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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680590 上传时间:2020-11-1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64.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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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

2、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 处理食物前;2. 使用卫生间后;3. 接触生食物后;4. 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 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 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 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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