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要求自2008年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省性病监测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各监测点的共同努力,监测点监测工作已打下了一定的基础。2009年性病监测数据的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梅毒病例实验室诊断所占比例由2008年的89.69%提高到2009年的92.36%,淋病由93.13%提高到95.13%,衣原体感染由96.95%提高到97.26%,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数。大部分监测点基本完成了2009年的工作任务。2010年各监测点继续按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实施方案,加强、深化和规范各项性病监测工作,将工作做细做实;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性病实验室诊
2、断能力作为切入点,以加强对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管理为工作重点,以提高性病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目标,及时、完整地收集准确可靠的性病监测数据,科学地解释疫情变化,为决策提供依据。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测点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促进医疗机构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高,严格执行性病诊断标准,避免和减少漏报与重报,提高性病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一)梅毒报告病例实验室诊断所占比例达到95%以上,淋病报告病例实验室诊断所占比例达到97%,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报告病例实验室诊断和病原携带者所占比例达到99%。(二)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五种性病病例报告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均达
3、到99%。(三)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五种性病疫情漏报率控制在4%以内。二、工作要求(一)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加强性病诊断标准、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由监测点卫生行政部门下发文件,明确监测点各医疗机构建立性病培训上岗制度。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制定培训计划与要求,组织对监测点各医疗机构性病诊治相关医生(包括皮肤性病科、泌尿科、妇产科等)、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或网络直报录入人员、疾病控制中心疫情网络信息审核人员与性病疫情管理人员以及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疫情监督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疫情报告法规、国家性病
4、诊断标准与报告病例分类要求、性病实验室检测方法、性病疫情管理制度(如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疫情报告自查制度、疫情报告奖罚制度等)、网络录入要求等。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医生须持性病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轮训,并确保覆盖到监测点各医疗机构。新上岗的性病诊治医生须接受培训后上岗。(二)严格执行国家性病诊断标准,按诊断标准的病例分类要求和传染病报告卡分类要求正确报告,提高报告准确性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经常性的检查与督促监测点各医疗机构严格按国家性病诊断标准进行性病诊断,按性病病例分类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确保正确报病。根据国家性病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梅毒与淋
5、病分为确诊病例(即实验室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无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填报后三者为不符合报告要求;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分为确诊病例(即实验室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无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阳性检测病例,填报后三者为不符合报告要求;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分为确诊病例(即实验室确诊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无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填报后三者为不符合报告要求。各监测点尤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隐性梅毒与胎传梅毒诊断和报告准确性的检查。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插入性检查病人、术前病人、孕产妇、新生儿或儿童和体检人员等开展梅毒血清检测,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者时,应转至该机构内具有性病诊断
6、资质的医务人员按国家梅毒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报告;如不具备诊治条件,由首诊机构或首诊医生负责将检测阳性者转诊到具有性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具有梅毒确诊条件的医疗机构,由接诊机构进行诊断和报告。(三)推行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和疫情报告奖罚制度,减少和避免性病漏报、瞒报、不报、重报与过度报告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支持与配合下,加强对医疗机构性病疫情报告的首诊医生负责制度和奖罚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督导与检查。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指性病病例的诊断与报告由首次或初次接诊的医生,根据病人的病史(包括求医史)、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验结果等信息进行正确诊断,做好门诊
7、日志记录,并及时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性病漏报与重报。应防止性病诊治医生以尿道炎、阴道炎、宫颈炎、生殖器溃疡等名词代替性病病名,从而逃避不报与漏报的法律责任,实为瞒报行为;要防止性病诊治医生对复发的性病病例、随访检测的性病病例的重复报告;防止性病诊治医生仅凭梅毒实验室筛查结果的过度报告。对于性病疫情报告执行良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表扬与奖励;对于性病疫情报告很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多次检查后不改进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通报。(四)加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或疫情管理人员的职责,发挥其积极性,表扬先进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或疫情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其职责,发挥其在传
8、染病报告卡收集、报告信息核对检查、网络录入、便于与本单位医生沟通联系的优势,抓好性病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检查核实的第一关,确保及时、完整与正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性病病例的分类和梅毒病例的临床分期(即一期、二期、三期与隐性梅毒)的准确填写与报告。各监测点应每年对性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先进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或疫情管理人员进行表扬与奖励。(五)协商处理性病诊疗资质与疫情报告的矛盾,促进相关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开展性病病例报告由于性病诊疗与泌尿科、妇产科、男科、女科等的诊疗范围存在交叉,当开展上述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门诊在诊治性病时,因不具备性病诊疗资质而不报或惧怕报告性病疫情,从而
9、导致疫情漏报。这种情况在民营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积极与这些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处理好性病诊疗资质与疫情报告的矛盾,促进其开展性病病例报告。(六)促进医疗机构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高,加强对医疗机构性病实验室检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规范性病实验室检测方法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督促各医疗机构按国家性病诊断标准中有关性病实验室诊断方法的要求开展临床性病检测项目,规范检测方法,并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检测试剂;督导各医疗机构加强对临床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定性试验与定
