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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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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本法第四十四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立法目的确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2、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这是无效的。2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本法并未明确,有待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2008年12月16日 13:52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

3、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立法目的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

4、因,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2008年1

5、2月16日 13:52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目的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按照本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

6、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包括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由采购人负责签订或者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即使是自行采购,采购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工作,并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因此,无论是代理采购还是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合同都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这样,客观上就需要确定政府采购合同

7、的期限,本法对此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基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的重要性,本法也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等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熟悉。当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也不能没有限制。根据本法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

8、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在采购文件中都已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什么样的采购程序,最后都必须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因此,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按照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

9、,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应当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采购人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本法关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采购人就不能改变中

10、标、成交结果,只能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2008年12月16日 13:53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八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以及分包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如何承担。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就应当接受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中标、成交供应

11、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对完成其中的某些部分工作不一定具备优势,将该部分工作交给在这方面具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可以使合同得到更加有效的履行,对采购人来说也更加有利。因此,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分包项目不能推卸责任,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本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

12、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都具有最强的优势。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履行。根据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在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

13、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可以分包履行,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同时,分包供应商接受分包项目后,也要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但是,分包供应商只需要就其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全部转让。根据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庆商可以将采

14、购项目的部分项目转让组分包供应商履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转让。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2008年12月16日 13:53 来源:|打印本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

16、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17、合同。2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

18、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政府采购

19、合同的备案2008年12月16日 13:52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七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如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执行法定的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等,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都有所表现,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同时,采购

20、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有利于财政部门及时调度和审核拨付政府资金,本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政府采购也相应地分级进行,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受

21、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各级政府采购资金相应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后,要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有些合同副本还要报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贸、水利、交通、铁道、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2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本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备案期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采购人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

22、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无论是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代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由采购人负责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 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后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向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适备案的合同范围,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3 采购人在办理备案时,不仅要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的文本,也要考虑报送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补充合同2008年12月16日 13:53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九条对政府

23、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最高限额。对采购人来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

24、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不能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而且,对补充合同的金额也需要适当限制。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金额改变以

25、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2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多次需要,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但是,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补充合同的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2008

26、年12月16日 13:51 来源:|打印本法第四十三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此基础上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及方式、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什么法律,关键在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合同

27、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行政合同。其理由是,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和法律效果,主要再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相应的特殊法律救济手段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当终止合同有利于公众的利益时,政府有权终止合同,这在美国被称为“政府便利的终止。”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虽不受违约责任惩罚,但必须补偿供应商因此受到的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基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并且从更充分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考虑,本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确

28、认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但是,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据此,本法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在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基础上,本法相应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第

29、四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是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也就是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它是规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自然应当适用合同法。2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当

30、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平等、自愿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采购人和供应商也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的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本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

31、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既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也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是,必须要注意一点,就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受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合同法约

32、束,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合同法。2 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时完全具有随意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确定以后,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采购即使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只能在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一甲

33、方(需方):_乙方(供方):_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设备名称 _设备型号 _数量 _单价 _合计 _中标总价格(大写)2.付款方式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合同总金额 %的余款即 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二,交货时间及地点1.交货时间: (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

34、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三,保修条款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四,相关权利及义务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发区监察审计部门,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

35、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五,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

36、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六,其它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甲方(印章): _ 乙方(印章): _甲方代表(签字): _ 乙方代表(签字): _ 地址: _ 地址: _电话: _ 电话: _日期: _见证方:_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代表(签字):地址:_电话:_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二甲方(采购单位):_乙方(供货单位):_签订时间:_年_月

37、_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年_月_日(招标中心名称)关于_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第一条合同货物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第二条合同总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 ,即RMB_。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第三条质量1.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

38、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2. 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名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3. 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4. 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四条交货及验收1. 在合同签订后_日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点:_,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表。2. 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完整无损。3. 货物和系

39、统安装调试完成后10天之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而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 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5. 国内产品或合资厂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原厂保修卡。6.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付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五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乙方

40、在甲方货物质量和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备齐下列文件并送交_区财局办理付款手续。_区财局采用人民币转账方式在1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7%,余下合同款项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系统运行一年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1) _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需由_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写意见并加盖公章);(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由_区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公章);(3)本合同原件。第六条售后服务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

41、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2. 所购货物若为电脑则由乙方提供至少3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若为其他货物则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请分别列出:_) ;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 00-18: 00)为_小时;非工作期间为_小时;售后服务电话:_。5. 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

42、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6.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 乙方须每隔半年上门对甲方进行回访,并请甲方填写_市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调查表(需由用户盖章确认)。8.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2.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43、的5的违约金。4.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七条第3款处理。5.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6. 如经乙方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七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违约,违约金按第七条第34款执行。第八条争议及仲裁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_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正本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财政局1份,采购中心1份,招标中心1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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