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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179701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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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内容提要: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了挑战。出于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关注。本文分析了环境内容提要: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了挑战。出于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关注。本文分析了环境侵害填补综合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三种

2、合作的基础上,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机制,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了建议。 主题词: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社会化 环境侵权的是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主要领域,环境法在与发展初期理论的学术领域。以往的焦点上囿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等侵权法的范畴,但侵权法理论的进化与发展,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思路被引入了环境侵权理论的。 环境侵权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本文所指的环境侵权是狭义的环境侵权,特指环境污染侵权,即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所指“违反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 侵权法自身功能的转变带来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重构,了侵权

3、法内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环境侵权自身的特点和平衡经济发展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决定了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填补制度(包括社会赔偿机制和社会安全体制)的必要性;不同层次的损害填补制度构成了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的体系,力求对受害人的救济。 ,在寻求侵权法自身的,的损害填补,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合作,体系化的损害填补制度。 笔者,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机制的前提是三个转变:其一为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主要是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包括性要件的抛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其二为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包括责任保险制度、财务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其三为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

4、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包括社会保险制度、责任制度和给付制度。 一、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 道义责任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法律责任理论依据,责任的本质是道义的非难,故意和过失实施才能法律评价的。社会责任则是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责任理论依据,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利益系统的,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完全是责任主体在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也不完全要求有过错。 民法理论上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变迁与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同一历史进程并非偶然,它完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要求。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在环境侵权责任主要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包括性要件的抛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和因果关系的推定。 1、

5、性要件的抛弃 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以法国法为代表的三要件说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四要件说之区分,其不同之处就在于以性为要件,在我国也有学者赞成三要件说,但总体而言,四要件说为我国的通说。但到环境侵权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应该将性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性要件亦可归入道义责任的范畴,环境侵权者完全可以基于环境侵权的合法性规避的主观过错,否定的道义责任,进而否定的环境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性,出于发展经济保障国计民生与保护环境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允许企业排污的,只是制定环保标准将其排污限制在“忍受的限度之内” ,只要是不超过规定的排污就可以发给排污证,表示了对其排污的认可,不属于“” ,不

6、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依道义责任说应当免除其环境责任。但的排污并不代表不会环境侵权,更不代表污染者在损害受害人权益的时候可以免于赔偿,否则违背“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社会正义的要求的。 ,遵守排污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上的制裁,而民法上的免责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日本将性视为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在现实的实践中,也“忍受限度论”和“注意义务的化”而实质上摒弃了性要件。即“事业活动引起了超过忍受限度的损害时,权利滥用而构成” ,而“注意义务的化”使得环境侵权的公共性和的设备或设施都免责事由,从而使得现实中“只要给他人侵害,就不被认定为是的”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对性中的“法”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法律

7、法规,也包括民法的原则和精神,以求在现有侵权法的框架内解决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以为,不管是摒弃性要件,对“法”作广义的解释,其的使得实践中追究污染者民事责任时不再考虑其违反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既然如此,就必要固守已以道义责任为依据的传统侵权法理论。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124 条关于环境污染“违反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标准问题。况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1 款也不以性为责任要件,特殊法优于法的原则,也应该遵循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将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 过失责任的基点在于道德伦理观念(出于正义要求) 、社会价值(平

8、衡个人与社会) 、人的尊严(肯定个人意志) ,它们并存于较为封闭且静态的社会中。人们对的创设或维系的状态有预见或回避的义务,然而在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发达的,产生了环境污染的合法性、性、多样性和不性,从而陷入受害人无法或难以证明侵害过程的困境,加害人对责任的回避和本身合法的性使归责原则有失公允。解决的困境,各国对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经历了由过错客观化、过错推定到无过错的发展过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多种学说,代表性的有法国学者约瑟朗德的“风险理论”和“损失分担理论”等。笔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环境侵权领域各国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其理由一是环境侵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要证明

