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 表 格 式填报单位: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设立依据: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海府办2001200 号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法律依据备注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2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项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
2、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5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6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3、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7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 处 以 一 百 元 以 上 三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不 足 一 个 月的 按 照 一 个 月 计 算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其 法 定 代 表 人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单位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
4、行政处分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项9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责 令 限 期 退 还 ,逾 期 不 退 还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扣 押的 证 件 数 ,每 证 处 以 一 百 元 以 上 三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0用人单位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
5、报批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12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3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
6、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15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16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17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7、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18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19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20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
8、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2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劳 动 、 国 家 规 定 的 第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
9、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2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10、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3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24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25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分
11、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制订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
12、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2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28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
13、一条29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责令改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30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31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3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用人单位调查取证,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14、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35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 变 更 或 者 缴 费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后 ,未 按 规 定 到 社 会 保 险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社 会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的
15、;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应 当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上述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36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16、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37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 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38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39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 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申请人民法
17、院强制执行,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0 至 5000 元罚款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40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 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0 至 5000 元罚款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41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3 倍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42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18、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43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44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45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
19、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46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或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或以暴力、胁迫、欺诈的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
20、七条46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鉴 定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介 绍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者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规 定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47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48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出入境职业中介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
21、绍一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49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向应聘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 1 至3 倍的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50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情节严重的 由物价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1职 业 介 绍 机 构 30 日 内 未 能 为 用 人 单 位 或 求 职 者 找 到 符合 协 议 要 求 的 人 员 或 岗 位 ,不 退 还 按 规
22、 定 应 退 的 费 用 的责令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2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2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53职业介绍机构为未取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的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54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23、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 500 元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者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按每介绍一人处以 500 元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55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
24、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56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未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57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58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
25、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59民办学校(职业技能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
26、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1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2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5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6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7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8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60民办学校(职业技能教育)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