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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期末背诵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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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法期末背诵资料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1第二章 企业法律形式1第三章 企业设立法律制度4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5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6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7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览8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8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11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12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13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16第十八章 公司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19第十九章 公司代理预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20第二十章 母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关系20第二十五章 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21第二十

2、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企业法律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特点:(1) 企业的法律形法律予以规定;(2) 发展变化的,(3) 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 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5) 决定企业的立法和结构。2、不同法律形式企业的基本属性比较。 (1)个人独资

3、企业与一人公司(2)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公司的分类A无限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特征P220有限责任公司指由特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有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有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

4、额股份的公司。公司分类B人合公司以股东信用为基础的称为人合公司,典型: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公司活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典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类C封闭性公司也称股份不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仅由特定的股东持有,不能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的股份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开放性公司又称股票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公开招股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该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公司分类D本国公司依据本国公司法在本国国境范围内设立的公司,税法上称为居民公司外国公司(过去考题)普通法律意义: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立的公司公司法意

5、义: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直接称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分类E国营公司国有公司的早期称谓,指公司资本全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公司发行的股份全由国家收购持有或国家持有绝大部分的公司私营公司私有公司的不规范说法,指公司资本完全由私人投资组成的公司合营公司公司资本是由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同组成的公司,其中国有成分不超过50%公司分类H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P298有点重要国有独资公司也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外商投

6、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所持股份占注册资本25%以上或全部股东来自外国,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企业设立法律制度1、出资证明书也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与股票不同,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不能公开发行。2、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作的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出资数额的一项法律文件,表征公司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数量的记载和确认,是公司档案中与公司章程同等重要的必要法律文件。3

7、、公司登记采用公示的方式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信机构对公司设立及其重要的关系内容加以记载、固化、公告,借此可以确认主体资格与权利,表征国家对公司的产生和进入运营状态的承认与保护,有法律开始调整以公司为中心展开的投资、债权债务、控制决策等商事经济关系等。4、公司章程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自身和公司高管均有约束力。5、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也允许股东全体同意作出其他的约定。6、准则主义法律对公司设立的条件在制定法上先做规定,设立人按照法律要求准备,各项条件就

8、绪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公司即宣告成立。7、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在清算时,首先用公司的财产清理公司债务,所余部分应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8、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必须缴付20%)募集设立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首先要认购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9、发起人指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

9、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10、企业登记设立的法律后果(1) 宣告企业成立(2) 确定企业法律形式(3) 公示企业的主要事项(4) 确认司法管辖(5) 为企业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依据11、企业设立瑕疵及企业设立无效的情况【非法人企业设立瑕疵】(1) 企业名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 有限合伙人出资不适当(3) 合伙协议约定违反法律规(4) 设立文件存在虚假情形(5) 冒用他人名义设立企业【公司企业设立瑕疵】(1) 公司章程存在违法记载内容或有重大遗漏(2) 股东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共8项:出资迟延、非货币股价偏高、以核拨土地使用权

10、出资、以法律禁止的资产或权益形式出资、以不确定财产或权益价值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财产上设定他人权利或存在侵权情形、出资后抽逃资本)(3) 公司设立文件存在虚假情形(4) 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5) 公司名称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6) 股东人数存在虚假记载(7)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对股东及投资记载不一致【企业设立无效】(1) 公司章程存在重大违法记载事项(2) 企业设立目的违法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3) 公司首期出资未达到注册本的百分之二十(4) 盗用他人名义设立企业(5)从事特定事业的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简述独资企业和一

11、人公司的区别。(1) 主体资格不同,前者是法人组织,后者不是法人组织(2) 风险不同,前者无限责任,后者承担有限责任(3) 税收方式不同,前者一次交税,即个人所得税,后者交两次税;(4) 有无注册资本不同,前者无,后者有。2、一人公司的制度要点 (1) 限于有限责任公司(2) 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应当区别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法人的子公司可以继续设立一个人公司,而自然人不行)(3) 最低注册10万vs普通3万,一次足额缴纳,已取消(4) 自然人所设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5) 没有必要股东会,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签字置备于公司,年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股东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7) 一人公司一节在公司法中的位置在国有独资公司前,更科学规范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运行的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缺漏内容的补充,每个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并且须经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的选择性规则。(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a)利润分配顺序: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人协商决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b)分担亏损规则:企业亏损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无论其对合伙企业投资多寡都有义务且有可能先行偿还全部合伙企业的债务(3)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人

