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2,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二、辐射安全法规体系 三、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 四、辐射事故管理,主要内容,3,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源: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的源。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污法第八章 附则,几个基本概念,4,涉源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性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等业务且拥有放射
2、源的单位。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几个基本概念,5,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发展进程,国际辐射应用情况: X射线发明: 1895年,德国物理学家伦琴(WilhelmRontgen)发现了X射线,“X”代表这种射线的来源不明。最早应用在医学领域,不到 半年就有X射线诱发放射性皮炎的辐射危害的报道。辐射应用早期也有辐射致死亡的报道。 继伦琴发现X射线之后 ,1898年波兰科学家居里夫妇相继发现了钋和镭元素。居里夫人却因为长期受放射线的照射而患上白血病,在1934年7月4日不治而亡。,6,一、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发展
3、进程,国际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机构: 国际x射线与镭防护委员会1928年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1950年)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 UNSCEAR)-1955年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57年 国际x射线单位委员会 -1925年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 ( ICRU),7,放射源安全与保安行为准则2003年9月(IAEA)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设立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牵头”管理部门,并强调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从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要求废弃放射源返回生产厂、供应商,或送交废物库或
4、处置场; 建立放射同位素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对放射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8,我国辐射安全管理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0年) 放射防护规定GBJ8-74 (1974年) 第二阶段: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号),9,第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2003年10月1日)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7号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年12
5、月1日)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年4月1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 2006年3月1日,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订),10,我国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现状,核技术应用现状: 有史可查的、我国最早的放射源应用是在1937年 ,采用镭源用于放射治疗; 改革开发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领域和数量出现快速增长(年均20); 到目前为止,放射性同位素已广泛应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等诸多行业领域,我省目前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家,在用放射源*枚。,11,工业辐照中心,12,II类射线探伤装置,X射线
6、探伤装置,密度测量仪 Density Gauges,密度测量仪(核子秤)Density Gauges,传送带称重仪器 Belt weighing gauge,15,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16,固定核子测量厚度测量仪,17,钻井测量,18,医用射线装置,CT机,医用加速器,X光摄片机,伽马刀,19,辐射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用源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不善、贮存场所和设备不满足安全要求,20,三、 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环保部、卫生部等各有关部、委、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各有关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1,(一)辐射安全相关国家法律,22,(二)行政法
7、规和规范性文件,23,(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四)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7,(四)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五)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了涉及职业照射防护、公众照射防护、放射性疾病诊断与处理、辐射剂量监测规范与方法、放射性物质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一系列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标准,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标准体系。现行的与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关的部分标准:,29,(五)标准,30,(五)标准,31,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放射性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大法 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作用
8、和意义 避免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鼓励发展和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 染 防 治 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共8章63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确立了核与辐
9、射项目的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该法吸取了我国在此方面的教训,理顺了原审批在卫生、安全管理在公安、废源收贮在环保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模式,比我国现行的做法有较大的改进。,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
10、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建项目, 三同时),36,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11、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7,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第四十六条规定: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
12、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7章69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中国法制出版社,3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
13、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 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 完善了法律责任,4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四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环保、公安、卫生)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现分类的原则,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监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
14、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2,环保部门负责,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 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审批(总局)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省级) 统一放射源编码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 制定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定性、定级 安全和防护的监督检查 执法和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43,安全和防护的统一
15、监管 1.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 工作场所进行监督 2.日常放射防护监督 3.执法和处罚,辐射工作人员资格管理,1、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2、依法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 3、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 被盗的放射源,许可管理 1.对放射源生产、转让、使用实施许可; 对射线装置使用许可 2.制订和组织实施法规和技术标准 3.对运输放射源进行核查,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44,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有权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还包括: 公安部门 卫生部门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
16、,45,公安部门的职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安全保卫,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 立案、侦查和追缴;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 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放射源,辐射工作场所,46,卫生部门职责,职业健康监护,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管理工作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 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辐射事故医疗应急工作,放射源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辐射事故处理 事故救援,47,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协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负责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监管工作。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行业主管部
17、门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48,分类管理,分类的目的: 制订或修订国家放射源安全标准; 建立或调整国家放射源监督管理措施; 在资源有限时优化放射源的管理 ; 优化放射源的保安措施; 放射源进出口控制; 应急计划和响应; 制订无人看管源恢复控制的优先次序; 有关放射源管理和辐射事故的公众宣传与信息发布。 分类的依据: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5类,将射线装置分为3类。,49,放射源分类(密封源),50,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 (第十八、二十二条、
18、环发2004118号-放射源编码规则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产品台账 统一编码 未列入产品台账和未编码,不得出厂和销售 进口 环境保护部编码 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编12位编码,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可以不编码 放射源被处置或由生产单位回收或返回原出口国的,处置单位或生产单位或负责办理废源返回出口国手续的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编码注销手续,51,生产国/ 生产单位代码,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源类别,例:0406IR000012,放射源编码由1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52,放射源分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53,射线装置分类,
19、54,射线装置分类,55,射线装置分类,56,射线装置分类,5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有效期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58,一、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销售、使用类放射源 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其它单位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许可
20、管理办法第五条),59,二、许可条件(第七条)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6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对持证
21、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野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61,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 培训部门: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 培训对象: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操作人员及辐射防护人员 培训频次:每2年1次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第二十九条)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
22、测 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 建立个人累积剂量档案,62,终身责任(第三十一条) 终止辐射活动前,应当事先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 单位变更,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63,废源回收(第三十二条) 生产、进口类、类、类放射源 与用户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类、类废旧放射源 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场所依法实施退役(第三十三条) 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64,放射性标志、安全联锁和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