9、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是很的,而且往往受害人来讲是不经济的,另一侵权法自身功能的转化使得填补损害、分散损失其要务,又要求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摒弃过错责任原则,才能走出的两难困境。从意义上说, “无过错责任不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恢复权利的性质” 。其思想不在于对“反社会性”的制裁,而在于对危险事故所致之不幸损害之分配,即所谓“分配正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性也使得它在侵权法内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选择。 3、因果关系的推定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侵权中较争议性的要件,正如学者所言“决定公害诉讼的成立与否的最的争点是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0环境侵权1

10、2345下一页 【 间接性、性、潜伏性和不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而言更多地受到科技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 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各国了多种学说,如条件说、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说、近因理论等。11 但总体而言,以人的自由活动为前提的传统观点,基于侵权追究损害赔偿时,受害者科学严密地证明其主张为加害的是损害的原因,即其因果关系应该直接性和的。但将的标准直接适用到环境侵权领域,则鉴于前面论述的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则“很陷入科学争论和裁判难决的泥沼中,无异于剥夺了受害人的请求权而无法救济” 。12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改进是与无过错责任代替过错责任而生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11、的。而言,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独立的,而是的。在案件中,往往会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减轻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侵权与损害结果在法律上的性,降低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直接和程度,受害人能赔偿填补损害,在侵权法内部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应该强调的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的是的。环境侵权的损害除了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外,还应该包括环境权益的损害,即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环境质量下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13 环境权益的损害也应该纳入环境侵权

12、损害赔偿的范围,或者在且可行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这有助于我国环境质量的保护和优化,也必将对我国环境法治的产生作用。 综上所述,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变迁引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其目的是构成要件的简单化、受害人举证的简易化而在程度上弥补环境侵权的主体不平等性、间接性、连续性、性、不性所带来的受害人求偿的程度,在程度上拓宽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侵权法自身的修正来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分散和分担的社会化。 二、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所能的损害填补的社会化仍然是有限的,赔偿主体限定于单个或某一类的个体。而如前所述,环境侵权损害的严重

13、性、责任者的可负担性、判决的可性、赔偿的时效性等问题,应验了“迟到的正义不正义”法谚。 ,受害人和的救济,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在侵权法之外社会赔偿机制填补损害的选择。社会赔偿机制的是保险或者赔偿基金和行政补偿的,由污染者交纳保费或公积金,将面临的损害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由全社会来承担,以此一可以因单个污染者支付能力而的救济不力,也可以由社会分担的污染者的负担和发展风险,有益于生产、的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社会赔偿机制主要包括责任保险制度、财务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一)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类型。从性质

14、上说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风险的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了现实基础,而无过错原则适用范围的,反又了责任保险制度的发达” ,14从而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新的环境责任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又称“绿色保险” ,其在各个的名称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nentalIpairentLiabilityInsuran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nsitlean-upinsurane) ,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llutinLegalLiabilityInsurane) 。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局限 以责任保险防范

15、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手段,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的产物。其的功能是分散损失,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即侵权人投保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嫁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从而用“损害由社会承担”的现代观点取代了“损害由之处来”的传统观点;15 是可以强化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损害的作用。保险单会对投保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也会对污染危险的评估和投保人的情况承保、拒保、保费等不同的方法,从而可以强化投保人的环境意识,投保人降低保费和可以投保而污染防治,遵循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当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局限性的。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环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的往往仅限于因偶然的、突

16、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经济性损失。16就将实践中最的累积性的常规排污引起的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排除在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仅仅是在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中分散风险、救济受害人的,只能在程度上弥补侵权法损害赔偿之,众多的排污引发的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仍然要侵权法来解决。 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 从的环境立法来看,世界上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或担保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美国和瑞典的强制保险制度、法国和英国的任意保险为原则、强制保险为例外的制度。 德国环境责任法主要出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赔偿,加害人

