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实务二、问答题1、货物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答: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也有写全称的;(2)发货人代号,有时也写全称;(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2、什么是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合同中如何约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答:为了方便合同履行,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1)对于交易大宗商品,因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2、,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2)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3)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机动幅度使用了“约”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个约数,可以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一般由履行交货的一方,即由卖方选择,也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或由承运人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5)对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按照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一般应约定按市场价格计算。3、简述中性包装的性质和作用,以及采用中性包
3、装时应注意的问题。答:性质: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均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作用: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有利于扩大贸易。注意的问题:(1)采用中性包装出口商品时,应注意与进口商或代理商的配合,在选择进口商和代理商时,应选择那些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商人;(2)在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时,要考虑到买方提供的商标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等问题,一般应在合同中规定:“凡因由买方提供的商标、牌名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完全由买方承担。”4、FOB,CFR,CIF的异同点主要有哪些?答:相同点:(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2)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3)
4、都适合于水上运输;(4)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区别:在运输和保险上存在差别,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责任;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有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5、从美国按FOB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答:美国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五种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
5、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轮船 Vessel”字样,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6、FOB,CFR,CIF术语与FCA,CPT,CIP术语有何异同?后三种术语的应用为何越来越广泛?答:(1)异同点如表所示比较项目FOB,CFR,CIFFCA,CPT,CIP负担出口手续的风险和费用卖方卖方负担进口手续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买方达成的贸易术语下的合同性质装运合同装运合同适合的运输方式海运及内河运输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交货地点装运港出口国内地或港口风险划分点货物装到船上时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装卸费用的划分租船时,买卖合同应明确按班轮条件办理货运单据海运单据或内河运单视运输方式
6、而定(2)FCA,CPT,CIP三种术语应用更广泛的原因:FCA,CPT,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FCA,CPT,CIP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采用FOB,CFR,CIF术语,风险点则延伸到装运港货物装到船上,增加卖方风险。采用FCA,CPT,CIP术语相比采用FOB,CFR,CIF时可以提早拿到运输单据,提前交单收汇。7、简述班轮输运的特点。答:(1)“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2)班轮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用,即承运人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并支付装卸费用;承托双方不计
7、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而是按照港口习惯快速装卸。(3)在杂货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止,通常班轮公司对集装箱的交接方式是CY/CY。(4)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承运人签发的班轮提单背面条款为依据并受国际公约的制约。8、什么是海运提单?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答: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8、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9、什么叫分批装运?UCP 600对分批装运有何规定?答: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UCP 6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2)“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使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3)限期限量分批装运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10、国际多式联运有什么特点?答:(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
9、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2)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3)全程是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4)必须是国家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5)运程必须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11、什么叫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有哪几种情形?答: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处于完好状态时的价值。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
10、,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价值;(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3)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4)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12、什么叫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不同?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损失、支付和特殊费用。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单独海损是由风险直接导致的;(2
11、)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共同海损由获益各方按获救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3)损失的构成不同: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单独海损仅包括货物本身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13、我国海洋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作了哪些规定?答:它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14、汇
12、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点有哪些?答:三者均具有票据的一般特性和功能,即票据的货币性、债权性、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和要式性,以及票据的汇兑和信用功能;但在票据的当事人、票据属于委托支付证券还是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票据的到期日、是否需要承兑、出票人和付款人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15、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答:信用证业务特点包括:(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其遵循的原则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的
13、作用:(1)安全保证作用,基本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2)资金负担较平衡,便利进出口商向银行融通资金,在利于他们的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16、信用证业务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答: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买方支付押金后,开证行倒闭;卖方伪造单据;收到的货物与单据不符;手续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较高。卖方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由于疏忽导致单证不符,从而遭到开证行拒付;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编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
