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二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本、专科生的群众组织。第二条:全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发展观,领会其深刻内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
2、道德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2、以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的一流大学为目标,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同学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以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奋发成才的实际行动为将我校建设成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3、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和人文素质。4、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3、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投身校园文明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5、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6、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7、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第五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 会 员第六条: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本、专科生
4、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
5、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4、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第三章 组 织 与 职 权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条:校学生代表大会1、校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2、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3、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学院在籍本、专科生中产生。4、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3)选举学生会委员会;(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会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
6、会的最高权力机关。2、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2)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会议;(3)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4)检查、监督常委会的工作。(5)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委员会可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常委会1、由学生会委员会推选产生的常委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2、常委会的职权:(1)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2)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3)任免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4)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3、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会
7、议,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代行职权。4、学生会主席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委会选举通过。第十三条: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1、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2、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常委会任免,部长和副部长试用期一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第十四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学生会工作。第十五条:院(系)学生会1、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系)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8、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2、院(系)学生会可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3、院(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工作需要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4、院(系)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5、院(系)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院(系)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第十六条:班委会班委会是院(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本院(系)学生会的工作协调。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