取利益。衡平法规定,如果受托人实际获得了一种私人利益, 那么该收益构成为受益人持有的推定信托,他获得的利益将归于信托财产。在一个早期判例 BrayvFrd(1896)中,LrdHershell 指出:这是衡平法的一个不容变通的规则,一个人处于受托人地位除非另有明示的相反规定,否则, 他就无权为自己获得利润;
12、法律不允许他将自己处于一种使自己的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在我看来,这个规则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我认为,它是建立在对人性的考虑的基础上, 在这些情况下,一个处于受托人地位的人面临着一种危险,即很可能看重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责任, 因而会损害他们本来有义务保护的人。所以,确立这个规则是再恰当不过的73 例如在 Sugdenvrsland(1856)案中,X 是一项遗嘱的受托人,Y 希望成为该信托的受托人, 于是向 X 行贿 75 英镑, 要求 X 凭受托人权力辞退职位并任命自己顶替。判决认为 X 的辞职和 Y的任命都无效,X 持有的 75 英镑视为信托财产。另外一
13、个案例是 lyneux v Flether(1898),受益人之一的丈夫 B 欠受托人 T 一大笔钱,T 凭其预付权力向 B 预付了 250 英镑,条件是该笔钱用于偿还 B 对 T 的债务。判决认为预付无效,因为 T 是基于担保其个人利益而给予的。 2.禁止自我交易 该规则适用于受托人购买信托财产。在这种“自我交易”中,受托人为自己谋求最大利益的愿望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财产的义务难免要发生冲突。存在这种冲突时,法律无疑站在受益人这一边。 KeehvSandfrd(1724)某人将他租赁的市场为他未成年的孩子设立了一项信托。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受托人申请为受益人利益续签租约, 遭到出租人
14、拒绝,因为该信托的受益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订约 ,不能遵守契约。受托人于是请求将市场出租给自己。出租人同意并签订租约。受益人寻求法院将该租约转让给自己。判决受益人胜诉。 LrdKingL.指出: 我必须把它看成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信托,因为我非常清楚地看到,假如受托人要求续签租约遭到拒绝后可以为自己签订租约,那就没有多少租约会续签给信托了。 我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欺诈, 但是,受托人应当让租约期满终止, 而不应当为自己续签租约。如果说受托人是世界上惟一不应该获得租约的人,可能有些过于苛刻,但完全可以非常恰当地说,应当严格地适用这一规则, 而不能有丝毫放松,因为在拒绝给信托受益人1/2 12 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