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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83791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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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2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

2、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一一一 加强党的建设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

3、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3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一一一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 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4、) 。第十三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4(一) ;(二)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一一一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董事每届任期

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 325 人,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 5-25 人;理事/董事任期 3 年或 4 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5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每年召

6、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设理事长/董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 12 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

7、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6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实行 1 人 1票制。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

8、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7(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

9、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的,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

10、单位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8(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一一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担任 职务。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

11、不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 2/3 以上的董事/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董事/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董事/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 2/3以上的董事/理事表决同意,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9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

12、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一一一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第三

13、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10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一一一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 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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