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 知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近日,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起草了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并于6月3日前反馈修改建议。 市司法局基层科 2014年5月28日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的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后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并向委托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意
2、见的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第四条【职责分工】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司法局具体承担调查评估工作。(当前实践中,我局接到部分外出务工多年、鲜少回户籍地居住人员的调查委托函,村委会、周围村民甚至亲属都不了解其当前状况,很难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估意见。建议由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将县级司法局做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或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作出有利于其矫正的判
3、决、裁定、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情况。第5条 【经费保障】 县级司法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开展调查评估所需费用。(省厅应当争取将调查评估经费纳入省财政、市财政预算,县司法局争取经费十分困难)第2章 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委托情形】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一)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三
4、)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对病危的拟保外就医的罪犯,县级司法局可以依据监狱、看守所提供的医院病危通知书、保证人证明材料及驻监(所)检察室的意见,办理有关保外就医手续;若发现病危情况解除或发现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启动收监程序。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第七条【调查走访范围】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 (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
5、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联合省公安厅发文,明确派出所的协助义务,否则工作中可能发生不愿配合现象)(五)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及成员;(此项十分困难,很多被害人及家属不愿提起之前的遭遇或是对被调查人抱有不可饶恕的心态,影响评估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调查内容】 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开展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案件基本情况等; (二)家庭情况。是否有固定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就业、经济收入情况,与家庭成员融洽度,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等; (三)犯罪前表现。个性特征,心理
6、状况,业余生活、社会交往情况,是否遵守村规民约,与邻里相处是否融洽,是否有不良行为恶习、犯罪前科; (四)悔罪表现,包括犯罪类型、犯罪起因、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态度、自首、立功表现等; (五)社会评价。居住地派出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社区)委员会评价,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潜在的危险和危害程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态度等; (六)协管条件。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社区)的协管态度和能力,村(居)民接纳程度,家庭对其接纳态度,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是否愿意签订协管责任书;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等;(七)适用“禁止令”等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
7、第九条【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应当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刑事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及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详细居住地址、家庭成员及联系方式,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调查启动】县级司法局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填写接收调查评估委托函登记表,初步核实被告人、犯罪
8、嫌疑人、罪犯居住地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调查评估通知书,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发现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退回委托材料。第十一条【调查时限】 县级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十日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委托机关意见。委托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完成。 人民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第十二条【调查人员】 调查工作由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县级司法局应当组织二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级组负责调查工作。跨乡镇指派调查时,被告人、
9、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十三条【调查告知】调查评估小组应当向被走访的单位、个人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评估通知书等,告知相关回避、保密等事项。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调查方式】 调查评估小组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以、个别约谈等方式开展调查。第十五条【调查方式】 调查评估小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社区矫正调查笔录,现场制作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个人确认无误后盖章或签名。必要时,调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第十六条【协管承诺】
10、 调查评估小组可以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担保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出具配合社区矫正、协助监管教育的书面承诺,作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附件。第十七条【保证人审核】 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调查评估小组应当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并告知其所应承担的义务,提交书面保证书。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尚未适用或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被保证人或亲属重新确定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出新的保证人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保证人条件】保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管束
11、和教育被保证人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一定的经济条件。罪犯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推荐保证人。第十九条【保证人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二十条【初步评估】 调查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紧紧围绕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要件,全面客观分析,拟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填写调查评估审批表,连同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一
12、并报县级司法局。第二十一条【出具评估意见】县级司法局应当对调查材料认真审核,组织人员集体研究讨论,慎重作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县级司法局可以组建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负责调查评估等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委员会由县级司法局负责人和社区矫正、纪检、法制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必要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提交评估意见】 县级司法局应当按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将调查评估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报告等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采信反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作出后5日内,
