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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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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备 注1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2 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责令补签劳动合同,罚款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

2、证件;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 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责令限期退还,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

3、第六十五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8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责令限期退还,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9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0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责令改正,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

4、五条 12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警告,罚款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13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4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责令补办,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 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罚款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6 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

5、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7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向应聘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责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8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19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0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罚款,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

6、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22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23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4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5 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2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

7、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27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2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工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令加付赔偿金

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3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3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3

9、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3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3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

10、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的,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3行36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7 用人单位向社会

11、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8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9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0缴费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

12、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罚款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41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42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3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13、,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44 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5 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6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责令其限期参加,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14、 47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8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49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追回违法所得,罚款。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十二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50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51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 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15、 52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条 53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5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用人单位调查取证,用人单位不按 罚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4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55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

16、法所得,罚款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56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7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或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或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或以暴力、胁迫、欺诈的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17、三十七条 5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59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出入境职业中介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0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1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2 职业介绍机构 30 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

18、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又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 责令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3 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4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5 职业介绍机构为未取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6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

19、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7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8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

20、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9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责令限期清退,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0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

21、学经费的。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71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责令限期改

22、正,责令停止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57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73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74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7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教育)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

23、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7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77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

24、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78民办学校(职业技能教育)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79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1.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80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

25、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罚款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81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82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

26、,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83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4 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 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85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27、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罚款 1.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686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连续 3 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 罚款 1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 2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二条 罚款数额在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 据 备注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含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筹设:三十日 正式设立:三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28、促进法第十一、十三、十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 111 项 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30 日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九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 119 项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20 个工作日 1.劳动法第九、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十条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 备注1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2 缴费单位因

29、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预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3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 据 备注 1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9 元/人月 1.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关于统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 劳动合同鉴证费 5 元/

30、份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3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10 元 /证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7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3.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4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50 元 /生 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5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A 类:初级工理论考核费 40 元,操作考核费 200 元;中级工理论考核费 50 元,操作考核费 250 元;高级工理论考核费 60 元,操作考核费 320 元。B 类:初级工理论考核费 40 元,

31、操作考核费 130 元;中级工理论考核费 50 元,操作考核费190 元;高级工理论考核费 60 元,操作考核费 250 元。C 类:岗位理论考核费30 元,操作考核费 70 元;初级工理论考核费 40 元,操作考核费 80 元;中级工理论考核费 50 元,操作考核费 120 元;高级工理论考核费 60 元,操作考核费170 元。技师 600 元。高级技师 700 元。(单位:元/人次) 1.工人考核条例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6 劳动年审证照费 50 元 /户 关于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问题的复函 7 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

32、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 人以下的,每件20 元;4 至 9 人的,每件 30 元;1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50 元。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 300 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案件,每件 500 元; 2.争议金额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按 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分,按 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1%收费。 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负担的费

33、用,按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收费主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表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 据 备注 1 监督检查 1.劳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4.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7.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条 8.广东省工

34、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9.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 劳动合同文本审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 劳动合同鉴证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4 工伤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5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8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35、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第五条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9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第五条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10 招用流动就业人员备案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11 失业证发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就业

36、服务机构 12 招录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3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定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2.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14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 集体合同签订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2.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 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16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7 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特殊

37、保护规定第九条 18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19 劳动年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2.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0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22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23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提出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六条 2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5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注:1、本表“ 民办学校”仅指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2、本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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