17、能够其赔偿义务的考虑,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的保障其损害赔偿得以的措施,法律了强制性的规定,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实施企业的法定义务。 美国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置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对毒性废弃物的、储存或处置制定管制标准,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区别。事实上保险的范围只限于突发性事故。瑞典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是限定范围强制保险,而瑞典是限定了保险赔偿的条件,即事实上是侵权诉讼得赔偿时才可以保险赔偿。笔者以为保险制度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其赔偿的性和简易性,可以受害人不必诉讼和的程序而救济,而瑞典的制度设计无疑使得保险制度的优势丧失殆尽,违背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18、的初衷,故此种不可取。 法国和英国的任意保险为原则的制度。法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尚无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而是仅在必要时,就企业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以传统的、的责任保险单承保。及至 70 年代,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还有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臭气、振动、辐射、光害及温度等环境损害所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条款。而 1977 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GARPL) ,制定了污染保险单。至此,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因单独、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反复性或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只是保险的选择是出于投

19、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无权强制企业投保。而英国于 1974 年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对累积、 、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总体而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最初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补充,正受到各国的,并在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中着越来越的作用,大有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并重的损害填补制度之势。 (二)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在有些如德国是与责任保险制度使用的。它是指由潜在的环境侵权责任人的资金用于对受害人、的救助的制度。依照不同,主要有两类,提存金制度(或称寄存担保制度) ,即由污染性企业在开工前,依照法令向机关预先提存的金、担保金,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法令按期提存金额,以备损害赔偿之用;如日本现行

20、矿业法就在 197 条第 3 款规定了寄存担保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指由经营同样风险的企业,预先的约定交纳的金额,从而公积金,当某一企业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先由该公积金支付赔偿,其后再对被索赔的企业追偿,由其将赔偿还给公积金。 两种制度在公害大国日本了较为的运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既尽小地将企业的赔偿转嫁给他人,又不会使企业一时赔偿数额巨大而陷入破产境地,上这是协助的将大额赔偿转由污染者逐年赔偿的制度,其既了受害人赔偿,不会受加害人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又了企业的运转,不至于因损害赔偿而陷入瘫痪,而且该种制度也不会将损害赔偿过多地转嫁给社会,仍然尽量由污染者承担。但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仍然以加害人的

21、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为前提,而“要谋求对公害受害者的确实的救济的救济的迅速性,就如何要与各个事业者的侵权责任分开,考虑只要能够认定损害是由事业活动和人构成公害的引起的,就可以立即支付给受害人金额的救济金的制度。以特定的加害者的侵权责任的成立为前提,单纯设立以损害赔偿金的为目的的提存制度和公积金制度是解决问题的” 。17于是就行政补偿制度的。 (三)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是指法律的规定,由征收环境税、环境费等税费筹资而设立损害补偿基金,并设立的救济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侵权受害人,保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迅速、确实、妥善的,而且在侵权责任人可以、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情形下,基金组织仍得以加害人的

2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基础,保留其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补偿金之权利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双重性质,一,它体现了现代“福利”权力介入社会生活各个的特征。从点讲,该制度带有公法的性质,其依赖公权力强制征收、管理和运用赔偿基金,而且在无法加害人和加害人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事实上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将赔偿转嫁给所被征收者承担,这使得传统的损害赔偿转化为损失分担的损害补偿,从而“了福利行政和社会安全给付的意味” ;18 另一,行政补偿制度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安全体制, ,该制度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但从上说该制度仍以“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民事赔偿责任基础,该制度保留规定了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追偿权,该制度仍然属

23、于对传统民事赔偿理论和制度的、补充和修正,反映了现代社会“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和“法域”-社会法领域的代表环境法所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 环境侵权的行政补偿制度在各国了长足的发展。例如法国 1973 年开始向航空公司征收噪声特许金,设立损害补偿基金,适用于戴高乐机场和 rly 机场的噪声公害;因水污染受害时,用从水源财政局收取的交费中提拨的资金设立的补偿基金救济受害人。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 1973 年的公共健康受害补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补偿制度,该法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补偿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公共资金仅用于实施该制度的事务费。该法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补偿的实施区域,可给付者的条件、补偿给付的内容和费用

