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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学.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146706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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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 要:虽然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但由于 现行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实践中动物的境遇仍然不尽人意,善良的人们不时被见诸媒体的“ 硫酸伤熊”、“汉中屠狗”之类残忍对待 动物的事件所刺激。由于法律是 现代社会的主要行为规则,我国又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因此,有识之士 强烈呼吁对我国现行动物保护立法进行修改,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动物保护事业的需要,但社会上还有相当部分人对之持有疑虑,认为现阶段启动完善动物保护立法条件尚不具备。2009年09月18日,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开始征求意见,引起社

2、会的广泛热议。本文主要对现阶段完善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从完善动物保护立法所需的各种条件展开分析,论证了我国现阶段启动完善动物保护立法的时机基本成熟的命题。关键词:动物保护立法;问题;完善正 文: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动物保护法制建设和动物保护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保护动物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分析其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将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现代,动物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 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保护动物可以有多种手段,而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作为“ 许多规范的

3、一个体系” ,其作用最为显著。用法律手段保 护动物资源已成为当代社会之共识。为了保护动物资源,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加强动物保护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动物保护体系的浅谈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院 王鑫 20081301B086- 1 -不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分析我国 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将 对有效地改善我国动物保护的现况有重大作用。、 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立法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 为我国动物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仍存

4、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最基本的要求莫过于要素齐全,不同功能的规范, 单行法规范是相对综合性法规范而言的,专门对某个动物种群或对管理、保护利用动物的某个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 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散见于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若干零散文件中。其中除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1)外,其他的法律多只提及动物,但均不以保护动物为目的。例如 渔业法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繁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 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

5、进渔业 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虽不乏动物保护的条款,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讲该法的经济性目的更为明显,不是为动 物保护而制定的。目前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方面的规定,已 经初步形成体系,但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法,对动 物保护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 、动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制定动物保护单行法规范带来一定困难。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宜粗不宜细” 的原则,从而导致动物保护立法中浅谈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院 王鑫 20081301B086

6、- 2 -原则性条款多,而具体的可操性的条款少,不利于法的有效实施。而且,由于条款过于抽象,通常在法律公布后再制定一个实施细则,从而增加了一道工序, 费时费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 42 条,多从宏观上做规定,多委托性规则。如第 10 条:“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从法条中难以找到可以具体操作的规定。在该法颁布几年后又制定的两部实施条例对它做了补充,但即使是这样,仍是原则性条款居多。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达到所需目的的(二)猎捕申请不符

7、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不宜捕捉、猎捕的。 ”其中“ 合法的非猎捕方式”、 “有条件”、“资源现状”等如何界定,哪些工具、方法、 时间、地点不当,仍然是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据以规范自己行为的尺度不明了,在具体行为时不免朝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行事,而动物本应受保护的权益不免受到威胁。二、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设想对动物的重视体现了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如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动物也是当前国家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无论是从我国伦理道德建设、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加 强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都刻不容缓。1、动物保护立法依然是以人类的利益为

8、出发点的重视动物,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通常某一权利的赋予是基于保护该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但 动物保护制度的构建,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从关怀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实质上,关注动物保护,价值取向只是人从只 顾眼前、狭隘、自私掠夺的短期利益价值观向权利的道德化、生态化、物种的多样化、生 态的整浅谈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院 王鑫 20081301B086- 3 -体平衡、人类世界永续和谐发展和人类利益的长期化价值观的转化,而动物也只是这一价值观转化的一个受益者。以动物保护的立法最终实现的是人类利益、动物福利的双赢。保护动物,特别是认识到动物福利的改善对改善人们对动物利用的重要作用

9、,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动 物的作用。例如,我国近年来在 “绿色贸易壁垒”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人们关注家禽、农场动物福利。动物在获得福利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高质量的、对人类 有益的动物食品,提供高汇报的经济利益。又如, 对宠物福利的关注可以遏制动物疾病的传播,促进和谐和会的发展。2、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及物种灭绝速度惊人的提升,保护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生态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动物的权利问题,并从事相关的专项研究, 进而提出了应给 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的观点。目前, 这种思潮对学界甚至对立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该论断被立法采纳,将对我国法律关系的主

10、客体一元结构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产生革命性的冲击,如动物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 物的意思表示和行 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的民法、刑法 规则以及诉讼法规则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势必引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混乱。我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为它们与人类有着不可类比的生命特征,这 之间有着无法逾越的障碍。即使是在 动物保 护的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发达国家,也无法真正地承认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这种“ 不可类比的生命特征”主要表 现在:第一,无法实现权利、 义务、责任的一致性。第二,不符合法律浅谈 我国动物保

11、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院 王鑫 20081301B086- 4 -关系主体平等原则。法理中有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倘若给动物以权利主体地位,我们不禁要问,是所有的动物都享有权利主体地位吗?很明显这是不可能的。对濒危的老虎物种和蚊子很显然在动物保护法里是不平等的。第三,人和动物之间不具备成立法律关系的基本条件。3.完善我国刑法中有关动物犯罪的条款目前我国刑法中已经有破坏动物犯罪的条款,但由于受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法律往往忽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存在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不利于 对动物利益的保护。 为此提出以下修改意见:第一,将刑法第 314

12、 条中规定的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合在一起,称 为破坏野生动物罪,把非法破坏珍贵、 濒危、稀有野生动物的情形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实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加大对破坏珍贵、濒危、稀少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 力度,另一方面可以 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第二,增设虐待动物罪,对虐待动物后果恶劣、情节严 重的行为人以犯罪论处。在自然界中捕食行为是自然的,是符合生态规律的,但虐待动物行为在自然界是无法解释的。罗尔斯顿 的理论是,不反 对利用动 物满足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但这种利用是有限制

13、性的,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把这种利用行为还原到动物的自然生存状态进行衡量,人类给动物造成的痛苦平均不能超过动物在自然界生存时所承受的痛苦。因而在罗尔 斯顿的理论影响下制定的反虐待动物法与目前各国己经制定的法律可能稍有不同,那就是不是一味地追求改善动物福利,但目前许多法案仍是可以借鉴的。例如美国密歇根州刑法专门设立了动物章节,其中浅谈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院 王鑫 20081301B086- 5 -对动物的食物、水、庇护所、卫生条件、健康状况、运输、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被处以不超过 93 天的监禁 。结语:2009年09月18日,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开始征求意

14、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动物保护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富强、民族 兴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而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动物保护立法是有效实施保护动物工作的重要前提,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依旧曲折,作为当代法科学子,让我们共同努力,促使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适当提高动物受保护的程度, 为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提供法制保障,促成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参考文献:郑清贤.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行性J. 中国动物检疫,2009, 26(11):7-9 任磊.思索动物福利J.中国检验检疫, 2005(3):23- 24.常纪文.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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