13、不能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合伙企业退伙的类型【定义】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法定退伙、任意退伙和除名【任意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基于法律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

1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6)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全体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除名】合伙人因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

15、业带来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信义义务(1)原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义义务产生于存在信托关系的法律事实。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将财产交付于合伙企业,他们完全失去对合伙企业的控制能力,因此掌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就是天经地义的制度要求。(2)内容: (a)执行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全体有限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3)要求: (a)普通合伙人特别是执行合伙人,应当忠诚于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16、私利而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b)应当以高度的注意与审慎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地谋求合伙企业的事业发展2、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几种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异同(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制合营企业。(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

17、业。(外商投资不低于25%)(3)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境外的企业、个人与境内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参与投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览1、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投资的差别,并简述缘由。(1)财产类型不一样。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18、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出资。(2)注册资本要求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缴付出资形式不一样。合伙企业出资认缴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付。原因:合伙人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会侵害到债权人利益,不在乎合伙人出资和货币出资多寡。无必要要求最低注册资本。2、公司章程主要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

19、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

20、让与认购(1) 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如果因有限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继续存在,但此时公司需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2) 对外转让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需符合相关条件。(a) 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1、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b)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c)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22、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出资的法律规范。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启用“股权”,表达股东对公司投资后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状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股权的内部转让和股权的外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就是指股

23、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外部转让行为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要求股

24、权回购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未实际出资转让的股权规则原则具体应该起诉哪一方应该分情况讨论:(1)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

25、让方对出资不足知情,并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不知情,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因此只要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方)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就公司内部关系而

26、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就各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具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其他出资充分的股东的民事责任不应转嫁给受让方。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该条第1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纳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应当专属于出资不足的转让方,不能由受让方承担。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权股东权:股东的权利简称为股权或者股东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权上,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出席股东会议会议权和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等知情权、股东会临时

27、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自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红利分配权、公司增资的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6、股东权的救济途径(1) 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2) 对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在决议作出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3)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其主张和行使权利(4) 查阅有关文件

28、、财宝、账目遭妨碍或拒绝,可提起诉讼(5)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或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6) 回购股权的三个条件(届满继续存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若公司不答应,决议作出90日内诉讼(7) 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1st内部救济程序 2nd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8) 董事高管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10%以上表决权股东 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1、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1)对公司不能有效成立的责任。(a)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人古

29、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出资不足或有瑕疵的补交与补足责任 (a)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缴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 由于发起人的疏忽或者大意,或使公司受到损失,或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责任 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情节严重的祝酒刑事责任2、普通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行驶表决权时,针对一项决议

30、,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项决议上,决议的结果取决于知识和反对的票数的简单比较。3、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上达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上的总票数为期持有的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4、股份、股权、股票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角度(我认为该解释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参与权和管理者选择权等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股

31、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油价证券。5、股票的特征(1) 股东对股份公司投资的权利凭证;(2) 股东据以行使股东权的证书;(3) 股票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依赖于股份,股份如果丧失,股票也不存在;(4) 要式权利凭证(5) 可自由流通6、普通股与优先股(1) 普通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不设特备权利的股份,每股上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平等,一股一权(2) 优先股:指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包括股息红利的分配和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1、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

32、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取得公司股份、作为公司组成成员的出资人,是公司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公司)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PS: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股东会的,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兼决策执行机构)董事是公司业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33、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经理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机构是隶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1、资本三原则:(1) 资本法定原则:设立时,公司资本的数额由章程规定,必须由全体股东认购和认缴完毕,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才能去申请成立公司。后改革为认可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完毕,但可以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可以首次缴付一部分后分期。(2)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3) 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

