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日欧在商业方法注 1专利问题上的分歧20 世纪 90 年代末,美国法院的裁决令许多公司纷纷为商业方法寻求专利保护并把主题置于战略日程的首要地位。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日本专利局(JP) 和欧洲专利局(EP)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却持分歧。 那些依赖革新的公司来20 世纪 90 年代末,美国法院的裁决令许多公司纷纷为商业方法寻求专利保护并把主题置于战略日程的首要地位。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日本专利局(JP) 和欧洲专利局(EP)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却持分歧。 那些依赖革新的公司来说,世界最主要专利是非常的。而言,能在美国保护的发明也同样可以在欧洲和日本保护,商业方法领域的情况却
2、并非如此。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给 USPT、JP 和 EP 了许多问题。领域专利申请的持续上升,三局了各自的评判标准。事实表明在美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并不过分,在欧洲寻求保护要艰难得多,而日本的则介于二者之间。近些年来三局了许多措施,在如何对待问题上达成的,申请人仍然可以受到保护,不可以受到保护。 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经常被归在一起,它们之间其实着的差异,最主要的一点是它们与不同的主题,软件并不需要和商业方法,而商业方法也并不需要涉及计算机。然而,二者确实经常有重迭在一起的时候。络发明是经典的例子,它们通常定义商业方法而且依赖软件将其诠释。 著名的“一次点击”专利 著名的商业方法专利地说明了点。
3、1999 年 9 月,Aazn. 络定购货物的系统和方法被授予美国专利(US5,960,411,简称 411 专利)。这通常被人们称为“一次点击”专利(ne-lik),该发明涉及的是一套电子商务系统,它的方法和系统可以购货人与客户机系统间的及客户机系统与服务器系统间的数据传送,从而使电子交易安全。 1999 年 10 月 21 日,Aazn. 向美国法院递交诉状,以 Barnesandnble.公司的“TheExpressLane”上购物原理与其 411 专利技术(即“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相同为由,起诉该公司侵权。法院调查和听证,于 1999 年 12 月 1日结论:法院确认 Aazn.公司的
4、“一次点击”设计确实是一项实用性的发明,应该把专利专权利赋予 Aazn.公司。本案还审理结束,法院先颁发了禁令,禁止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有关系和了侵权的公司和个人对 411 专利实施侵权活动。这项禁令于 2001 年 2 月被废掉了,但这并法院商业方法不可以被授予专利,而是考虑到 Aazn 专利的生效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籍此授予禁令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在数年间,美国法院屡屡颁发商业方法专利不任何难度,而且在它们的性受到挑战的时候总是能其权益。 判例 就美国而言,在关于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争论中,司法界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最大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过的两个案件:1998 年 7 月裁决的 S
5、tateStreetBank Trust 公司诉 SignatureFinanialGrup 有限公司(即 StateStreetBank 案)和 AT T 公司诉 Exel 通信公司案。 1998 年裁决的StateStreetBank 有限公司一案是商业方法专利首次浮出水面。在该案中,StateStreetBank Trust 公司对 SignatureFinanialGrup 有限公司的一项用于管理金融服务信息的数据系统的专利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以不符合法定主题为由判定该项专利无效。但该判决在上诉审判中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 Signature 的数据系统( 管理
6、投资基金投资经营的计算机会计系统)不应该它是商业方法而被排除在专利之外。法院的说法,只要Signature 的技术了专利性的标准审查,它被授予的专利就应该是的。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 AT T 公司诉 Exel 通信有限公司一案( 诉讼客体是 AT T 公司所拥一项长途电话计费系统专利电话通话信息记录系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该法院了其在前一案中的立场。 而USPT 已于 1996 年两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指南称, “发明必要显示技术的,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有用、而且确实的 ”。新指南产生的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成千上万件与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了
