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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83466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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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附件 2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7 年 3 月修订)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大学管理研究工作,促进学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和管理创新,推动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校管理研究课题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精神,择优立项。第三条 研究课题的立项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扶持青年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探索的原则,设立重点、一般和青年三类资助项目。第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课题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的各项相关工作。选题与申报第五条 课题申报者需为中山大学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岗管理人员,学院(含直属系)和附属医院的在岗管理干部;青年

2、项目的申报者和主要参与者的年龄不超过 35 岁。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其提交的课题申请不予受理。第六条 课题选题以我校管理改革和发展、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需具体、明确,有一定实用价值,能积2极推动学校管理实践创新。第七条 学校亟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校领导决定开展研究,或经专家组审定,由教师发展中心单独委托立项。第八条 课题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确有必要可申请延迟结项,研究年限最多不超过两年。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需真正组织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申报主持一项,主要参与者最多同时参与两项课题。承担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者如未按原计

3、划时间内完成,须待完成后方可申报新的课题。对因研究者自身原因而进展有困难或提交成果质量低劣的课题负责人,今后将谨慎资助。评议与审批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最终评审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1. 选题的实践意义;2.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应用性;3. 设计的合理性,方法的恰当性;4.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5. 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6. 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课题负责人历年完成高校管理研究课题情况,需提供给当3 年课题专家评审小组作为立项参考。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课题提出立项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下发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

4、课题负责人。课题资助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负责人,需签定正式的课题立项任务书,教师发展中心根据立项任务书确认课题组成员、约定成果使用方式,并下达课题经费。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办公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等项开支。不能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支出餐费。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含延期结项项目)截止日期为立项当年 12 月 20 日,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到期后结余经费将由学校收回,不再返回使用。课题管理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需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负责人需提交的中期报告要点是:1. 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

5、究计划的要求; 2. 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3. 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4第十六条 凡立项课题,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转题必要,需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有理由充分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不予鉴定验收。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负责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负责人须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需提交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专家组成的评议会对成果依照课题立项任务书进行审核、评议,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下发结项通知书,并送达课题负责人。第十八条 凡未

6、经批准自行中断研究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自身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停拨或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第十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加强管理,对每个项目归档立案,并积极为有需要的课题研究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 为调动管理人员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探索和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教师发展中心适时组织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予以一定奖励。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每年以专项结题研究报告汇编并发给各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对于优秀的研究成果,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教师发展中心致力于建立有效的成果利用和宣传推广渠道。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须5 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项目” 资助。第二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依据立项任务书的约定,合法使用项目资助研究成果。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高校管理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山大学教师发展中心。中山大学教师发展中心201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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