24、的负担与征收等制度。19 对远距离、长期、多重污染所致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填补机制的范例,日本的公害健康受害的行政补偿制度的确值得学习与借鉴,该法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主要局限于与“四大公害”的区域与受害人,尚有待将其适用范围至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损害的领域。 三、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 社会安全(SialSeurity)体制包括社会保障、责任和给付三种, 20是基于社会福利思想而的损害填补机制,其目的在于为一国公民最的生活保障,其偏重于人身损害的补偿,并且对医疗给付的金额限制。社会安全体制的构想最初是以保障劳工为目的,其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意外事故,社会安全体制的内

25、容也扩张和,及于公民生活的各个,自然也包括环境侵权损害。环境损害之被纳入社会安全体制内,另的原因在于环境污染的合法性和价值性决定社会在从污染者的生产活动中利益的,也的帮助其分担风险。当然,社会安全体制的健全程度和发展是与它的经济发展直接的,世界上社会安全制度较为的全经济发达。 就社会安全体系的几种来看,社会保险是推行社会政策,谋求社会福利而对全社会依法强制的保险,包括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疾病、残废、死亡保险等多种类型,由环境侵权的疾病、残废、死亡自然也包含。所谓责任,是指在有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主体承担责任,而责任人则不直接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该损害赔偿主要应用于核能

26、损害赔偿中,如我国台湾地区“核赔法”22 条就规定“经营者以外,核损害,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制度的原因在于,环境侵权的性和复合性,使得损害产生往往是多个主体的,若不的方法,很会陷入各责任人的互相推诿之中,且不花费精力来决定求偿的,而责任,可以解决求偿问题,而且将赔偿责任于或赔偿能力较强者,受害人赔偿,而且可以责任主体审慎地防范风险,多重保险的经济负担,便于机关的监督管理。21 所谓给付,是指因加害人的责任保险人、财务人的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无法的赔偿时,以财政分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给付。究其原因,仍然是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赔偿数额会超出加害人的支付能力,于加害人个人等的赔偿能

27、力时出面承担赔偿责任,以社会安全。22 社会安全体制来填补受害人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害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在实践中也了的,似有在意外事故损害补偿领域取代侵权法之势。典型的例子是新西兰 1973 年施行的意外事故补偿法 (AidentpensatinAt ) ,规定因车祸、医疗、劳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动等意外事故受身体、生命损害者,出于他人过失,皆可请求赔偿,并禁止就死亡和身体伤害依侵权规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开创了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补偿机制,带动了关于侵权法及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改革建议。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 Fleing 称其为“人类文化史上史无前例的法律制度的创举” 。23 日本的加藤雅信由此

28、受到启发,主张类似新西兰的的综合性救济制度,完全废止侵权法,以社会保障性救济取代侵权损害赔偿,引起了轰动。 考虑到环境侵权的特点,笔者以为应该在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更多地纳入社会安全体制的范围内,以保障受害人地补偿。当然,以社会安全体制取代侵权法的建议笔者以为是不的,必要的,所努力寻求的应该是侵权法与社会赔偿机制和综合性社会安全体系的与,以求能迅速地填补受害人损失和防止环境侵权,环境保护、受害人损失填补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四、机制和制度 (一)多种损害填补机制的 现代社会诸如环境损害的事故严重,单一制度以应对,各国多采用混合体制,期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价

29、值,产生了多种损害填补制度并存之。现代社会的损害填补制度的选择, “应该综合通盘填补制度始能得其全貌。此外,并应该参照社会、政治、经济之发展状态,彻底检讨损害填补制度所应负担之功能,以决定何种损害事故,应该由何种制度规范,最为恰当。 ”24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以为,环境侵权的损害填补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相且互相的,任何单一制度都有失偏颇且难以为继。 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损害的填补单一的侵权法所能够解决的,而且现在各国的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中,社会赔偿机制和社会安全体制的作用正在逐渐增大,但这并不代表着应该用完全的社会补偿代替侵权法,更不代表侵权法的没落与衰微。且不说的侵权的损害赔偿仍然以侵