7、 USPT的授权” 。 在 StateStreet 决议以后,USPT 创建了“技术中心 2100”,审理美国专利分类705 类目中的专利申请,即由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申请。1999 年,也 StateStreet 案裁决之后的那一年,有将近 3000 件商业方法申请,2000 年期间,此数目增长了一倍多,7800件。该中心工作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获准申请与未获准申请的比率。USPT 的通常情况是 65%至 70%的申请到了授权,而在 705 类目中,此比率下降到约 45%。这是此类目要一次二级审查一名质量监督员复核所申请。如此,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的商业方法在美国通常都能专利。深远的
8、 判例所产生的远远超出了美国,例如:在日本,StateStreet 决议对公司思想产生了巨大的。NE(日本电气公司 )知识产权部总经理对此释,“对法院的决议反应是技术问题的措词。是理解其决议的:方法本身可以被授予专利,而且对公司了的。 ”,NE 于 2000 年 1 月份开始寻求可以专利权的创意。NE 制订了一项专利奖励计划。此计划,任何建议的人在专利申请受理时一次奖励,授权时一次奖励,然后公司每次在签署与该发明的许可协议时还要的奖励。在最初几个月里,各提交了 1500 多个创意,有三分之非技术人员的。除 NE 以外,三菱和松下对创意商业方法专利的员工 1000 万日元的奖励。 ,还有许多公司
9、也了同样的策略。 日本的反应 然而,日本公司倡议的时候还未弄明白 JP 会怎样对待商业方法,它们只觉得 JP 会对美国的做法反应。日本的法律规定要求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应该是“自然规律,源于技术构思的性工作” 。JP 于 1999 年颁布的商业方法审查指南强调了点,指南称对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而应该将专利授予有“技术构思”的商业方法。2000 年末,JP 颁布了的指南。指南强调了发明性的性并解释道:一项发明了为商业领域公众所熟知的方法,那这项发明专利保护。简而言之,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可以在日本保护,但比在美国保护要难,JP 就发明的性或非显而易见性采用了更高的标准。例如:据 2001 年
10、 5 月的报道,Aazn 和 Signature 在美国授权的著名发明在日本申请专利的时候遭到了驳回。 欧洲的情况 欧洲的情况远远这么明朗。观点是软件和商业方法都不可以保护,然而事实却并如此。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都被欧洲专利公约第 52条第(2)款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这二者了的特征的话便都可以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它们包含某种技术构思,这是第 52 条第(3)款的表述,第 52 条第(2)款中的例外只适用于与指定主题(如此等等)的申请注 2。人们花费了的去争议如此等等的含义,但可以肯定的是包含的技术构思通常意味着某些主题不被排除在外。而且事实是许多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但值得注意的
11、是 EP 强调技术构思而且更多的考虑发明的性。 总而言之,欧洲的情况是只要商业方法和软件发明申请的技术构思和性,就可以考虑专利保护。然而,到为止,这只是认知,EP 发表任何正式声明或指南,清晰、地陈述其方针政策。欧洲专利公约有要修改,将第 52 条第(2)款中把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点去掉,并把单纯的商业方法包含在内,但这尚未付诸实施。 附注 1关于商业方法的定义还的标准,但常见的有几种: 1)所谓络商业方法,指从事电子商务的络经营者在互联上商业活动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或者说,是计算机互联商务活动的方法。(参见 2001 年 5 月 25 日知识产权报) 2)所谓商业方法,系指为或解决商
12、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的方法或规则。(参见张率埋在电子商务的地雷 一文) 3)IP 的解释,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络经营商业的、有性的商业方法。(eere.ip.int/prier/index.htl) 附注 2欧洲专利公约第 52 条第(2 )和第(3 )款 Artile5225 Patentableinventins (1)Eurpeanpatentsshallbegrantedfranyinventinshiharesuseptiblefindustrialappliatin,hihareneandhihinvlveaninventivestep. (2)Thefl
13、linginpartiularshallntberegardedasinventinsithintheeaningfparagraph1: (a)disveries,sientifitheriesandatheatialethds; (b)aesthetireatins; ()shees,rulesandethdsfrperfringentalats,playinggaesrdingbusiness,andprgrasfrputers; (d)presentatinsfinfratin. (3)Theprvisinsfparagraph2shallexludepatentabilityfthesubjet-atterrativitiesreferredtinthatprvisinnlyttheextentthihaEurpeanpatentappliatinrEurpeanpatentrelatestsuhsubjet-atterrativitiesassuh.(朱瑾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