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 年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布置会文件之二辽宁大连市财政部 2008 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 政 部 税 政 司二 九 年 八 月 1 一、基本要求:1.凡纳入本次税源调查的所有单位,均需按规定逐户编制单位代码;2.单位代码一经编制上报,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单位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上报时要附加文字说明;3.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自定义代码部分。二、单位代码编制规定2008 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代码,分 17 项,由 67 位数字和不超过 18 个汉字组成。所有单位代码均按 2008 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分别说明如下:(一)纳税人识别号(Z1)用 15 位数字(
2、字母)表示。按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二)单位名称(Z2)以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或民政部们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单位名称最多为 18 个汉字,占 36 位,名称偏长的可适当缩减。(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Z3)用 3 位数字表示。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内资企业1 110 国有企业2 120 集体企业 2 序号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合作企业3 131 国有改组企业4 132 集体改组企业5 139 其他改
3、组企业联营企业6 141 国有联营企业7 142 集体联营企业8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9 149 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0 151 国有独资公司11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2 160 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13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4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15 211 港商合资企业16 212 澳商合资企业 3 序号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7 213 台商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18 221 港资合作企业19 222 澳资合作企业20 223 台资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1 231 港商独资经营企业2
4、2 232 澳商独资经营企业23 233 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 241 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 242 澳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 243 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27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8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9 330 外商独资企业30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1 350 外国企业32 410 事业单位(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外)33 420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4 序号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34 430 社会团体35 44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36 450 基金会37 460 农民专业合作社(四)上市情况代码(Z4)用 2 位数
5、字表示。按照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是否上市情况填写。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上市情况一、非上市公司1 00 非股份有限公司2 01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3 11 境内上市公司(A 股或 B 股)4 12 香港上市公司(H 股)5 13 纽约上市公司(N 股)6 14 新加坡上市公司(S 股)7 19 其他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Z5)用 4 位数字表示。根据单位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标准的小类代码填写(详见附 件二) ,对从事两种和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所属的行业。 5 (
6、六)经营规模代码(Z6)用 1 位数字表示。根据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 号)进行划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暂按照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进行划分(上述两个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企业规模类型1 1 大型企业2 2 中型企业3 3 小型企业4 4 其他或无划分标准(七)企业成立日期代码(Z7)用 1 位数字表示。按照企业在工商、编办、民政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日期填写。序号 代码 企业
7、成立日期1 1 2007 年 3 月 16 日之前登记成立2 2 2007 年 3 月 17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登记成立3 3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登记成立(八)高新技术企业代码(Z8)用 2 位数字表示。根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填写。2007 年时是高新 6 技术企业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填“01”或“02”。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一、非高新技术企业1 00 非高新技术企业二、2007年是高新技术企业按新办法未被认定2 01 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区内)3
8、02 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区外)三、按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 11 电子信息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5 12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6 13 航空航天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7 14 新材料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8 15 高技术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9 16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10 17 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11 18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九)企业适用税率代码(Z9)用 2 位数字表示。按本企业 2008 年度适用税率填写。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企业适用税率一、非过渡税率 7 序号 代码 企业适用税率1 01 适用25%法定税率的企业2 0
9、2 适用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3 03 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4 04 适用15%税率的国家鼓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 05 适用10%税率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二、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6 10 适用15%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三、18%过渡优惠税率(对原15%税率的过渡)7 11 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企业8 12 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9 13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 14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1 15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2 16 从事
10、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3 17 上海浦东新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4 18 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5 19 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16 20 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代码(Z10) 8 用 2 位数字表示。按本企业 2008 年度实际享受的对企业而非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填写。被调查企业和单位如果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或者只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则应填写“00” 。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定期减免税情况一、不享受定期减免
11、税优惠政策1 00 不享受对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二、定期减免税优惠2 01 两免三减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企业)3 02 两免三减半(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4 03 两免三减半(新办软件生产企业)5 04 两免三减半(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6 05 两免三减半(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7 06五免五减半(投资额超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8 07 三年免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9 08 定期免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10 09 三年免税(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11 10 定期免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12、业)12 11 定期减免税(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13 12 2008年免征(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序号 代码 定期减免税情况14 19 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不含项目定期减免)三、继续享受至期满的原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15 21一免两减半(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16 22 两年免税(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7 23 两免三减半(生产性外资企业)18 24三免三减半(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19 25 五免五减半(港口码头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 26 五免五减半(海南特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21 27 五免五减半(海南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22 28五免五减半(上海浦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外商投资企业)23 29 民族自治地方省级政府原批准实行的定期减免税(十一)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Z11)用 1 位数字表示。具体规定如下:序号 代码 所得税缴纳方式1 1 单独缴纳2 2 汇总缴纳3 3 合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