13、填写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回复单,送达县级司法局。不予采信的,应当书面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二十五条【监督指导】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整理归档】 县级司法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于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县级司法局应当将调查评估档案归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 第四章 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保护】 调查人员在办理未成年被告
14、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作原则】 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与惩罚改造为辅,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参与部门】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名誉和隐私保护】 县级司法局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
15、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第五章 调查评估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转交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不得将委托函件交由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转交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递的委托调查材料。调查评估人员不得私自受理委托评估、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和转递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保密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和受委托县级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人民法院庭审前,不得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调查目的、评估意见等;由此导致被
16、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近亲属聚众闹事的,从严追究责任。不得泄露与调查评估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保护公民的隐私。第三十三条【回避规定】 调查评估人员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走访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回避由县级司法局决定。第三十四条【纪律规定】 调查评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他们的吃请、馈赠或其他消费活动。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保密、回避、纪律规定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
17、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调查评估委托函 院(检、监、看)委(201)第号 县(市、区)司法局:被告人(罪犯) ,性别 ,籍贯 ,现居住在 ,因 被依法逮捕(在 监狱服刑),经初步审理(审查),拟对其判处(裁定、决定) 。根据 相关规定,为确保适用刑罚的准确性,现委托你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委托事项如下:附件:1、 2、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 接收调查评估委托函登记表委托单位委托时间联 系 人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初步核实情况案 由姓
18、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部门初步核实情况以及拟办意见经初步核实,案发前居住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 。拟由、 负责前期调查评估工作。 签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调查评估通知书 司调通【201】号:201年月日,本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省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委托函,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 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初步核实,案发前居住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 。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接通知后,请立即展开调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务于201年月
19、日报县(市、区)司法局。附件:1、 2、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询问地点:调查人(签名): 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 工作单位: 被调查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们是 县(市、区)法局工作人员,现就 事项向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希望您如实反映。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调查人签名: 第 页 共 页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被调查人签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1、调查时,调查人员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调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指印、注明日期。、可加附页,并标明页码。4、此件司法局存档备案) 第 页 XX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调查对象姓名 调 查 单 位 填 表 日 期 山东省司法厅监制填 表 说 明一、家庭背景栏填写:调查对象家庭成员及与调查对象相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经济债务、家庭负担等)、未成年对象情况(对家人的态度、父母是否离异、父母监护情况)。二、个性特点栏填写:调查对象的生理情况(健康状况、影响健康的突出问题)、性格类型(内向型
21、、外向型)、心理特征、爱好特长等。三、犯罪前表现栏填写:调查对象工作或学习表现(单位、学校里的一贯表现)、业余生活情况、邻里关系(与邻里是否和睦)、社会交往(交友范围、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违纪违法情况(是否受到治安处罚、学校记过处分或党纪处分等)等。四、悔罪表现栏填写:调查对象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过态度、附加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五、社会反响栏填写: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态度、社会公众的态度,调查对象所在村、社区群众或单位职工对调查对象的评价,对调查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六、监管条件栏填写:调查对象家庭成员的态度(对调查对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配合政法部门工作的态度、是否有具体的帮教措施、调
22、查对象能否服从家庭管教、接受手机定位管理等)、经济生活状况及环境是否有利于实施社区矫正、村(社区)或学校(单位)、辖区派出所等组织对调查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及帮教能力等。调 查 人 员姓 名单位职务姓 名单位职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民族年龄单位职业、职务文化程度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情况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关系年龄职业经济收入住 址联系方式固定住所状况婚姻状况家庭融洽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故状况犯罪以前表现工作生活表现个人收入状况生理状况心理特征性格类型业余生活社会交往遵纪守法状况邻里融洽状况悔 罪表 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自首、立功表现罚金刑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及履
23、行能力社 会 反 响居住地派出所评价村居委或单位(就读学校)的评价邻里同事同学评价被害人及亲属态度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社区潜在的影响监 管 条 件村居委或单位意见和协管态度、能力村居民或单位同事接纳态度 家庭协管态度、能力 签订协管责任书状况附件材料1、调查评估委托函;2、接收调查评估委托函登记表;3、调查评估通知书;4调查笔录;5、村居委或单位协管意见;6、家庭协管责任书;7、其他有关材料。调查评估小组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审批表委托机关委托时间调查人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基本情况姓 名 性别年龄民族居住地户籍地案 情调查评估小组或司法所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
24、犯适用(不适用)社区矫正。后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县级司法局集体评估建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县级司法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区矫正机构存档,一份随调查评估意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县(市、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司评字(201)第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 月日至 年 月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 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附件:1、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审批表 2、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 (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