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答(五) 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这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比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 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对反应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没有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为了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
2、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检察等机关的意见制度,坚持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所以,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漏;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对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国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
3、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如何理解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答:近年来,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费用的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4、。它直接导致了大量公款流失,助长了特权思想和攀比思想的盛行,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助长了诸如公费旅游、办班热、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鉴于此,廉政准则专门规定了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廉政准则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
5、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学习费用”,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定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向学员收取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依照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处理。问:如何理解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答:随着对外开放的
6、不断扩大,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出国(境)留学、探亲人员越来越多,因投资、留学、移民而出国(境)定居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外交往中不讲政治,或者政治观念淡薄,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崇洋媚外,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丧失信心。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送到国外去,有的甚至不顾国格人格,或不惜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滥用手中权利,向个人或者组织甚至国(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这类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破坏了对外开放政策的顺利实行,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海外,在国际国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为维护党和政府
7、的国际形象,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廉政准则特就此作出了规定。 这里所称的“个人或者组织”,“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这里所称的“索取”,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向领导干部的亲属提供这种资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结果受损害的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这种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还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