14、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17、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有哪些优点?答:仲裁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的优点:(1)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仲裁员;(2)程序较为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或者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3)费用比诉讼费用低;(4)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18、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哪些方法?哪一种更容易被买卖双方所
15、接受?为什么?答: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1)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2)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上述各种规定中,以第三种最为常用。按照这样的规定,货物必须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单据之一。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买方有复检权,如经复检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是在卖方交货时就已存在,买方可以凭复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比较而言,这种规定方法更为公正,也更容易为买卖双方接受。19、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答:不可抗力的后
16、果是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20、构成发盘和接受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答:构成有效发盘的必要条件有:(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3)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4)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构成有效接受的必要条件有:(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
17、于接受,要用声明、行动;(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互为有偿;(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计算题1、国内某出口企业出口羊毛60公吨,羊毛的公定回潮率为14%,其实际回潮率由实际货物进行抽样检测。假设实际抽取1千克样品,用科学方法去掉其中水分,最后可以净剩0.9千克的干羊毛,请计算该批羊毛的公
18、量(结果请保留两位小数)。解:实际回潮率=(1-0.9)0.9100%=11.11%,公量=60(1+14%)(1+11.11%)=61.56(公吨)2、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数量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4公吨,实际回潮率9%。(1)合同规定的标准数量100公吨相当于实际生丝的多少重量?(2)实际数量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规定的重量?解:(1)100公吨生丝的实际重量=公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00(1+11%)(1+9%)=98.198(公吨)(2)104(1+9%)(1+11%)=105.908(公吨)所以,超过合同约定数量。、我国某商品出
19、口报价CFRC3% New York为:USD300 Per Set。(1)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2)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同意,为保证出口净收入不变,试问CFR5%应如何报价?解:(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300美元3%=9(美元),CFR净价=300-9=291(美元)。(2)CFRC5=291(1-5%)=306.32(美元)。4、某进出口公司向爱尔兰出口一批货物,按FOB价格条款成交,每公吨1200美元。在装运前夕,买方因派船有困难,要求卖方代为订船舱和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2%,保险加成率为10%,海运运费为每公吨15美元。试问:应用何种价格术语?价格是多
20、少?解:CIF=(FOB+运费)1-(1+投保加成)保费率=(1200+15) 1-(1.10.62%)=1223.34(美元/公吨)。5、鑫兴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客户来电,询购1000只睡袋,请按下列条价报出每只睡袋的CIFC3%悉尼的美元价格。睡袋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人民币,国内其他费用总计为5000元人民币,鑫兴公司的预期利润为10%。该睡袋为纸箱装,每箱20只。从装运港至悉尼的海运费为每箱20美元。海运出口保险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战争险,费率为0.8%(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6.15元兑换1美元)。解:(1)FOB=成本+费用+利润,睡袋的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每只的运费为5
21、0001000=5元,按照预期利润的10%加成计算,每只睡袋的FOB价=(50+5)110%=60.5元=9.84(美元)。(2)运费的计算:运费F=20美元/箱20(只/箱)=1(美元/只)。(3)CFR=FOB+F=9.84+1=10.84(美元/只)。(4)CIF=CFR(1-110%保险费率)=10.84(1-110%0.8%)=10.94(美元/只)。(5)CIFC3%=CIF净价(1-佣金率)=10.94(1-3%)=10.940.97=11.28(美元/只)。6、我国对美国出口某种商品1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USD395.00 CIF New York,其中运费为每公吨30美
22、元,保险费共计225美元。商品进价为每公吨2060人民币元(含增值税17%),业务费用定额率为10%(以国内收购总价为基础计算),出口退税率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20元。请计算该商品的出口盈亏率和换汇成本。解:出口外汇净收入=395-30-225100=362.75(美元),出口总成本=收购成本-退税收入+业务费用=2060-2060(1+17%)9%+206010%=2107.54(元),出口盈亏率=(362.756.20-2107.54)2107.54=6.71%,出口换汇成本=2107.54362.75=5.81(元/美元)。7、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
23、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装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D1850/20,USD3515/40和USD2050/20,USD3915/40,装箱费率是USD120.00/20,USD240.00/40。(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解:(1)装箱费:1201+2402=600(美元)。运费:20501+39152=9880(美元)。则运费费用总计:600+9880=10480(美
24、元)。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0480美元。(2)CFR价=FOB价+运费=24+104802640=27.97(美元/件)。即CFR鹿特丹价为每件27.97美元。8、出口某商品10公吨,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解:体积M=0.30.20.4=0.024(立方米),重量W=0.025(公吨)。因此,重量吨是运费吨。每箱运费=运费吨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0.025USD80(1+20%+10%)=USD2.6。箱数=总重量/每箱重量=10/0.02
25、5=400(箱),总运费=400箱USD2.6=USD1040。9、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5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厘米40厘米25厘米,每箱毛重为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问:我方应如何报价?(装运港:上海)解:每箱毛重:35公斤=0.035(公吨),每箱体积:45厘米40厘米25厘米=0.045(立方米)。二者比较:0.0350.045,故应按尺码吨计算运费。F=基本运费+附加费=1200.045+1200.045(20%+10%)=7.02(美元)。
26、FOB价=CFR价-运费=35-7.02=27.98(美元)。因此,应改报价为USD27.98 per case FOB 上海。10、某公司以每公吨10000美元CIF纽约对外报价,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纽约,保险费率为1%,为保证我方净收入不变,应从原报价中减去多少保险费?解: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10000110%1%=110(美元)11、某公司出口商品净重100公吨,装5000箱,每箱单价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5箱外,还短量380千克,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解: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895)+(3802089)110%
27、=2349.6(美元)12、我国某外贸企业向美国销售一批男式衬衫,共计10,000件,装于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内,原报价为USD20.00/PC FOB Qingdao,已知从青岛至纽约的海洋运输费用是每个40英尺的集装箱5000美元,海洋运输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和海洋运输战争险(费率为0.5%),投保加成率为10%,现美方要求我方改报CIF3% NewYork的价格,我方表示接受。为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应该报出的单价是多少?解:,我方应该报出的单价为:USD 21.48/PC CIFC 3% New York。四、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4
