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现代科技与经济的迅猛发展 , 带来物质生活空前繁荣的同时 , 其产生的资源枯竭与环境污染已经危及到我们的生存与发展。 人们都以为把 “东西” 拿回家才是有收获 , 殊不知自然界中有许多“东西”只有将其放在原处才会对人类有益。虽然环境问题是老问题 , 但是面对环境问题的新形势、 新发展 , 我们需要寻求新路径。危险废物因其具有的耐腐蚀性、反应性、可燃性、毒性等特征 , 使得它的处理、处置方法比一般的非危险废物垃圾更为繁杂 , 作为环境治理的顽疾 , 如何减少其产生和产生后的治理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 经济起步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从而
2、也导致了危险废物立法方面的滞后 , 这就需要我们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并为己所用。而作为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 环境保护自然也走在世界的前列, 而 RCRA和CERCLA两大基本法的颁布更是稳固了环保事业大厦的根基, 如何做到师夷长技以自强正是当下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美国对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入手 , 简述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特性与分类 , 使我们对危险废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理解 , 从而明确危险废物治理的紧迫性与针对性。其次文章深入阐述了美国对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内容, 主要从三部分展开 , 第一部分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 , 分为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 联邦立法层面着重论述了
3、RCRA和 CERCLA这两部支柱型法律对危险废物的内容规定 , 而州立法层面则是以新泽西州为例展开 , 介绍了新州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危险废物法律规制方面的完善与发展 ;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对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制度 ( 如申报登记制度、鉴别制度、许可证制度、 跟踪制度等 ) 与联邦执行 , 从而完善了立法体系与司法执行方面的内容。再次 , 文章介绍了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其中包含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空白之处 , 比如我国当前并未有独立的危险废物方面的立法而是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四章中; 最后则是针对于第三部分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解决方案 , 比如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引入第三方危险废物治理机制、 设立环境污染责任险等 ,而不是一味照搬他国法律。文章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 , 对美国关于危险废物的法律、制度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 并且加入了公众参与方面的内容 , 提出了几点关于我国危险废物立法方面的建议 , 以希望为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的立法提供一点理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