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 业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财政部、农业部、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由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组织管理的农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业项目,统称农业项目。第三条 农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是对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审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管。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的原则:简政放权、重心下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分口管理、分级负责。第二节 管理体制及项目职能分工- 2 - 第五条 农业项目由区农委项目
2、办负责,实行分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双重管理体制。区农委、镇(街)、农业园区均为监管主体。区畜牧兽医局受区农委委托,全权负责农业项目中涉及到畜禽养殖方面项目的监管工作。分口管理:根据产业类别,由区农委各业务站科负责对全区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实施监管。分级实施:区农委承担重庆市及其以上项目;区级项目中资金额60万(不含)以上、技术含量高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双福工业园区、珞璜工业园区、德感工业园区、白沙工业园区、双福农贸城内的项目统称为区管项目。各镇、街、农业园区承担除区管项目外的其余部分项目,简称镇管项目。各级分别负责相应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3、区农委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 办” ),项目办主任由农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农委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站科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 发展计划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文件起草、方案计划制定、申报文件下达、综合审查等。(二) 财务科负责对农业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三) 各业务站(科)负责各口项目的申报、区管项目的实施、镇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四) 监察室负责对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问责。第三节 项目立项申报第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
4、、集体研究、公告公示的申报程序。第八条 农业项目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区级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具体项目申报主体以各类项目申报指南规定为准。第九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行编制方案,经监管主体签章后报送到项目办(畜禽养殖项目报区畜牧兽医局)或区农委相应的站(科)。各镇、街、农业园区对所辖地区申报的进行资料初审和现场勘测,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负责。第十条 - 4 -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第十一条 建立黑名单制。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立项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享受
5、国家补贴:家庭成员分别成立经营主体,多头、重复申报项目的(含项目虽未审批但被发现,超出农委所管在其它部门重复申报项目)。被纳入企业诚信缺失的。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获得涉农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或经查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土地租金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的。企 业违反税法等相关规定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或报帐时有意开据假发票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其它被查处、媒体爆光造成影响的。第四节 项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评审。项目评审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项目需要,在专家库不同的专家类别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该项目评审小组,对
6、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业务评审、财务评审后,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择优上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区畜牧兽医局对涉及到的畜禽养殖项目按此办理后报区农委审核备案),最后报区政府审定。第十四条 对经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后按程序报批。第五节 项目实施及监管第十五条 对批准的项目,由区农委和财政局及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文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财政资金补助环节作具体要求。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文件下达后,报区农委监察室备案。项目监管部门应通过会议等形式将建设任务和管理要求给业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或隐蔽工程建设时应通知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核量,
7、并对原始地形、地貌现状进行拍照并存档。- 6 - (二)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标准及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各环节的要求逐一实施。(三)建立项目专账,财务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四)严格现金管理,单位间的业务往来原则上通过银行结算,大额或批量的机器设备、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必须经银行结算,不得进行现金交易。(五)监管部门随时对项目进行抽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六)项目完成后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后存档。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渠道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
8、可调整。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第十九条 所有农业项目须接受审计。重大项目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以上;财政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可选择或招标确定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任务。较大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制。镇管项目中3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区农委实行全程跟综、督促检查,并参与验收。一般项目实行抽查制。镇管项目中30万元(含)以下项目,区农委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委托中介机
9、构抽查。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登记制,所有项目均应报项目办登记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一个档案全面登记所实施的项目,项目监管单位对每个项目建立一个登记表,并逐月进行一次跟踪登记,每季汇总后报各业务站科,由业务站科再汇总项目办。第二十一条 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文件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监管责任人应向各业务站科报告情况,超过项目建设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下达资金。项目建设期限为1年,前一年已建工程不作为当年项目建设内容(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延期时间按照项目方案的起点到建设完工时不能超过2年。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各镇、街、农业园区负责镇级项目的直接管理
10、及其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监管。- 8 - 区农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查处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由相关站科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委办公会集体研究。第六节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区管项目由区农委、区畜牧局组织验收,镇管项目由镇(街)、农业园区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凡需要经过实施建设才能完成项目任务和实行“ 先建后 补” 的项目,均需通 过项目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
11、监督主体申请验收。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项目建设的佐证资料。(三)财务凭证、帐簿,以及财政补助部分的正式发票和自筹资金部分的单据。第二十七条 区级项目原则上由业务站科牵头,人员在区农委专家库中,选择工程施工、产业技术、经济和审计等方面单数的专家组成,验收结论由验收小组确认,并实行终身负责制,验收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镇级项目验收参照区级验收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需计量、测量等技术性强或复杂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收。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到限期整改时限不整改的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下达资金。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计
12、划科、财务科、监察室备案。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区财政局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各监管主体对管理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于对镇、街、农业园区及项目建设主体的考核。第七节 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准备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二套进行资金拨付申- 10 - 请:(一)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项目中标通知、合同。(二)项目验收表,招标项目审计报告(评审报告)。(三)强农惠农项目拨款报账申请表。(四)财政补助部分的正式发票和自筹资金部分的单据。第三十三条 资金拨付实行区级报账制或镇街报账制,区级项目由区农委、区畜牧局报帐,镇级项目由各镇(街)、农业园区报帐。监管主体要将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八节 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设立专人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项一档,便于查阅。(项目建设单位一套,监督主体一套。)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存档范围主要包括:(一)相关部门下发的项目指南、资金计划以及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材料。(二)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书、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三)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