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35265 上传时间:2020-04-28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1、概念:第 37条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保护法益二、刑法的解释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理论基础:民主与自由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3、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六、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二节 犯罪客体要件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

3、观事实特征。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主体要件一

4、、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三)特殊身份:实行犯三、 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2)主体条

5、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3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二、犯罪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认识因素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

6、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3)违法性的认识(二)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B、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二)意志因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同一、具体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D、故意的认定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三、犯罪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有预见的义务;(2)有预见的能力(二)过于

7、自信的过失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法定的、相对具体的结果)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南瓜案四、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误把无罪当有罪 ;2、误把有罪当无罪(二)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限度

8、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必须对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情景条件:必须出于不得已5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避险意图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 概 述一概念:故意犯罪 、犯罪过程中 、 结局形态二、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的行为犯三、犯罪形态

9、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四、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 犯罪预备一、概念与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三)实事上未着手实行犯罪(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第三节 犯罪未遂一、成立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二、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中止一、成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2、中止的自动性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二、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10、的 应当减轻处罚第六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特征:整体性三、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2人以上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3、身份与共犯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同(相同)+ 共(沟通)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法定形式(一)一般共同犯罪(二)聚众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二、学理形式(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重点:承继的共犯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一、共犯人分类概述(一)基本分类

11、方法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 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二)我国的通说 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 二、法定分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3、主犯的刑事责任 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3、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2、正犯的类型: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三)教唆

12、犯1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定的人。(2)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行犯罪。(3)主观方面:故意。2教唆犯的定罪(1)教唆犯(包括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的定罪: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2)分则将某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3)教唆几种特定犯罪时的定罪:以被教唆者具体实行的犯罪定罪。3教唆犯的处罚(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未遂犯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帮助犯1、帮助犯的

13、概念与种类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物质 / 精神2、帮助犯的处罚:帮助犯 =/= 从犯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问题: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四、共犯与犯罪形态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第七章 一罪与数罪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二、区分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三、区分的原则1、主客观相统一2、全面评价但不得重复评价第二节 一罪的认定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2、

14、意义:追诉时效(二)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一行为触犯数罪名2、处理原则:从一重例外:2042(三)结果加重犯1、概念与特征(1)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2)罪过(故意、过失) (3)加重法定刑:比较236、237二、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1、概念与特征 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数行为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2、意义罪数(234)、时效(89)(二)吸收犯1、概念与特征 数个行为、数个罪名、吸收关系2、处罚原则:一罪从重(三)牵连犯1、概念与特征一个目的、数个罪名、牵连关系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2、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而

15、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作了不同规定:(1)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2)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3)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加重法定刑。(4)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本质:痛苦三、刑罚的目的(一)减少犯罪 or 消灭犯罪?(二)预防犯罪1、特殊预防的含义与途径预防犯罪人再犯罪;死刑等的适用2、一般预防的含义与途径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刑罚的制定、适用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一、主刑(一)管制的内容与特点(二)拘役的内容与特点(三)有期徒刑1、特点与内容(1)剥夺自由(2)期限:先行

16、羁押 / 有期徒刑的格(3)劳动改造:与禁固或监禁刑的区别2、适用对象:范围最广(四)无期徒刑:与不定期刑的区别(五)死刑的适用1、“ 罪刑极其严重 ”的含义2、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二、附加刑(一)罚金1、适用对象:财产犯、经济犯、轻微犯罪2、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3、数额确定:犯罪情节支付能力?4、缴纳方式:一次、分期、强制、减免(二)剥夺政治权利1、适用总则规定的情况:应当可以2、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3、期限与计算(三)没收财产1、概念与内容:5964注意:没收合法财产2、与罚金的区别现有财产or包括将来财产;金钱or包括其他财产(四)驱逐出境第九章 量 刑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

17、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二、量刑的原则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含义 法定刑幅度以内;中间线的否认;相对于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而言2、减轻处罚的含义(63)二种情形:法定减轻、酌定减轻注:不存在加重处罚3、免除处罚的含义三、量刑的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谴责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四、量刑规范化第二节 量刑情节一、概念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51、264)二、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问题:民愤是否酌定情节?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第三节 量刑制度一、累犯(一)一般累犯犯罪性质的限定、刑罚程度的限定、相隔时间的限定(二)特殊累犯(三)累犯的法律