23、素和射线装置场所 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入口处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 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65,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射线装置 放射源本体(如可能) 运输工具,66,图1 电离辐射标志 图2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图3 IAEA新标志,67,野外示踪试验(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金属冶炼厂(第三十九条) 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案例,6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
24、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程序 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6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第四十九条)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核,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7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 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罚则列举。,7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25、防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7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管 理 条 例,中国法制出版社,共7章68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7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七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
26、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适用范围: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7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七条) 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
27、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7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七条) 部门分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7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章 主要内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或备案; 运输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运输容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7
28、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章 主要内容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取得辐射监测报告,并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启运前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7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章 主要内容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9、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7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8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
30、护部令 第18号),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8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
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第十五条 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8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32、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8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
33、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8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
34、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8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二十二条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
35、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8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三十五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36、收。 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理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做好个人防护。,8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对装有超过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前款所指单位,报请环境保护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活动正当性分析
37、,放射源在设备中的结构,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加工工艺和处置方式,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辐射影响,以及可能的用户等内容。 (二)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设备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辐射水平检测报告。,8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
38、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89,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内容摘录,共5章55条:,江苏省辐射污染 防 治 条 例,9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共6章47条5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三章 辐射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四章 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环境保护部令第3
39、号 2006-03-01实施 2008-12-06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9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五个附件包括: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9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六条) 目的依据 适用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类 许可证分级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等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 许可证审批的委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的认可,93,适用范围(第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40、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按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办理有关手续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应按规定备案,94,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和备案 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豁免认可,9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与内容(规模、技术能力、防护措施)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条件(分4类
41、、共4条) 许可证申请材料 许可证审批程序 许可证内容,9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01实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位(第九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及其项目退役 使用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的除外) 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项目退役,9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第十条)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及其项目退役 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的 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医疗使用类放射源的 使用类、类 放射源的 使用I类、类、类放射源的项目退役 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项目退役 生产
42、、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项目退役,98,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单位(第十一条) 销售、使用 类、 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99,辐射工作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或填报外,还应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10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的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出口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 放射性
43、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1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第四十四条) 禁止的活动 对警示说明的要求,含源设备说明书中应告知含放射源 废源的回收 废源的送贮(办法实施1年内送贮) 辐射工作单位的退役 辐射工作单位档案的管理 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 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年度总结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四、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工作程序 (2009年版) 下载与查询江苏环保网: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省环保厅政务大厅 辐射项目审批受理中心 电话:025-86266255(兼传) 邮编:2100
44、36,103,104,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辐射工作单位须履行的环保手续 以放射源探伤为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与备案,正式运行 日常监督,转移备案,退役 源/场所,同时验收,105,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程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江苏省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工作程序,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107,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办理对象
45、: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108,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销售放射源; 使用、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 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 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合工作,109,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6、颁发。(按最高级别申领),110,(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辐射工作单位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申领条件,111,举例:探伤企业有关制度,操作规程: 明确工作探伤工作人员的资质条件、操作过程中采取的具体防护措施及步骤,重点是工作前检查确认曝光室内无人员、门机联锁有效、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检测仪器。,112,岗位职责: 明确管理人员、探伤工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岗位责任,使每个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自己所在岗位具体责任,层层落实。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根据具体应用情
47、况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重点是对探伤仪器的保管和维修要落实到个人,对于探伤单位必须制订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113,一、纸质申请材料 二、使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许可证申领材料,11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48、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许可证审批,115,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变更,116,许可证重新申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
49、设施或场所的。,117,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 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 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 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延续,118,许可证注销,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119,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遗失补发和注销等工作。,许可证补发,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