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山区民办幼儿园的终止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三)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3 号令)(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1 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二、办事程序(一)申请主体持有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二)申请终止条件1、民办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已由幼儿园组织财产清算的;2、民办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已由幼儿园组织财产清算的;3、因资不抵
2、债无法继续办园而被终止的,已由人民法院组织财务清算的。(三)申请终止的材料1、幼儿园申请办园终止的报告;2、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报告;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而被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通告;4、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5、幼儿园财产清偿报告;6、上缴办园许可证正、副本;7、幼儿园董事会同意终止办园的决议(包括对幼儿园原有幼儿、财产、工作人 员的妥善安排意见)。(四)审批时限1、受理时限:全年2、答复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五)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2、组织清算,出具 报告;3、行文批复,妥善安置在园幼儿;4、颁发变更后的办园许可证;5、到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六)审批流程受 理 书 面 申 请组 织 清 算 由幼儿园组织清算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行 文 批 复 送 达 幼 儿 园 送 达 区 社 团 管 理 局 妥 善 安 置 在 园 幼 儿 注销登记、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凭证三、办事职责:(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二)承办人:王士江、戴红(三)办理地址:宝山区淞滨路 28 号 12 楼(四)联系电话:56670003四、办事纪律:1、依法办事,规范程序,仔 细审核。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3、热情接待,文明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