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XX,女,汉族,19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永乡乡平阳行政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62Xxxx。联系电话:134XXXXX。被告许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xx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永乡乡平阳行政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62XXXXX。联系电话:134XXXXX。诉讼请求:1、 请判令原、被告离婚;2、 婚生儿子张X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 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家用电器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4、 婚姻期间共同债务50000元贷款由原被告共同承担;5、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
2、告双方于2009年4月26日订婚,同年农历12月17举行的婚礼,因原告当时年龄达不到结婚年龄,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直到2013年5月份双方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5月19日,生育儿子张XXX,现年4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爱喝酒,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被告不能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家里不管不顾,在原告和原告奶奶生病时,被告既不给钱,也不照顾;孩子从小患有鱼鳞病(一种严重的皮肤病),被告明知确不采取办法给孩子看病,原告每次提出给孩子看病时,被告就反对。由于被告种种不近人情的行为,使得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2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贵院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好转,被告仍旧不悔改,而且对原告起诉离婚一事怀恨在心,时常无故给原告找事,甚至报复原告。现原告已彻底死心,不想再和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此致洛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