18、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二、自首(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 人身危险性降低、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二)普通自首的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0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准自首的条件(672)1、主体的特定性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四)自首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五)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三、立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

19、)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

20、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数罪并罚:修正案八的修改(一)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 1、死刑与无期徒刑:吸收原则问题:数个无期徒刑可否并罚为死刑?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3、附加刑:并科原则(二)适用数罪并

21、罚的不同情况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刑法各论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 2、客观要件(1)对象: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2)行为与结果A. 杀人行为的本质:通常情况下足以致人死亡B. 表现形式:作为(暴力、精神冲击);不作为注: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

22、杀案件 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非法伤害行为 足以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注:殴打=/=伤害2、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 注:伤害的故意 =/=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238、247、248、292、333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

2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五、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 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

24、、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问题:是否要求认识到违背妇女意志对象是幼女?(五)认定1、奸淫精神病妇女2、强奸女性工作者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4、奸淫幼女5、既遂、未遂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 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公然?4、猥亵的相对性5、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包括丈夫)(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2)行为

25、: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有形方法与无形方法(3)非法性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2382:法律拟制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结构:行为人、被绑架人、被勒索人1、客体要件(法益):人身自由 or 安全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1)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偷盗等(2)是否要求被绑架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3)二种情形:a.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b.绑架他人作人质关键: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1、2392:注意规定偷盗婴幼儿作人质的,如何处理?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2383)3、罪数:被绑架人死亡的

26、,定一罪4、1416岁人绑架杀人的,如何定罪?(三)处罚:死刑问题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儿童中外的妇女、儿童;亲生子女(2)行为:拐骗、绑架(非法拘禁)、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偷盗(婴幼儿)之一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认定 1、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

27、自己又买下的,如何定罪? 2、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又出卖的,如何处理?(2415)(三)处罚:2416五、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四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名誉1、客观的名誉:内部的名誉2、主观的名誉:本人对自己的价值感情3、外部的名誉:社会对人的价值评价(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

28、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注:2532 盗窃罪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 同居、结婚四、虐待罪 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 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拒绝抚养 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

29、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第七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一、诬告陷害罪(243)(一)客体要件(法益):国家法益 or 个人法益?(二)客观要件A.须捏造犯罪事实B.须捏造特定人的犯罪事实无罪的情形:被害人承诺的诬告;自我诬告;诬告虚无人(三)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二、刑讯逼供罪1、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3、致人伤残、死亡的定罪法律拟制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1、客体要件(法益): 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1)手段行为 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 胁迫(使其不敢

30、反抗):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 其他(使其不知反抗):药物、酒精、麻醉等(2)目的行为:当场强取财物转移占有 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须有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外情形:289(二)转化型抢劫:2691、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三)刑事责任:8种情形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运钞车等4、多次抢劫:何为1次?时间、场所的连续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 持:使用,非单纯持有二、

31、抢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核心:对物暴力,且足以致人伤亡法释第5条:抢夺致人伤亡的定罪问题(二)、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暴力作用于人,且足以抑制他人反抗抢夺:暴力作用于物,且足以致人伤亡(三)、携带凶器抢夺(2672):法律拟制1、凶器的认定: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2、携带:现实的支配 客观上:没有对人使用,但有当场使用的可能性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三、聚众哄抢罪主体要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四、敲诈勒索罪(一)概念 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二)构成要件

32、 客观结构:恐吓恐惧心理交付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与抢劫罪的区别* 暴力: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胁迫:是否当场实现暴力的内容(四)与绑架罪的区别 是否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安全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一、盗窃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公私财物A. 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B. 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盗窃的含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盗取或者窃取的方法,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数额较大:相对性(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2、主体要件:自然人问题:单位盗窃的,如何处理?3、主观要件:故意、目

