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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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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2015-02-1600:23:19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各岗位的职责,工作,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局长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各岗位的职责,工作,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局长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和立案案件的办理;棉花检验室和办公室协助稽查室日常执法工作。局内设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各岗位工作职责: 局长工作职责。 局长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2、负主要责任。 、省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 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本局案审委主任委员。 经常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检查、 、部署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 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 有计划的组织全体员工的政治学习,分批、分期培训。 督促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

3、,工作职责,工作质量、纤维检验工作科学、公正,以专业纤维检验的权威性。 统筹运用经费,自学遵守财经法纪,开支审查,职工民主监督。 主持和全局员工会议和行政办公会,工作意见及各阶段工作总结。 或不向局汇报纤检工作,对重大的纤维质量发展趋势,向主管局和通报,疏通各的关系,同省纤检局及各市(地)纤检机构的,交流监督管理经验,本局员工的技术素质和纤维质量管理。 副局长工作职责。 协助局长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次要责任。 协助局长全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局长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协助局长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 协助局长组织安排

4、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担任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 经常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检查、 、部署全行政执法工作。 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执法文书。 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稽查室工作职责。 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 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 对办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并决定。对本局执法人员局执法的合法性和监督。 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对需要提交案审委的案件意见及法律依据,向案审委汇报案情。 在局长、副局长下

5、听证工作的组织工作。 在局长、副局长下复议、诉讼案件的组织工作。 本局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工作。 组织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消费者产(商)品质量投诉的受理和。 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在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内,本局安排,行政执法工作。 在执法工作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办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程序合法,对局办理案件及执法。 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齐全整齐。 档案员岗位职责。 稽查室设一名档案员,在室主任下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办案人交来的案卷,编

6、号归档存档。 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科室资料、刊物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信息交流,对执法人员局办案件情况汇总、统计。 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不丢失、不遗漏。 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抽样。 质量抽样单的填写。 对局抽样品的包装、封存、运输的费用和办理入库的工作。 符合标准的批量及随机抽样规定的有权拒绝抽样。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条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条件: (一)熟悉

7、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与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知识; (二)大专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的组织能力和政策;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

8、、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人予以现场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和市质量技术监督授权。第六条局长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或不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检查。每年要的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培训,执法。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胜任执法工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市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

9、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纪办案失误的,应视情节,分别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条本局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

10、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管辖。 条办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现场处罚有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出具省财政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对法人或者组织一千元。 第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 ,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调查取证、客观、公正,伪造证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审查,审理结果决定。 第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叙事清楚,语言简洁、 ,字迹工整

11、。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法院强制。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万元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纤检局备案。后三类案件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

12、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学习,坚决、省、市局关于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令行禁止。 二、遵守法律,坚守工作岗位,的方针政策,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纤检法规、规章。 四、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自身素质。 五、执法,遵循合法性、性、公正性、性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 六、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程序

13、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罚没款额,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性、规范性的文件,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作用。为执法案卷的制作,特制定本办法。 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保存价值的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条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条执法文书书写用铅笔、

14、圆珠笔,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文字错误,又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量时,使用法定计量。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 、 、恰当,字迹工整,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保密、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的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收集齐全,若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文书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排

15、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审理记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行政案件移送书;()案件办理报批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封存) (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强

16、制申请书;()涉案物品记录;()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笔录续页;()检查抽样单;(封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

17、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情况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加盖骑缝章。 十条案件结案后日内或最迟超过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移交归

18、档。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重新整理。 十一条归档的案卷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条为信阳市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 ) 、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我局情况,制定本规则。 条案审会依法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审理,不受机关、团体、个人。 条案审会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定的程序。 条案审会审理案件,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

19、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案件,可以由三人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首长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

20、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行政处罚意见 ,交案审会办公室初(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 )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合法,主体;(二)执法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齐全、文字制作符合要求;(六)越权管辖。 第九条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与本案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汇报。 (二)案件审理情况,有权休会调查。 (三)有权案件承办人局的意见,新的意见。第十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意见告知行政人,其陈述和申辩,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

21、作规则 。 第十一条案审会办公室应行政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日内,将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并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听证工作规则 条本局能、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听证的组织工作。 条本局拟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罚款数额的。 条行政人要求听证的,

22、应当在收到本局意见告知书后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 第五条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将听证的、地点通知行政人。 第六条行政人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听证会。 第八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行政人事实、证据意见; (四)行政人申辩和质证; (五)对争议的辩论;

23、(六)案件承办人、行政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 (八)案审会办公室制作听证笔录 ,交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法定职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局产生的后果相。 条

24、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严重后果的,应当其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应立案的擅自立案的; (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五)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损失的; (九)以收代罚或者以

25、罚代刑的;(十)不或者不法定职责,依法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的行政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审理职责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承担责任,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意见的人员不任;审核批准的行政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错案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不或者不法定职责的,追究人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

26、,原则上有本局。 第七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本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第八条对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之日起日内,按下列: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或者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从重追究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知情人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两年内有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有上述项情形

27、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其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条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制定本办法。 条局室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专人保管没收物品,依法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市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在本内部低价没收物品。 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28、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 、没收等内容,并由行政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 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检验的没收物品, 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没收物品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销毁、拍卖或法定的。 第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危及人体健康的; ()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有名纤

29、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地点、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销毁没收物品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八条经检验有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后拍卖,也可以采用法定。 拍卖和变卖局得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退库返还。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局规定不的,按局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条为我局

30、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本局制定本规定。 条行政人因不服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条室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条由局长主持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情况,也可委派律师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向案件承办人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熟悉行政

31、及法律依据,行政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应诉。 第八条室在规定内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市局选聘。室、案件承办人应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行政应诉时,应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行政的诉讼案件,按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人员的错案责任。法院裁定需行政赔偿的,按市局行政赔偿规定 。 第十二条对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案件承办人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室承办上诉。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的案卷材料由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

32、品管理规定 条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证据而对实物质量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和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抽样单上“送样”一栏按抽样人员与行政人协商的填写。

33、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人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日后退还样品。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意见后,和予以的产(商)品一并。不属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的复验用样品应启封。 第九条执法和承检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应

34、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一、为全市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执法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省纤检局和市局要求本局或不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工作。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意见予以。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应反馈给局长,由室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人员解决。重大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人员解决。 重大案情应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安排查处。 六、本局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向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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