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足安徽 着眼发展 体现成果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2014-02-251月22日,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立足安徽实际,着眼创新发展,体现了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标志着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条例是安徽省实行立法制度改革的第一部法规。为最大限度地消除“部门立法”的利益性倾向,此次立法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牵头,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立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先后多次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条例在遵循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则下,特别注重吸收有关方面的意
2、见,尤其是广泛吸收了安徽省各地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形成了突出工作创新实践的显著特色。第一,将建立厂务公开质量体系写进条例。从2003年开始,安徽省总工会开始推行借鉴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安徽省已经有2500多家单位开展了这项工作。此次条例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这是全国第一个将此内容写入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的省份。第二,对企业召开首次职代会做出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明确规定
3、企业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节点,将对新建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三,要求民主管理要兼顾企业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民主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作共赢”。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提倡职工代表竞选上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职工代表竞选制”。 2004年,安徽省电力系统率先推行职工代表公开竞选制,工人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职工代表竞选,增强了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职代会的质量和水平。此外,条例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监事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必要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同时也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中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强化了法规执行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