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为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粤国税发 200979 号) 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1、 公告出台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为“办法”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
2、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结算出实际毛利率,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办法同时规定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确定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因此,汕头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不低于 3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征管单位根据不同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测算征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区(县)税务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不尽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税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
3、纳税行为,公平税收负担,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我市 2014 年度房地产开发的相关经济数据指标进行测算并参考周边城市及省内一线城市确定的计税毛利率,研究制定了本公告,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相关问题。2、 公告主要内容一是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开发项目性质和所在地,区分适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即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 4;其他开发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毛利率,即位于金平区、龙湖区的开发项目为 25,位于其他区(县)的开发项目为 20。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按与公告不一致的计税毛利率征收的开发项目,2016 年 1 月 1 日起预售收入应改按公告的计税毛利率征收,2016 年 1 月 1日以前的不作调整。二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计税毛利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税费扣除的口径。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销售未完工产品毛利润抵减项,将抵减后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