34、过严格的法律程序。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指在公司章程上记载并在公司登记的股东出资。注册资本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确定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数额,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指授权资本制体制下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授权资本范围内依据股东大会或者章程的授权而决定发行的资本及其数额。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股份的发行收到的股金总额3、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往年考题)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交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我国是变革

35、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公司基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要求一次性缴付)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虽然确定了其注册资本数额,但发起人或股东先期缴付最低单元的资本数量,公司即可成立,公司资本中未缴足的部分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再行募集筹足的资本制度。(没有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标准要求)4、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定义】公司资本的减少,也称为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依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程序】(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2)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债

36、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6)修改公司章程(7)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程序(增资)【定义】公司在存续期间,依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程序】(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 股东会决议: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注册资本增加数额和出资方式,股东签字人数需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并加盖公章;(4)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37、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 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7)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部门进行信息变更。6、简要解读资本维持原则内涵与外延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1) 公司资产或高于或低于注册资本,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2) 法律设定了很多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3)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溢价发行股份、经营盈利或亏损、不可抗拒的事由等因素均使公司资产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为

38、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损,保障公司的运营有正常的资金支持,法律设定许多的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如不允许公司低于股票票面额发行股份,对股东的实物出资进行监督和核实,除发起人不允许其他股东以实物出资,技术出资不得超过特定的比例,公司应设立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前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等。7、股东是否有请求分配权,如果有,什么条件(1) 红利分配权:经济利益,有分歧按实际投资比例分红。管理权这一块,法律没有规定这个,投票权可以不按实际投资。(2) 分配请求权:与红利分配权的关系:并列关系:红利分配权是个抽象的存在,不请求的时候也要分配,是有权获得;分配请求权是当公司不给分配,或者只是

39、没有给个别股东分配的时候,如有依据的对非配请求权的歧视或者是章程里面的规定五年内不分配,上市公司一定要给股东分配的情况。(3) 条件(a) 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当年可分配的利润,应当是在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扣除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之后的利润。(b)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须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也就是说,股东要求进行股利分配,除了须具备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这一实质要件外,还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即要有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8、认缴资本未到期是否具有清偿义务法院不应该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纳注册

40、资本的请求,因为债权人仅对某公司享有债权,对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债权。同时160万注册资本属于认缴资本,在根据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司的人格独立性,在公司成立之后,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往来都是跟公司的,跟股东没关系。股东只是对公司有出资责任,除了在需要“揭开公司面纱”排除独立性的情况之外,一般情况 下股东跟债权人不直接发生关系,债权人不能直接以股东作为被告,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股东履行债务。我认为债权人可以采取其他诉讼维权途径而不一定要等到两年到期。具体来说有两个较好的途径: 一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要达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公司现

41、金流断裂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故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有可能不需要等到两年到期即可以得到债务的清偿。(二是在新的诉讼中,债权人以某公司作为被告并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债务。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得到履行债务的判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依靠执行程序来保障。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42、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但是这个情况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法院在公司股东不愿意提前补足出资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司以股权抵债,实际上股东会面临股权被稀释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股东自行选择是否提前缴纳出资额,不失为一种办法。)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1、独立董事制度2、董监高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3、(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44、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45、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1、产生于信赖关系:(1)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发生冲突(2)独立性:没有利益的交往,不能与受托财产做交易,不能导致冲突(3)回避交易:如果有交易,必须公平、市场化操作2、具体要求:(1)动机:实现公司利益,不能利用职务机会谋求个人利益(2)地位:不能处于和公司利益相对抗的地位(3)竞业禁止:不能自行或代理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4)公平:不能偏袒大股东损及小股东

46、利益(5)担保:不能擅自决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勤勉义务】1、谨慎义务、注意义务、小心义务。2、具备公司所经营行业的一般知识与特殊知识,有相关经验,对风险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作出判断。4、商业判断规则5、派生诉讼制度【定义】派生诉讼,也成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利益时,由公司的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诉权安排】(1) 持有股份(单独或合计达到 1% )(2) 持有股份达到合理期限( 180 天)(3) 股东通过股份转让、证券市场交易或收购而取得公司的股份,应当事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调查,调查完毕仍然同意受让股份,除非事后发现在受让股份时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对受让方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受让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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