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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5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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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料推荐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 号公布 2010 年 2 月 2 日国务院第10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下简称审计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

2、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监督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 )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 )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 )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1精品 料推荐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

4、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 法律、法规;( 二 ) 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 ) 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 ) 定员定额标准;( 五

5、 ) 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 )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 )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2精品 料推荐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审计

6、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 )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 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 )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 年以上的;( 四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

7、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 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 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 )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 )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 用

8、款计划, 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 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 )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 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 )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 ) 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3精品 料推荐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 )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

9、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 )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 )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 )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 )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 股本 ) 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 ) 国

10、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 ( 股本 ) 总额的比例在 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 金融机构,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 )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 )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

11、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所称社会捐赠资金, 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4精品 料推荐( 一 )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 )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

12、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 )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 ) 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 )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

13、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

14、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5精品 料推荐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 含直属单位 )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 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 向所

15、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 ) 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 )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 ) 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

16、务。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 )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 )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 )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 )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 )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 日以内; 有

17、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 日。对封存的资料、 资产,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6精品 料推荐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 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 5 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 审计

18、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 ) 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 )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 ) 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19、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 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 ) 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 )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0、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7精品 料推荐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 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1、三 ) 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

22、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

23、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 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 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8精品 料推荐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第六

24、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 ( 含直属单位 ) 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25、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

26、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 审计机

27、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9精品 料推荐( 二 )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8、。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七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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