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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海纳百川 文档编号:1154767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21.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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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 -河北省消 防 安 全 不 良 行 为 公 布 实 施 办 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我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提供图纸

2、审查、消防安全评估或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 2 -封的场所、部位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单位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或者一年内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第四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具体公布范围如下:(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建设工程

3、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四)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五)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七)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八)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九)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

4、部位的;- 3 -(十)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十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十二)一年内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 次(含本数)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十四)依法被确定为消防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十五)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文件的;(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符合前款第 1-12 项的消防违法行为

5、,在纳入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同时,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布范围。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违法责任主体、证件号、具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消防行政处罚情况及公布时限等。第五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信息采集、认定、审核、上报、申请撤销和信息抄送工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消防安全- 4 -不良行为汇总整理,报经本级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在省内公布,同时负责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向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上报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送达行政处

6、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告知笔录 ,告知违法行为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事实和后果,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七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县级消防机构应当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当月月底汇总、上报市级消防机构。市级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应当连同本级办理的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案件统一汇总、分类、审定,于每月 10日前填写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经本级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 15 日前集中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符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申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和申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消防安全不良

7、行为统计表与当月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一并上报。第八条 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名单每月在信用河北( http:/) 和 “河北公安执法公开办事大厅 ”( 、河北消防网( http:/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级认定的消防安全- 5 -不良行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核查。第十条 违法行为较轻且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救济时限内已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消防机构核实后,可在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 申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和申

8、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备注”栏中说明并提出不予公布申请,省公安消防总队可以不予公布或者上报。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涉及一般火灾隐患、违法情节较轻、对社会安全影响较小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本办法第四条第 13-16 项) ,公布期限为 6个月;对社会安全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本办法第四条第 1-3 项) ,公布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重大火灾隐患、建筑物安全、技术服务质量、多次违法等对社会安全影响严重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本办法第四条第 4-12 项) ,公布期限为1 年以上 3 年以下(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9、) 。第十二条 省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达到惩戒效果后,由原认定消防机构填写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撤销申请表 ,经市级消防机构汇总、审核后,与当月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相关网站- 6 -公布撤销信息并向省信用信息中心出具撤销通知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已公布的不良行为或者发布撤销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信息。第十三条 省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积极整改,确实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经违法行为人申请,由原认定消防机构在 15 日内核实后填写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变更申请表 ,由市级消防机构汇总、审核后随当月河北省消防安全不

10、良行为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消防总队接申请后,可适当缩短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少于 3 个月,整改结果列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问题整改完毕或公布期限届满达到惩戒效果后,由原认定消防机构按季度提出申请,经市级消防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汇总后向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撤销申请。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 1316 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省内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可由原认定消防机构填写申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 申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纳入全

11、国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原认定消防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反- 7 -馈当事人并按程序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复核情况予以维持或者变更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对核实结果不服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与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强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共享应用。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每月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后,原认定消防机构应将本辖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抄送工商、安监部门,作为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时的重要参考;抄送住建部门,作为资质监管、

12、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的重要参考;抄送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与单位和个人信用挂钩;抄送证监、保监部门,在上市企业监管、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理赔时予以参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抄送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档案,记录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变更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13、 8 -第十九条 对已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原认定消防机构应将其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认定上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工作中出现失误、失实、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告知笔录2、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3、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撤销申请表4、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时限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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