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基金模式介绍一、概念教育基金全称为教育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政策法规为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以湖南省教育基金为例,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三、基金会成立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
3、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四、运作模式(一)规定条款基金会组织
4、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二)案例介绍合理投资获取回报部分收益用于公益项目、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是基金会的基本运作模式。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教育基金会,其投资主要分三类,一是理财性质的投资,如银行理财产品;二是证券类的,如股票、战略投资和增发配售等;三是长期的投资,如物业资产。2005年至2009年,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均净收益率约10%。 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是大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基金有成熟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模式,大多聘请专业投资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投资收益通常高于一般市场收益。 哈佛大学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学术投资基金,资金规模超过300亿美元,哈佛教育基金由哈佛基金管理公司专门管理。自1974年成立以来,哈佛基金管理公司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3.4%。 国外教育基金的投资风格因不同的学校而异,哈佛大学近年更加注重抗通胀品种资产的投资,如房地产、自然资源等;而耶鲁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更偏好股权投资。不过,这些大学基金整体的原则都是注重资产的长期收益性,而且注重资产收益和风险的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