30、权法为依据,即便在环境侵权的特殊领域,也不应该否定侵权法的价值。 “侵权法了个人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机制,使得被害人得依私法规定寻求救济,令加害人就其侵害,其所者,系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其性不低于冷酷的,实为人类社会的价值” 。25况且侵权法所的防止侵害和教育功能有的减弱,但总体而言仍然有的社会价值。 ,过多地将损害填补都交由社会化补偿制度来解决,也会带来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注意义务的降低、赔偿诉讼的泛滥、巨大的赔偿数额使得企业和社会不堪重负,社会利益关系失去平衡。26如此,在赔偿范围上,社会化的赔偿机制和社会安全体制会考虑到社会负担而赔偿范围和数额较依据侵权法少,在运用侵权法对受害人

31、更有利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而在依据侵权法难以赔偿或赔偿对受害人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时,应该社会赔偿和社会安全体制先受害人救济,然后再不同的制度向责任人追偿,或再来分担损失。 众多学者之强调非侵权法的社会化填补的性,原因除了其因特殊侵权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迅速、的填补作用,另原因是以往的意外损害填补体系结构的不性,即以往的损害填补体系是倒金字塔结构,由侵权法承担着分配损害的主要机能,而社会赔偿体系和社会安全体系居于次要的地位,社会的发展、 “福利”的兴起、社会连带思想的、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介入分配正义和社会稳定的要求,都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的填补侵权法和损害填补制度的要务,了社会赔偿机

32、制和社会安全体制的发展和损害填补体系结构的,即在意外损害(是人身意外损害)填补机制中社会安全体系公民的生活保障将在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而侵权法将损害填补体系金字塔中居于最高层的损害填补,整个意外损害填补体系将由的倒金字塔转为平方型向正金字塔转化。27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的 与发达较为的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相比,我国的制度建设还刚刚起步的阶段,其发展还远环境保护和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需要。而言,我国环境侵权的损害填补还仅仅局限于侵权法内部的损害赔偿,而社会赔偿机制和社会安全体制还纳入法律制度建设的轨道之内,而且即便是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也仍有许多。 ,我国的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便我国环境

33、法治建设的组成。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建议:1、侵权法上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包括应该区分环境破坏的赔偿和环境污染赔偿,不同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侵权应该摒弃性要件、无过错责任。我国的法律环境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认定和举证责任系统的特殊规定,只是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对环境侵权引起的诉讼作了转移举证责任的解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而盖然性理论、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等现代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理论却法律上的依据,而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环境侵权诉讼的, ,应该在程序法和环境法中对因果关系推定和

34、举证责任有性地规定。在赔偿范围上,除了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外,环境权益的损害也应该纳入赔偿的范围。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应该仅仅限于法律有规定的范围内,即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或者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除此之外,一律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否则会违背侵权法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要件的目的。 损害赔偿仅仅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而且是事后的消极被动的救济。一有些环境损害不可恢复性,另一环境损害的性和严重性也使得赔偿沉重的负担。而环境损害的预防而言,排除侵害或排除危险的却能防患于未然,是的而且更为经济的救济。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 “公害为现代危险活动之结果所之损害,性质上为学理上所称之危险责任之类型” , 28

35、,即使尚未损害,但有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也要承担防止侵害的法律责任。29 环境侵权而言,预防性的、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并重的理论与制度至关。 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笔者以为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填补损害及强化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损害的功能,应该值得推行。但在总体模式上,笔者不主张采瑞典模式,而宜将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相。即某些危险性的行业(如从事有毒物质生产的企业)及易于环境侵权的行业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强制保险的制度,而非危险性的行业和性、反复性或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侵权损害则原则上自愿的原则。可以在潜在受害人利益和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过多加重企业负担中求得平衡。当然,考虑到环境的公共性

36、,在自愿性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的保险中可以的措施,是保险的保险公司税收或的优惠,其发展,并企业的保险。 3、财务保障制度。 笔者以为在有强制性的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不宜再强制企业交纳提存金,会过多的加重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在市场上失去其应活力和竞争力,况且在对易于环境侵权的企业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前提下,再要求交纳提存金亦有浪费资源和同一损害多次赔偿之嫌,违背法理。 公积金制度,企业间联合来分散风险的,原则上应该是自由的制度。在强制保险之外,自由保险选择公积金制度,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愿选择。但总体上,笔者,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远不如责任保险,且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前提,故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

