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O.*教育法规概论前言1.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2.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3.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 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4.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5.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6. 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论1.教育法规的内涵我国的教育法
2、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最高利益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先适应的3.教育法规独立的调整原则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发展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4. 教育法规的地位与功能( 1)地位 问题的焦点在于教育法规能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2)功能1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
3、法规具有保障作用5.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一) 宪法中有关教育事业的规定无疑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二) 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通过。(三)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四) 教育行政规章1. 部门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
4、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2.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1N0.*NO.*(五)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省只有郑州洛阳有权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1986 年 4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 职业技术教育法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是伴随着封建社会中的学徒制的没落而出现的有关产业工人教育的法律。1996 年 5 月 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5、以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本依据。该法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3. 高等教育法1998年 8 月 29 日通过4. 社会教育法5. 成人教育法6.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不等于特殊教育法,我国至今没有该法。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来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7. 教师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8. 教育经费法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82 年的宪法,但是在88、 93、 99、 04 年做了四次修改。54、 77、 78 已经被废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条例,但是属于法律。第
6、三节教育法规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三、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 、“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 、“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按
7、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应占有一定的比重,但从现状来看,这样的规范却不多。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及分类内涵: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分类:1.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N0.*NO.*3.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二、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
8、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教育权利的分类: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教育义务的分类:国家的教育义务: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障。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第二
9、章教育法制第一节教育立法制度一、教育立法的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各级人大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四)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二、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
10、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198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是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精神制定的。(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第二节教育执法制度一、教育执法的原则(一)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3N0.*NO.*(二)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三)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四)特别教育法规
11、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第三节教育守法制度一、教育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二、教育守法的内容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三、教育守法的条件(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四节
12、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指示、命令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政府有关教育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已基本形成了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并开展了积极的教育督导活动。三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四 、社会力量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各民主党派不是以反对党的身份,而是以参政党的身份参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人民政协一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进行民主监督,二是通过举行会议,
13、对教育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进行讨论,三是通过政协委员的视察、访问和调研等形式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舆论的监督。第三章教育政策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 教育政策的特点1.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 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 教育政策的功能1.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一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二是推出一整套旨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 纲要推出了如下八点措施,即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4N0.*NO.*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
14、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2.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3.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该控制功能的明显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惩罚性。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二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手段必须严密、封闭。二、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第二节 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教育政策的制定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 党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的政策,无权制定政策。2. 国家权力
15、机关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二、教育政策的实施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创造性地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政策,首先要准确理解并把握国家的教育政策体系。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纲领性教育政策是 最高层次的教育政策,具体教育政策处于教育政策体系的最低层次。第三节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与区别联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
16、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法规实际上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政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区别:(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教育法规和
17、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第四章学校第一节学校概述一、学校的内涵5N0.*NO.*1. 我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目前,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和初中,共计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主要侧重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2. 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一)办学自
18、主性(二)财产独立性1.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三)机构公益性1. 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关键是看是否将用于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上。2. 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四、学校的设置1.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
19、制度更为严格。2. 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教师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教育机构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四)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第二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
20、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6N0.*NO.*(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高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节学校管理体制一、学校管理体制的内涵(一)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 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央和公务员于1993 年印发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21、要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2.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9 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三)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 校长负责制2.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校长的任职资格及角色1.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 校长的任免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 年,学制为五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 年。三、学校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意义:1. 学校制定规
