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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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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2013版)合同编号:XXXXXXXXXX出卖人: _买受人: _特别告知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2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文本中不能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3.签订本合同使用的合同模板已备案,并已在太房热线网(house.taicang.info)公开,买

2、受人可以参照合同模板签订本合同。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三年五月修订目 录说 明 术 语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说 明1.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

3、,充分吸收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太仓实际,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本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2.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太仓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合同要体

4、现对等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应当相当。5.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

5、原件。8.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在“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上共同签定并生成,买受人应根据系统提示设定合同密码并妥善保管,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当事人身份证号及持有的密码,在太仓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术 语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附录B)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

6、(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8.1.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5.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6.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7.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买受人将来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类型。8.转

7、移登记:是指为使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

8、同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_ _ _ _注册地址:_ _ _营业执照注册号:_ _ _企业资质证书号:_ _ _法定代表人:_ _联系电话:_ _ _邮政编码:_ _ _委托代理人:_ _地址:_ _ _邮政编码:_ _联系电话:_ _ _ 委托代理机构:_ _ _ _注册地址:_ _营业执照注册号:_ _ 法定代表人:_ _联系电话:_ _邮政编码

9、:_ _买受人:_ 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 _地址:_ 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买受人为多人时,可在本章做相应增加)买受人声明:买受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有】【无】太仓市户籍,本次所购房屋在本市范围为【首套】【非首套】住房。买受人承诺:以上有关买受人及其家庭、住房等信息如有不实,买受人愿意承担包括无法申请贷款、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

10、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_。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 _,规划用途为_ _,土地使用年限至_年_月_日,附记: _ 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毛胚房】【装修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和交付使用通知书编号为_。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11、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施工编号为第_幢_层_号房,公安编号为 ,房地号为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款所列地址、幢号、室号发生变化的,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属剪力墙结构,层高为3.0米(房屋如别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的,宜用文字与数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表述),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描述房屋的各个阳台属“封闭式”或“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12、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商品房阁楼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商品房地下室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的辅房为:幢号 辅房号 用途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M) (M) (M) 其它:_ _ 商品房销售广告出卖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前由出卖人及其委托的第三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商品房预售方案所明示的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本合同条款,出卖人予以履行。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

13、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出卖人保证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清除该房屋原由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出卖人隐瞒已抵押的事实,或在签订本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

14、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金。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15、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套(单元)】 元,总金额( 币) 整。该商品房的阁楼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价款,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套(单元)】_元,总金额(_币) 整。该商品房地下室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价款,单价为(_币)每

16、【平方米】【套(单元)】_元,总金额(_币) 整。该商品房辅房按套内面积计价:幢号 辅房号 用途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单价 合计 (M) (M) (M) (元) (元)其它: _ 。价格(_币) _ 整。 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 币) 整。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17、(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买受人应当于_年_月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所有买受人需完成的贷款手续及应提交的全部资料。 4.其他方式: /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

18、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5的违约金(该比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确定)。 (2) 逾期超过6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在已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房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9、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和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不符合上述交房条件,但买受人书面要求交付的除外。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

20、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室内 预留排水接口和一个供水接口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室内 安装配电箱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室内预留燃气表接口,需客户自行申请安装及开通;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二)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出卖人承诺与

21、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将按以下日期达到交付使用条件:(1)物业服务用房:_ ;(2)社区用房:_;(3)人防工程:_;(4)_;(5)_。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以上(一)(二)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出卖人提供可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临时场所,直至物业服务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受人未

22、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的前提条件。2.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和标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自查验次日起

23、6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出卖人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的,经买受人书面催告60日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损失。(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超过允许范围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_;(6)_。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自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之日起,该房屋视为已交付,该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 。(四)

24、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买受人未按催告书确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日起,该商品房视为交付。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6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

25、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6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2)项中的比率)。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五章

26、 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 (一)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2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27、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28、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29、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_。(二) 层高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约定层高,且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施工允许误差并无法修正的,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高度

30、误差比的2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项中的比率)。高度误差比=(合同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合同约定高度100%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分期建设的,还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已经审定的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

31、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的规划变更,对买受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中

32、的比率)。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依法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 4._; 5.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33、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中的比率)。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34、),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 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

35、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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