10、量试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培养及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等必要的性病检测项目,并对其规范与正确使用性病检测相关的仪器和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组织和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实验室的室内及室间质量控制工作。在省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的指导与技术支持下,对监测点内医疗机构开展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与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涂片、淋球菌培养、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的实验室质量控制,监测点内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参加由性病控制中心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全国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保存所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标本以及10%阴性标本。重
11、点开展对梅毒血清学检测的质控,由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如监测点全年梅毒病例数在100例以内,至少抽取10份血样进行质控(不足10例者全部质控);100例以上者,抽取20份以上血样进行质控。质量控制结果于2010年12月底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七)加强与采供血机构协调,做好献血人员梅毒筛查阳性者转诊各有关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采供血机构(如血站、血液中心、血库等)的协调。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筛查出来的梅毒阳性病例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诊到性病诊治机构做进一步的检查与诊断,由后者根据国家性病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进行诊断与报告。(八)加强性
12、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审核,保留网络上梅毒与淋病的疑似病例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信息的日常网络审核工作,对有填写错误、报告病例分类错误、逻辑错误、重复报告和其它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与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同时做好书面记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管理人员应依据卫生部性病诊断标准审核网络直报病例的信息,特别关注所报病种的病例分类是否错误。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管理科室的协调。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09年传染病报告信息审核与订正的通知(中疾控信发2009564号)的要求,对于梅毒与淋病的疑似病例,如无法随访进行确诊,应在网络
13、上长期保留,不应删除;在每年的年底网络报告信息检查时也应保留疑似病例。(九)加强性病疫情资料的分析、上报、反馈、分发与利用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和年度及时对网络直报的性病疫情报告资料进行分析。登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自“报卡浏览审核”按报告地区、终审日期、已审核三个条件查询并下载本季度或年度所有报告病例数据进行分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季度与年度疫情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季度与年度疫情分析报告。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于2010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11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上报季度疫情分析报告与工
14、作小结,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疫情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并同时抄送地市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省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对本省国家级性病监测点上报的季度与年度疫情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于2010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2011年1月15日前向国家性病中心上报监测点季度疫情分析报告及工作小结,于2011年1月20日前上报监测点年度疫情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季报与年度报告应包括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十)加强性病疫情报告的现场督导与技术支持,开展性病病例报告信息准确性的现场复核检查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监测点内各医疗机构的性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与技术
15、支持,以各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疫情漏报情况等为重点内容,督导可与漏报调查或其他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会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开展传染病疫情管理监督执法。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反馈督导结果。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信息准确性的现场复核检查。复核检查的5种性病的病例数量要求如下:对于每年报告病例数在50例以内的性病病种,应对全部病例的诊断与报告准确性进行复核;对于每年报告病例数在50-100例的性病病种,复核检查的病例数量应达到50例以上;对于每年报告病例数在101-500例的性病病种,复核检查的病例数量应达到75例以上;对于每年报
16、告病例数在501-1000例的性病病种,复核检查的病例数量应达到100例以上;对于每年报告病例数在1000例以上的性病病种,复核检查的病例数量应达到120例以上。尤其要重视隐性梅毒与胎传梅毒报告信息准确性的复核检查。复核检查内容包括性病诊断依据(如病史记录、临床表现记录、实验室检验结果等)、诊断的病例分类、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情况,应及时对复核检查数据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于2010年12月底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十一)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经费投入和预决算管理各性病监测点应根据2009年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性病监测工作年度计划,针对本地监测工作薄弱环节
17、确定今年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明确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及经费预算。性病监测工作可以纳入到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中。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请性病监测工作的配套经费,做到利用艾滋病防治工作及项目的经费等资源促进性病监测工作。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包括经费预算,年终上报工作总结时应提交经费决算。各省应加强国家下拨的性病监测点监测经费及省配套经费的使用与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十二)巩固与扩大性病监测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各性病监测点应巩固与扩大性病监测队伍,充实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继续加强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以提高性病监测管理能力为重点,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性病监测相
18、关培训班,可采取以会带训等形式或与其他传染病(如艾滋病)防治培训等相结合。(十三)保障性病疫情报告有关卡、簿及技术文件等的供应,加强性病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在“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中印刷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选项)、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国家推荐使用的门诊登记簿(日志)与化验结果登记簿(本)、卫生部下发的性病诊断标准与实验室检测方法等技术文件与手册分发到监测点各医疗机构,并做好分发记录。对于性病诊断标准等技术手册的分发,应做到相关医务人员人手一册。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应做好各项性病监测工作的痕迹记录,加强对性病监测工作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工作,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专柜保存和专人保管。同时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性病就诊病例的诊疗记录与资料保存工作。(十四)开展性病患病率及危险因素调查各省份应积极争取经费,根据监测点的条件与实际情况,选择监测点开展高危人群的性病患病率调查。性病患病率调查可与艾滋病哨点监测或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由国家性病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调查报告与数据库于2010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性病控制中心。(十五)开展胎传梅毒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各监测点性病监测管理机构对报告的胎传梅毒病例应核实诊断,进行胎传梅毒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指导与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随访、治疗工作。