22、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得前提。2.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二)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 明确与规范作用2. 约束与激励作用3. 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三)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从形态上看,包括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四)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 整体性原则2. 重点突出原则3. 适量适度原则四、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教代会。第五章教师( 1
23、)“教育”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意义。 教师法第 3 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是专业人员。要符合三方面的要求: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7N0.*NO.*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3)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4)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5)教师法第 25 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24、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6)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7)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权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 【 a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b 学生品行评定权; c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获取报酬权: 教师法第7 条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 8)教师
25、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教师资格制度: 教育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 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 10)教师资格条件:具备本法规
26、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幼儿园教师资格应有幼师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有专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定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27、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12)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3) 教育法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当遵
28、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14)教师聘任制的行式: 1. 招聘 2. 续聘 3. 辞聘 4. 解聘( 15)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育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16)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17)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1. 客观 2. 公正 3. 准确8N0.*NO.*(18) 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已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6 条规定:“对
29、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9)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 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教育法第37 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 故意 2. 造成损失。二者缺一不可)教师法第 37 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30、处分或者解聘。第六章受教育者1. 受教育者内涵( 1)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2) 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12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及其保障(1) 我国宪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 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
31、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2) 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3.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广义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作为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2)教育法第 42 条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32、他权利。4.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 享有申诉权( 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权不交学费权( 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职业教育的学业证书,既包括学历证书,又包括培训证书( 4)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
33、条规定:“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19 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9N0.*NO.*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6特定学生的特定义务( 1)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履行的特定义务,主要包括:学业水平的义务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就近入学的义务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3)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7. 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逃学、辍学行为( 2)考试舞弊行为 (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
34、伤害的行为: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戏耍或无意之中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伤害这给予民事赔偿。8.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 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对特殊
35、学生群体的保护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1.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我国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其他渠道3 .教师申诉制度( 1)教育法第 3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 2)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
36、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理、地域管理、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4)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4.学生申诉制度(1)学生申诉 分为两种 :校内学生申请诉讼简称校内诉讼教育行政申诉(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 2)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讼( 3)申诉的 范围 :根据教育法第42 条规定将学生申诉范围规范为:受教育权和民事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5 条规定, 申诉范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取消入学资格,受到退学或者违纪、违规处分。5.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
37、特殊的行政行为( 2)是一种依据申诉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10N0.*NO.*(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6.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基本上分为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做出决定7.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8.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
38、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9. 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任务的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10. 我国行政赔偿的 范围仅限于 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1. 行政赔偿申请的 拒绝有两种方式 :认为机关无赔偿义务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学生管理与团队管理一、学生管理概说1. 学生管理的特点( 1)学生管理的复杂性( 2)全面性(3)教育性( 4)周期性
39、 (5)沟通性学校管理要遵循一定的 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环节,构成管理周期2. 学生管理的内容( 1)学生 学籍 的管理( 2)学生的 常规管理:中小学常规管理有利于中小学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能够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的常规管理,按照其管理的不同性质、内容,可以分为对于品德常规的管理、学生学习常规的管理、对学生教育活动常规的管理、学生学籍常规的管理及学生生活常规的管理。( 3)学生的德育管理德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渗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中。加强组织管理(德育的管理建立一种以学校德育为主体、以家庭教
40、育为补充、以社区教育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系)健全学校德育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改善学生的德育评价(建立激励性、发展性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校外资源的影响作用( 4) 学生学习的管理加强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中心的教育活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新课标 提出,既要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更要关注他们情感与态度的形成和发展;既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变化与想法。3.学生学习的管理主要从四方面展开: 要摸清学生的学习情况管理者要建立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档案要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动机教师还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和良好的教学、服务态度。4.
41、对学生学习管理的基本要求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11N0.*NO.*教师在引导与管理学生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处于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对学生学习做出积极的评价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并不是一个尺度的使每个学生在每个方面都得到统一、平均的发展; 要求管理者对于学生学习的评价首先要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性差异,并努力去关注、 研究学生这些差异,以便找到个性化管理的科学依据。5.学生管理的方法(1) 班级管理法: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活动教育法情境陶冶法实践锻炼法( 2)自我管理法( 3)思想教育法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在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学生(只有师生关系融洽,在学生管理工作上,才能得到学生的密切配合,一切难题便迎刃而解)正确引导学生( 4)行政管理法:依据学校行政工作的计划和学生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奖罚、评价的管理方法。( 5)制度管理法6.学生管理的目的:学生管理是以“育人”为目的的活动学生管理要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7.学生管理的原则: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激励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教育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社会协调性原则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