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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摘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12302 上传时间:2020-04-1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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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摘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离岗一

2、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学校实习学生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第五十三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要求;(三)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完好;(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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