37、护和损失填补,而只适宜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下一位阶的损失承担,供企业自愿采用。 4、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社会化赔偿下对责任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后盾,的意义。其一仍然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 ,不会过多加重和社会的负担,另一其强制性,可以在不强制保险、又自愿投保的情况下,保障受害人地的补偿,将追偿的责任留给的管理机构,减轻了受害人救济的难度。而的管理机构在实力能力上都不逊于加害人的企业,也比的受害人更容易依照侵权法从加害人处赔偿。 ,笔者以为行政补偿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相,应该我国未来社会化赔偿机制的主要组成。 、社会安全体制。 社会安全体系未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的基础性,其发展却操之过急。 ,社

38、会安全体制的发展和承受能力是受到经济发展的限制的。超越现经济实力追求过高的社会安全体制,不但会与初衷南辕北辙,而且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严重的损害。 ,笔者以为,以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还不宜将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大规模地纳入社会安全体制,否则必将背上沉重的包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的社会安全体制。笔者建议,可以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特殊行业(如核能行业)试点,并的发展将其适用范围逐渐推广,直至条件成熟再在法律制度上确立社会安全体制的地位及制度。 另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是侵权法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赔偿,其的主要是由企事业引起的环境侵权,究其原因,笔者环境侵权要产生损害结果要求的程度,引起环境侵权损害

39、的多为性的大规模排污,这在实践中自然多为企事业;个人之间不像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实力差异,必要关注,个人的环境侵权产生了损害,主要以企事业为设立的制度也完全可以适用,自不必多言;出于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宜对个人平常非危险性的污染过多的限制或要求其预先赔偿。 ,社会的发展,由众多个人引起的累积性的污染(如汽车尾气、垃圾倾倒)了严重的损害,并引起,是发达的关注。笔者以为,损害是多数不的个人日常累积的结果,很难某个加害人的责任,更难以诉讼的解决。而强制性的保险也容易产生过度侵害个人权利的后果并且法律上的依据。此时社会安全体制应该在的损害填补中主导性的作用,当然还需要制度的。此类损害的填

40、补与预防将是环境法新的课题。 注释: 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无过失补偿” ,参见王泽鉴:侵权法(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5 页。 王利明:民法侵权法 ,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 136 页。 张新宝:侵权法(版) ,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 页;大百科全书?法学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3 页。 钱水苗: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载杭州大学学报第 23 卷第 2 期。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67 页。 前引,张新宝书,第 532 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 15 页。 王利明:侵权法归责原则 ,政法大学

41、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0-145 页。 王泽鉴: 侵权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的 162 页。 10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 ,于敏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6 页。 11前引,张新宝书,第 115-127 页。 12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的问题 ,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法评论(卷)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9 页。 13前引 ,曹明德书,第 172-174 页。 14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6 页。 1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国外法

42、学知识译丛民法 ,知识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32 页。 16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 ,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11 页。 17日原田尚彦著: 环境法 ,于敏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8 页。 18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53 页。 19参见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 ,于敏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3-58 页;日野村好弘著:日本公害法概论 ,康树华译,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 1982 年版,第 406-410 页。 20邱聪智:公害法原理 , (台)三民书局 1984 年版,第 32 页。

43、21参见日野村好弘著:日本公害法概论 ,康树华译,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 1982 年版,第 387 页;柯泽东:环境法论(二) ,三民书局 1995 年版,第 134-135 页。 22邱聪智:公害法原理 ,三民书局 1984 年版,第 95-96 页。 23转引自王泽鉴:侵权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68 页。 24王泽鉴:侵权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169 页。 25王泽鉴:侵权法(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6 页。 26张新宝:侵权法(版) ,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8-39 页。 27参见王泽鉴:侵权法(册)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6 页。 28邱聪智:公害法原理 , (台)三民书局 1984 年版,第 92 页。 29王利明:民法侵权法 ,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407 页。上一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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