28、%,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答:不能。因为我方寄送样品和表示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的行为也构成有效的交易条件之一,对方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2、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澳大利亚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
29、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请分析卖方做法是否有理,买方是否应接受?答: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是凭样品买卖,一种是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含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
30、,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 并提出损害赔偿。3、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这是一笔中性包装交易,外方要求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在处理该业务时应注意:(1)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已经注册,若有则不能接受。如果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当由买方负责”。(2)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
31、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良好声誉,则不应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出口。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支付多少货量?为什么?(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1)卖方可以尽量少交货,拟实交付9500MT。因为,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10000公吨,溢短装5%,卖方选择)。这是溢短装条款,但是没有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32、,按照国际惯例,则该溢短装部分应该按合同价格计价。卖方正等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卖方会有意地少交货。(2)完整的溢短装条款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即溢短装幅度、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计价。如果一方没有选择权,就应该争取在溢短装条款中明确表明溢短装部分按照市价计算,才可以防止有选择权的对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意识地在国际行情上涨时少装或在国际行情下降时多装,侵害自己的利益。5、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
33、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答:应由卖方负责。INCOTERMS中的风险是指意外事件,如果损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论此时货物是否已经装到船上,按照INCOTERMS,卖方有提供适当包装的义务。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
34、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6、中国某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答:在滚装、滚卸、集
35、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应将“FOB天津新港”改成“FCA内陆”。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会推迟结汇。7、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
36、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
37、。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8、某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我方的要求的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
38、据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9、我国大陆某工厂与台湾TS公司以FOB SHANGHAI成交一批化肥,台商即以CFR Labuan转手给马来西亚F公司。台商开来的信用证价格为FOB SHANGHAI,要求货运曼谷,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台商为什么这么做,我方应如何处理。答:台商有可能是为了简化向马来西亚F公司交货的手续,或由于台商与马来西亚公司合同规定运费由台商负责,但台商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工厂。对于台商的这种做法,出口工厂可在以下情况下接受:(1)台商将运费
39、汇交出口工厂;(2)台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运公司;(3)在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10、某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赔偿,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
40、担负责。”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问:F公司能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公司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
41、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例中,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仍在装船时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本案例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1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上船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
42、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应赔偿。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1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
43、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FOB的风险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在货物在装上船前的风险都应该由卖方承担,而卖方并未投保,因此,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货物受损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之前,此时买方对该货物尚未取得所有权,因此买方不拥有可保权益,所以买方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尽管保险单内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也可对买方拒赔。13、天津某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
44、人,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天津公司同意港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津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港商收取贷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港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港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天津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答:出口商应通过托付银行(中国银行)向代收行要求付款。因为代收行是在委托人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借给进口商提货,违反托收委托中的付款条件
45、,所以代收行应向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14、2011年10月,我国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答:银行无权拒付。不可撤销信用证必须经过有关各方当事人同
46、意才能修改,在受益人表示接受以前,原信用证的条款仍然有效。此案例中,我方在备货时,进口方通过开证行传递一份信用证修改书,而我方并未理睬,所以原信用证仍然有效。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无权拒付。15、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拒付。为什么?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
47、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16、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检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2)进口商品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3)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问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为什么?答:(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第二种情况
48、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3)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商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17、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9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方企业存放出口商品的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我方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2010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履行完全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