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 文 题 目:论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中文摘要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已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应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有针对性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促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 目 录前言1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1(一)初级农副产品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二)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2(三)食源性疾
2、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3(四)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险和安全性问题3(五)小食品作坊监管乏力3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4(一)食品安全法律4(二)食品安全法规4(三)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5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局限性分析5(一)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6(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订明显滞后6(三)食品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7(四)执法环节存在权责不清、监管不力的情形7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8(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8(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8(三)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9(四)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9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10(一)整合现
3、有法律资源10(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11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112.强制推行HACCP控制系统123.建立食品召回制度13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14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15致谢17参考文献17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可是自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事件,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出现,人们开始质疑,现在到底还有什么食品是可以放心食用的!面对这一严峻问题,今年2月28日,
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承载着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一)初级农副产品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加之农民食品安全意识差,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高效农药、
5、大量施用化肥、滥用植物类激素如胀大剂、催红素、增甜剂等;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如瘦肉精等;工业污水、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造成重金属在农畜产品中含量超标、超量等,残留于食品中的诸多有害物质,都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危害。(二)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传统食品行业管理水平落后,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缺乏诚信意识,存在以下制假售假现象:(1)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如:用霉变的大米制作米制品、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加工食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如在面粉中超
6、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3)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等。(4)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如三鹿奶粉为提高奶粉中蛋白质含量在奶粉中增加三聚氰胺就是在食品中添加有毒物质的典型事例。(三)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据卫生部的统计
7、数据,每年我国有约1.3万人因食用不洁食物发生食源性疾病,这主要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的原料采购与使用、加工的条件与设施和加工过程不能有效地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导致微生物的大量繁殖生长,因而会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我国每年发生在集体食堂和餐饮消费行业中的食物中毒,大多数由微生物引起。(四)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险和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
8、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五)小食品作坊监管乏力监管网络不健全,对遍布城乡各地的家庭式作坊、食品经营摊点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传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设施简陋,易隐蔽,易于搬迁,流动性强,难于监管与控制;对于不具备完善的卫生设施和相应的卫生条件的食品经营摊点,执法部门难以许可,有时为了社会稳定和解决社会就业矛盾,只能予以许可,即使不许可也难以取缔。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
9、的立法涉及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环节,而这诸环节的立法都是散见于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由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一)食品安全法律我国法律中所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二)食品安全法规在行政法规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
10、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三)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11、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局限性分析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现状分析,仅仅就一部食品安全法律不可能规制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又过于狭窄,并没有
12、覆盖食品安全所涉及的诸多环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更新速度慢,还不能够与国际接轨。(一)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现行相关食品的法律有13部,法规26个,主要集中在5个部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不一,缺乏统一的协调,法律法规冲突现象明显,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冒着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例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相关内容,动物防疫法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处罚幅度不一致,处罚主体也不同,缺乏统一。(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订明显滞后
13、一方面由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立法时间较早,对法律责任规定不严、内容不全、衔接不顺、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问题的规定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也明显滞后,并没有及时的修订。如我国食品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蔬菜、水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在我们执法过程中,必然会使许多有害物质蒙混过关。(三)食品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法律惩罚力度小,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处相对过轻,对违法行为大多子以查封、捣毁窝
14、点、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理威慑力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应当子以重罚。然而食品安全法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且不说此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限太低,就是在一般违法情况下,是否处以五千元的罚款还是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极有叫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违法者屡屡铤而走险的强大底气。(四)执法环节存在权责不清、监管不力的情形 在我国,有工商
15、、卫生、质检、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近10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由于部分执法职能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理顺,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有的甚至相互制肘。此外监督资源分散,监督的力量没有形成合力。食品的监管工作也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仅限于在出现问题以后的事后补救工作和应付上级安排。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仍然存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多个环节。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16、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
17、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指导性政策,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三)加拿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
18、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四)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如所有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洁净卫
19、生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储藏、搬运和陈列。自日本发现了疯牛病后,日本政府决定成立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独立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由政府任命担当大臣,委员会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下设常设事务局,同时还提出了全面改正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改革宣言”。据报道,该宣言强调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必须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需要以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律为核心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