33、的(二)问题:1、2532(1)封缄物的占有:邮寄人占有(2)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盗窃罪* 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or 盗窃罪?2、既遂与未遂 标准:失控说(三)刑事责任:取消死刑二、诈骗罪(一) 基本构造: 欺诈行为被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二)客观要件1、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4、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三)主观要件:故意不法所有的目的(四)特殊诈骗:三角诈骗赌博诈骗 三角诈骗:被骗人=处分人=/=被害人(五

34、)与盗窃罪的关系:有无处分行为(六)与敲诈勒索的关系:竞合的情形(七)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一、侵占罪(一)普通侵占1、主体: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的人2、客观要件(1)代为保管:事实的占有、法律的占有(2)他人的财物: 财物的所有权主体问题;不法原因给付物的问题(3)非法占为己有:法律事实处分 合法占有不法所有3、主观要件:不法所有的目的4、与盗窃罪的区别:谁占有?(二)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382)职务侵占罪(271)1、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1)93:三类人员 核心:从事公务与劳务的区别(2)立法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7

35、项工作(3)3823:注意规定2、客观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非法占有的行为(3)对象: 公共财物(91)国有财物3、主观要件:故意4、认定:赃款去向问题(公款吃喝)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款的使用权2、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种形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立法解释) 对象:公款特定物4、主观要件: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受贿罪(385、388)(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2、客观要件(1)贿赂的性质与范围 性质: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2)索取贿赂(3)收受贿赂、为他

36、人谋取利益(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5)斡旋受贿(388):利用地位、不正当利益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3、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 共犯问题4、主观要件:故意5、认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行贿罪 注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概述一、法益:公共安全 不特定 or

37、多数人二、(故意)危险犯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 客观要件规制主观要件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 放火2、公共危险如何判断?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认定 既遂标志:独立燃烧说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一)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无行为方式的限定(二)本罪的范围 114、115条的兜底规定(三)常见的“其他方法”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 2、破坏的实质含义倾覆、毁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设施

38、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问题:盗窃公路上的井盖如何定罪?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条件的人; 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2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问题: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于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本罪是否属于业务过失罪?2、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问题:司机未年检,行人违章被撞死的,如何处理?3、结果犯(二)法释的问题: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2、共犯问题;3、将被害人

39、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的,如何定罪?二、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法益: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2、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定犯罪未遂3、主体要件:生产者、销售者4、主观要件:明知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假药的认定2、危险犯三、生产、销售劣

40、药罪1、劣药的认定2、实害犯四、其他特定犯罪五、本节犯罪的认定:149第二节 走私罪一、各种走私犯罪的具体规定 注: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对象:151、152、347条之外的物品2、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三、以走私论处的情形:155四、共犯、罪数(156、157)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三、持有、使用假币罪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洗钱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

41、罪 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二、贷款诈骗罪 问题:单位贷款诈骗的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合同诈骗罪三、信用卡诈骗罪 注:恶意透支 + 经催收不归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四、保险诈骗罪1、主体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行为方式着手的认定3、共犯、罪数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1、主体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行为:取消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增加了“初犯补缴不追究刑事责任”3、主观要件:故意二、抗税罪 暴力:不包括重伤以上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注:与偷税罪的并罚(2042)第七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虚假广告罪 法益:市场竞争秩序不要求骗取财物 主体要件: 广告主、广告

42、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二、合同诈骗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复杂客体 市场秩序、合同当事人财产(二)客观要件:5种行为方式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行为结构(三)主观要件: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四)认定:与合同纠纷、诈骗罪等的区别三、非法经营罪 4种行为方式 核心:专营业务 问题:“ 其他 ” 的范围 法释:外汇、出版物、电信、传销、食盐、药品四、强迫交易罪1、法益:自愿、平等的交易秩序2、客观要件:暴力、胁迫;交易活动3、与抢劫罪的区别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公务活动(二)客观要件:1、4种行为方式 前3款:要求暴力、威胁方法,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第4款:不要求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2、行为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3、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4、行为时间:正在执行公务5、行为手段与内容:危险犯 or 实害犯?(三)主观要件:故意明知(四)认定1、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2、罪数走私罪:并罚(157-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并罚(318)二、招摇撞骗罪(一)客体要件(法益): 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非数额较大财产)(三)与诈骗罪(266)的关系对比149三、妨害司法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