20、律体系。(一)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在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梳理、补充和完善,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是解决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交叉和缺陷、强度不够等问题,增强法律效力。内容包括: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检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根据条件逐步完善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法典(CFR)一年一版每年进行修改的制度,当出现新的技术、产品或产生新的健康危害时,及时制、修订相关的法规标准。二是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
21、法律法规制度体系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我国于2001年建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在实际中,我们却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在食品行业表现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广泛存在,它们甚至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能够长期自由生产、加工食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该说,在市场初步发展的过程中,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一定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地方和国家GDP总量的增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道德的整体滑坡和诚信危机的广泛出现,社会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得不严格便会带来新的严重问题。例如,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生产
22、优质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护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在如下方面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应严格行政执法。实际监管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应该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制止
23、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其次,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最后,建立起完善的食品认证体系。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没有加贴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2.强制推行HACCP控制系统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
24、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HACCP该方法通过预计哪些环节最可能出现问题,或一旦出了问题对人危害有多大,来建立防止这些问题出现的有效措施以保证食品的安全。目前,我国己有部分水产品加工厂通过了国家商检局的HACCP评审。但是从其构建的目的上看,也只是为了食品出口的需要,还没有运用HACCP系统对在国内消费的食品予以控制。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恶化、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我国应该在食品领域内强制推行建立HACCP控制系统。结合我国实际
25、,应该从以下方面强制推行HACCP控制系统。首先,要颁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借鉴西方的经验我国也应该在相应的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设定HACCP体系,建立专门的HACCP管理机构,构建安全食品的防护墙。其次,通过专门的法律条文强制规定,要求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监测关键管理点的程序,以保证标准得以满足及各种操作处于控制状态,要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的企业必须向专门的HACCP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口或销售。如违反该法规,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最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HACCP体系。HACCP真正实施者在企业,而实施这样新的保证系统,企业必
26、然有较大的投入。一些企业自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建立HACCP系统,或者弄虚作假,以图蒙混过关。为促使企业采用这一系统, HACCP的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制定HACCP质量管理计划,报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评价、批准后才能运行。HACCP的管理机构应该派驻检查人员进行跟踪监管,如果发现问题,就应该严肃处理,严格执法。同时要求企业建立起完备的记录保存系统。3.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新、赔偿的
27、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相当完备,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做法。可以参考美国的食品召回等级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食品产业发展状况,我们应将监管的重点放在第一级和第二级食品上,对于第三级食品可以采取鼓励召回的措施。另外,编制一套规范的操作性强的食品召回程序,包括
28、食品召回计划的制定、启动食品召回、实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完成评估,不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后果等相关环节的具体内容,让责任主体以及管理部门在具体食品召回中确切知道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和义务。尤其重要的是不实施召回的法律后果,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仅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的,特别是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自身总体素质偏低,自律性差的情况下,必须强调法律责任。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的信用制度的核心就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依据的思路有:(1)为食品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一个食品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的活动,必然由若干工作人员经过若干工序最终完成
29、,这样的一个生产过程要有文字记录可查。(2)为企业建立监管信用档案。一方面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备案,包括登记注册情况,具备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情况,食品认证的情况,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良好或不良记录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所记录。另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也要有记录。(3)对企业的信用信息的评价公开。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可以采取行业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政府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把评价的情况向消费者、向社会公开。 (4)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失信或严重失信的食品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纳入黑名单,
30、向全社会公示,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要对企业进行诚信道德教育。道德约束是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道德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法律还要广泛。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之余,还应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的引导,以提高食品企业人员的道德标准。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的负责,不要出了问题最终要由政府承担责任,需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不要凡事出来都是政府来收拾残局,久了会对政府的诚信付出巨大的成本,法律上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
31、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
32、实处。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者的责任加以完善,按照职责范围规定各级部门的责任,对于联合执法的,应当规定各部门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可以规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当无法查清问题出在哪一环节时,由相关各部门举出自己已经尽到监管义务,无法举证证明的,视为失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不会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留下互相推诿的余地。对于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得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实职人员也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责
33、任,谁出具证书、检测报告,谁就要负法律责任,这样可以预防、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面对国际上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基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我们有必要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立法是关键、是根本,没有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问题的关键。希望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尽快完善起来,和国际接轨,缩短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致谢在论文搜集资料和撰写的过程中得到了指导老师的帮助和支持,也得到了家人和朋友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对指导老师及帮助过我的朋友和家人深表感谢。参考文献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通报,卫办应急发200824号.2张晓.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J农业经济问题,2003,(10).3杨辉.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和改革建议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2).4龙长安,黎昌贵.产品责任法及我国立法完善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2006,(2).5杨永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推行实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 6凡真.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保健食品,2004,(9)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